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多史料均记载同治以降句容地区主客间为争夺水土资源发生冲突。此类冲突,何以发生,笔者认为这与客民、土民、当地政府几方均有关系。其中客民迁入,客观上损削了当地人的利益、瓜分了当地资源,甚至破坏了本土的人文和生态环境,它无疑是导致相互冲突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清末句容县令给江宁府的禀文就称:客民“其人皆悍鸷耐劳,遇荒即耕,有主亦占。土民与之力争,则有老拳与之理论。则曰:官招我来也。官利田赋之有着也,优容之。二亩报一亩,三亩并二亩,亦假借之。”[36]又如民国《南浔志》亦称,浙江南浔镇自太平天国战后,四乡荒田达十分之三,从同治至光绪初年,外地客民纷纷来到此地,所有无主荒田无不被客民占据耕种,并搭盖草棚,进行定居,每圩所占,从几十亩到上百亩不等。[37]再者如《塔景亭判牍》所载周景士等控袁志浩案亦体现了此点:“客民袁志浩于龙王庙下高旷处所开地四五十亩,即于沟之上游横筑一坝,以便车沃,而旱地遂成腴田。惟沟经坝断,阻滞下流,而山下腴田六百余亩都变为旱地矣。”[38] 此外土民的因素亦不容忽视,如晚清报纸报道江浙地区客民移垦一事时就称:“初来客民,任力之强弱,以垦田之多少……迨愈来愈多,则党与(愈)结而愈固。而土著之流亡者一旦生还,反致无所归宿。田为人有、屋为人居,力不能夺,讼不能胜,乃不得已而亦舍己芸人,占别家之产以自活,展转易主,遂至境内之田,尽非原主。”[39]以此观之,太平天国运动即将结束,在清廷垦荒政策和农民起义冲击下,外来客民与当地人胡乱混占现象曾大规模发生过。但战争结束、地方安定后,不可能再存在客民大规模强占当地人的土地。相反,当地人抢占那些无人之户土地现象却经常发生,这也会导致冲突的发生。 另外,亦发生土民反占客民已垦土地的事件。如丁日昌主政江苏时就称:“往往垦民甫经办有眉目,即有自称原主,串同局董书差,具结领回。垦民空费经营,转致为他人作嫁。”[40]又如清末《东方杂志》报道江苏农务局回顾该省招垦以来情形时也称:“垦荒之举,乐于从事者多系客民。土民自怠于垦,又嫉客民之垦其田,往往仇视生衅,未垦则交閧以阻之,既垦则称‘原主’以争之;而客民之顽强者则任意向有主荡滩盖棚占垦,有获则姑安,无利则逸去。土客积不相能,已成水火。”[41]该报也对主客各打五十大板,但也存在土民争夺客民已垦土地的现象。但战后客民要想非法占据当地人已经耕种的土地,几乎不可能。他们大多是通过佃种、典卖当地人土地,才在这些地方扎下根来。相反,当地人为逃避赋税、增多收入、私下允许他们开山辟地,这才为客民在当地定居提供了前提。如许文浚在审理尹荣耀等控翟兴安等案就证明了此点。案称翟兴安等“兄弟早年来句,暗串村中无赖私卖荒地数亩,借此搭棚开垦。”[42] 虽然当地居民称客民“不论有主无主,四面侵占,动辄讲打,莫奈伊何”,[43]但事实上客民即使占有某块土地,要想实现土地价值,也将面临诸多困难。首先,双方对水资源的争夺影响客民对所获土地的利用。因为乡村社会水资源的占有和使用并非客民一厢情愿就能实现,当地居民也不因外地客民住在该村、获得了几亩土地或生有子女就把他们看成当地人。相反,即使客民的孩子,“生于本村,仍像其父母一样”,“被视作外来人”。[44]如《塔景亭判牍》中周景士等控袁志浩案就体现了此点。虽然客民袁志浩于龙王庙下高旷处开地四五十亩,又于沟之上游横筑一坝进行车水,旱地成了腴田,但这一行为却遭到当地居民和地方官员的反对。该县令作出最终判决如下:“调查该客民契据,此项田亩至于上年冬月买自韩道宏等,明明地也,而曰田。明明旱地也,而曰食水大沟。以无业之人买卖无主之业,凭空结构,交易自由,利己损人,公论不顾,狡悍极矣。袁志浩新筑之坝着即赶紧起毁,务使源源下注,水势畅通。如敢阳奉阴违,定即严究不贷。”[45]由此可见,客民虽可在句容购买土地,但在水资源的利用上却受限制,并非为所欲为。 