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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帝救荒思想及其转变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参考》 成积春 参加讨论

在古代,对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特别是赈救灾荒的能力,是衡量一个政权社会控制能力的重要标志。康熙帝深知灾荒与社会动荡之间的因果关系,曾言:“良善之民屡遭水旱,迫于衣食,亦为盗矣!”(《康熙起居注》)那么,如何才能避免因灾荒而逼民为盗的悲剧发生呢?他认为,既要做好灾后赈救,更要建立有效的救荒机制,使消极赈灾与积极救荒有机结合在一起。
    一、赈灾以防民变
    有灾必救,赈灾防变,这是康熙帝一贯奉行的原则,即使在平叛用兵极度缺少粮饷期间也是如此。赈灾的办法主要有颁帑(tǎng,国家库藏的金帛)赈济、发仓粮赈济、蠲(juān,免除)免被灾钱粮、设粥厂煮粥散赈。例如,康熙十七年(1678),河南、山东两省受灾,朝廷一面蠲免受灾地区当年的部分额定赋税,一面委派户部侍郎查库等前往办理赈济事宜,调集钱粮赈济饥民。康熙三十年,陕西遭受特大旱灾,有些州县出现百姓大批流亡的严重局面。陕西是明末李自成起义的爆发地,康熙帝对此十分重视,立即派员速往陕西查看受灾和百姓流亡情况,决定“大沛恩施”以“遍苏疾苦”。为此,他采取了以下六项赈济措施:
    一是蠲免西安、凤翔二府次年的额征钱粮;二是从甘肃采购粮食转输此处粜(tiào,卖粮食)与灾民;三是令湖广督抚将襄阳等处积贮仓谷运至潼关,以备陕西赈灾和发散兵饷之用;四是从山西拨银三十万两解赴陕西赈济饥民;五是派员督察赈灾,先派户部侍郎阿山、学士德珠前往受灾各处,将银两验看散给饥民,务使均沾实惠,次年春再派户部尚书王骘(zhì)、工部侍郎沙穆哈前往赈济;六是资助散于四方的流民回籍,令流民所在地官员就地赈济,并将受赈人口和资助回籍人口一并造册题报。由于措施及时果断,百姓免遭流离失所之苦,纷纷回籍安居,确保了灾区稳定。
    二、注重赈济方式
    康熙帝敏锐地发现,明末李自成“以散粮而起”,是因“聚饥寒之人于一处,势必至于争夺”。为避免饥民争食生乱,他提出:一是要求地方官必须“实心奉行”赈灾,一旦出现混乱局面,要“善为消弭”。二是派出六部官员或八旗人员前往灾区主持散赈。如四十二年(1703)七月山东饥荒,康熙帝令满蒙汉八旗每三佐领出一人,共三百人,每人负责赈灾银三千两,分赴各州县坐住一年,赈养饥民,确保灾区稳定。三是先拨帑银散发饥民,然后调粮粜与之,以避免直接散粮引起变故,以上所述陕西和山东的赈济都采取了这种办法。四是春季尽量不设粥厂赈济,这既是为了避免因饥民争赴粥厂觅食而耽误春耕农事,更是怕数千贫民聚集一处后“劫夺骤起”。
    三、从“耕九余三”到“尽可支用”国库钱粮赈灾
    “耕九余三”是中国古代的积粟制度,即耕作九年应当有三年余粮存贮,以备荒年。康熙帝在学习儒家经典、总结历史经验的过程中,逐渐接受了这一思想。康熙十二年(1673)三月,他在殿试制策中说:“积贮乃天下之大命。乃常平之设,多属虚文。一遇荒歉,即需赈济,而奉行不实,致使朝廷之德意不能遍及闾阎(lǘ yán,指民间)。其何以使利兴弊革欤?古者耕九余三,即有灾祲(jìn,不祥之气),民无饥色。”他在强调设置常平仓重要性的同时,提出了“耕九余三”的理想积贮模式。在经历了康熙十七年那场灾荒后,翌年六月,他传谕户部,要求全国地方官员大力督促百姓按照“耕九余三”之法积谷备荒。他认定,只要百姓节用积粮,即能“凶荒可备”(《清圣祖实录》)。在此后二十余年里,康熙帝对官民捐积粮谷设常平仓、义仓、社仓作了长久不懈的动员和督催。康熙三十年陕西大旱过后,他更加感到民间储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于次年五月下了一道号召全民捐助粮谷的谕令:
    朕思积贮米谷,最为要务。……今时届麦秋,可敕各该地方官,劝谕百姓,比户量力共相乐输,委积储偫(zhì,储备)。州县官将捐助者姓名与米数注册,秋成之后,亦仿此行焉。其春时乏食者,贷与之,至秋照数收入,以为积蓄。每年于麦谷告登之后劝勉捐输,则数岁之间,仓廪充裕,即罹灾祲,民食自可不虞匮乏矣。
    对于这道近于空想、缺少操作性的积谷谕令,尽管有的督抚大僚作了广泛宣传,但捐助者寥寥,即有所积贮,也是地方官勒令限额均捐或官府代捐的结果,最终必然摊派于百姓,进一步加重他们的负担。
    虽然节食积谷及预设常平仓的谕令屡屡颁发,但每遇灾荒,百姓仍然饥馑流移,朝廷必须调发国库钱粮赈救方能济事。有鉴于此,大约在四十二年(1703)南巡和西巡之后,康熙帝逐渐感觉“耕九余三”的办法不可行,他对大学士等谈了“朕数巡幸,咨访民生利弊”后发现的民众生活真实状况:“约计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所余之粮,仅能度日,加之贪吏苛索,盖藏(指储藏的财物)何自而积耶?”这是他经过一年来巡幸过程中访贫问苦所形成的客观结论,改变了自己多年坚持的只要百姓加意积贮便会“盖藏有余”、“凶荒可备”的错误认识。相应地,康熙帝对仓储制度和救荒机制的认识也随之改变。五十五年(1716)十月,署仓场侍郎张伯行上奏准备在直隶等处建立社仓,康熙帝谕:“建立社仓,殊无裨益。丰年犹可,若遇饥馑之年,开仓赈济,所司奉行不善,往往生变。”此事没有获得批准。后来他又对“耕九余三”说和建仓贮谷作了多次评述:“古人云:‘三年耕则有一年之蓄,九年耕则有三年之蓄。’言虽可听,行之不易。如设立社仓,原属良法,但从前李光地、张伯行曾经举行,终无成效。”“社仓之法虽美,断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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