第二,在查禁和处理秘密教门案件时,坚持首从区分的方针,重点打击首要分子,对诱迫入教者相对从宽。这样既尽量缩小打击面,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是为了孤立教首,达到治理“邪教”的目的。雍正帝说过,查禁“邪教”必须“设法缉获其为首者治罪,其愚民被其惑诱者,尽行不究方好。不然恐不肖有司,借此恐吓平民,累及无辜,则反有害无益也”(朱批奏折,雍正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清代秘密教门案件的处理,一般遵循区分首从、分别量刑的原则,对教首和起关键作用的骨干处以最高刑罚,其余徒众胁从则依次减等处置。乾隆十三年(1748),福建爆发老官斋教案,承办官员喀尔吉善提出“逆犯罪在必诛,斋众法难遍及”,最后将搜获的三百多名涉案人员分为六等进行处罚,其中仅属同教吃斋并未参与暴动的“乡愚”,不过从轻枷责发落。在这方面政策较宽松的雍正朝,皇帝甚至认为“其余不过愚民被其扇惑耳,何罪之有?”并指示“有先受笼络、能去邪归正者,概与宽免”(朱批奏折,雍正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三,对秘密教门进行分类定性。除朝廷主持或者批准的合法宗教活动外,对于涉及信仰而又位于国家权力系统以外的民间聚众活动,统治者往往非常警惕,秘密教门更是其治理与关注的重点。不同教门的活动对统治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同,清廷在查处时采取的对策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统治者将秘密教门的活动区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杂拾释道辞句,鄙俚不经,仅与人劝善说“好话”、“并无违悖之处”的;(2)男女混杂,有害人心风俗的;(3)聚众烧香,敛集钱财,有碍民众生计的;(4)以灾劫等词诬民惑众,组织严密,有聚众为乱潜在威胁的;(5)大肆宣扬弥勒佛下生治世,“悖逆显然”,或已经进行暴动起事的。总体而言,前三者除偶有教首因奸污女性被当堂杖毙以儆“愚民”外,大多数归入一般“邪教”范围治理。后两者则多以“谋反大逆”的罪名进行严厉处治。显然,统治者主要关心的是其中隐含的政治危害。对社会秩序威胁较大的秘密教门,受到的惩罚也相应加重。 总体来说,有清一代对秘密教门的治理,康熙朝失之宽纵,乾隆朝失之严峻,相对而言,雍正一朝较有成效。嘉庆、道光以后,为形势所迫,对秘密教门的治理更加重视,《实录》、《圣训》中相关的上谕越来越多,指示也越来越细,但成效并不如其所愿。清朝在治理秘密教门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补充完善,虽然不能像专制统治者所标榜的那样“净绝根株”,但也给秘密教门以一定打击,使其发展和传播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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