其次,本地居民的抵制也导致客民很难占领无主荒地。客民想要占有无主荒地也很困难,它多遭到当地居民以种种理由提出的反对。如《塔景亭判牍》中尹荣耀等控翟兴安案就证明了此点。该案河南客民翟兴安兄弟早年来到句容,于光绪三十一年九月价买了尹仁荣荒地两起,共四十五点六亩。但至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当地居民尹仁昌等称,该起土地中有他们的土地,是为盗卖,迫使对方找银十二两。不久后,另一当地居民尹荣耀等又状告翟兴安等,称他们所买土地内有他家祖坟一座,义冢地一方,且被占塘田十余亩。句容县令具体审理了此案,发现翟兴安等所占土地已报粮纳税者二十三亩六分,又请补了二十二亩,补荒山十六亩,共计合法获得土地四十五点六亩(荒山不包括在内)。尽管如此,但县官认为该客民等实占土地达七十余亩,而纳税报粮才二十余亩,确实存在冒占行为。该案审理的结果是:他们并没有拥有所占荒地,县令要求除合法取得的四十五亩六分之地,“此外既无契照执业”之地,“无论田地山荡,分毫不准越种。”实际上该客民等所占土地是否为当地居民私产,也令人怀疑。因为对方并没要求占有该地产,而是情愿将它“推归学界”。 [46] 再者,即使是合法占有的土地,也因本地居民反对无法使用。如《塔景亭判牍》中李忠英控陈正忠案就体现了此点。客董李忠英探访八九年,访得句容有一称为会场地(即新安山)的地方是一个风水宝地,可作为茔地。他从“原业主”王学侃手中买来。但此举却遭到当地居民反对,因为该山所有者在江北,很久不归,此地变成了公共活动的会场地。更为重要的是,当地居民不能容忍让“千百年六社会场之所,忽改为外来人华表高矗之区”。虽然该客董与所谓业主间已完成了买卖,但当当地居民状告此事后,句容县令仍不认可该起买卖合法。其理由有三:其一,原业主远在河北,未曾到场,所托之人不可靠;其二,原上手契红契不在,双方进行交易仅凭白契,不可信;其三,外地客民所买土地为六社公共活动场所,突然改为客民坟地,众怒难平。在当地居民和县令的反对下,该客董不得不放弃该土地。不过双方有了一个折中,即该客董愿意将所买之山无偿捐给金山寺,作为寺产,仍作六社会场公用,而该山原契由该客董收藏,留做纪念。此后此山无论何人不得丝毫侵占。[47]此案虽因该客董之大度而结案,但仍体现出客民在他乡置产的不易,多会遭到当地社会的抵制。 (二)风俗习惯或乡土观念引发的冲突 有学者用大传统、小传统去概括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其实它也适用于外来族群与当地社会之间的关系。如果以本土社会为中心,以自我风俗、乡规民约为“合法”,那么他者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则被认为是“异域”东西。如此一来,本地居民与外来客民之间就因顺应哪种传统发生冲突。[48]因此,笔者认为水土资源占有之矛盾只是导致句容主客民之间冲突的一个表面因素,观念的冲突和风俗习惯的对立却可能是更为深刻的原因。因为清末民初时期,有大规模外地人来到句容等江南地方,实则表明这些地方水土资源相对宽松,否则不可能在当地已经饱和的情况下还能容纳大量的异乡人。所以,地权争夺的背后仍暗藏有更为深刻的乡村社会心理,那就是排斥异类、歧视他者的传统自我中心主义[49]的文化心理。它很容易从帝制时期的内外关系转移到本乡人与他乡人的关系中去,并成为影响处理主客关系的内在思想。这种排斥,不仅体现为本地人对外地人、外地风俗习惯的排斥方面,也体现为外地人对迁入社会当地风俗习惯的排斥方面。他们对故乡风俗习惯的保留、拒不接受迁入社会的生活习惯,即为例证。如《光绪续撰句容县志》称:河南人“器用与耕耨之法与吾乡大异,今土民类多效之,土民杂处,其于水利多寡之间,塘水启闭之法,土民往往受其滋扰。往时插苗土民必待夏至,客民则在小满时已遍插。同治初,虽承平未久民气未复,而居乡者多土著,即所招佃户,大半江以北人,与吾乡习俗不甚相远,所以民皆安堵,讼狱不生。自客民入境,多强暴不循之风,于是盗贼丛起,讼狱繁兴,墩庞之风亦为之顿减矣。”[50]此处就体现出两者之间相互排斥的现象。 当然,相对人数更多的本土居民而言,客民影响要弱得多。而本土居民对自身风俗习惯的维护难免受到“宾主”思想的影响。他们无法接受客民欲反客为主的行为,无形之中自我中心的乡土情节油然而生。这不仅会影响到当地居民,也会影响当地官府。虽然客民的到来引发的矛盾与冲突确实存在,客民的到来也确实引发了许多不安定因素,但在这些冲突的背后确实也隐含有当地人对客民的歧视、观念和行为上的抵触,甚至对客民的诬告、陷害、驱赶、屠杀等。这可从清末民初江南地方州县判牍中找到大量例证。如《塔景亭判牍》中李元浩控梁大生案,当地人李元浩等就指导法警将客民梁大生捕捉,其理由是其家被盗时该客民曾“面涂朱墨,持刀指挥。”后来核对双方人证时发现,该案发生时该客民正与他人在场院内纳凉闲聊,不可能参与劫案。而当地人为何诬告该客民,其主要原因他是外地人,以及由此对他引起的猜疑。即使只是猜疑而没有证据,但照样受到不公正待遇--轻易遭受拘捕。[51]又如赵如案,皁班捕役赵如将佣工结束即将返乡的客民董克士等五人逮捕,不仅将他们所剩的一点工钱全部扣留,还诬陷他们行窃,盗取了“合太和”的钱财,并对他们施以酷刑,迫使承认莫须有的罪名。此案后虽被句容县令发现,并重重惩罚了该役,但当地人敢于欺负客民之事实已略见一斑。另如邰有珠控叶桂枝案,李和尚被控一案也可证明此点,客民叶桂枝、李和尚均曾遭当地人诬告,指责他们为匪,但后来进行审讯时发现并无此事。而在某些案件中,借口他因将客民进行驱赶或屠杀的事也时有发生。如“蔡子安等案”,当地窑户蔡子和等就借口加强对窑工客民的管理向客民勒索。如对方不从,就将其草棚烧毁,驱逐出境。[52]又如民初许文浚审理曹标等棚民造反一案就因乡团快班无端烧毁客棚所致。总之,客民的到来给句容等的江南乡村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且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但地方官府和当地社会较为流行的“强宾压主”行为在多数情况下也反映出当地人的自我中心思想。在整个江南社会环境内,话语权主要被当地人控制,本土社会的自我中心和优越感不仅影响到他们对客民的评价,也影响到当地官府对客民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乡土意识滋生的自我中心意识和优越感难免也会影响今天的学者,笔者不能赞成在具体评价主客冲突案件时,将所有原因归咎于客民一方的分析方法。[53] (三)地方政府行为失当引发的冲突 在本土中心意识的影响下,甚至地方官府对客民的评价也会存在偏见。如清末民初句容县令许文浚就称:“窃惟句容上控之多,多在客民也。客民之上控,非缘以土民之众,欺客民之寡,乃缘以客民之富,欺土民之穷。以客民之强,欺土民之弱也。”[54]“是故土客之讼,其原告十九土民也。究其致讼之由,亦十九客曲而土直。”[55]他认为客民不仅好讼,而且是导致地方骚乱的重要因素。[56]在客民于乡间评价都不太好的情况下,当地官府多会依从当地居民之意对客民采取极端行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主客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并因此导致流血冲突和械斗。如发生于光绪九年嘉兴府土客仇杀案[57]就体现出此点。正是当地政府行为失当导致土民大量屠杀客民和客民反杀土民行为。不仅如此,出于防范客民,地方官府出台的某些政策也在客观上导致主客冲突频繁发生。清末民初句容先后出台了诸多管理客民政策。其中让客民连环互保,编设保甲就是一项。句容县曾让各窑户给窑工发给腰牌,令其连环互保。[58]又令各乡董督同办事员稽查棚民,驱逐匪类。表面上是将那些“无业、无产、无家室而又无保,实系匪类”之人进行驱逐,但实际上却加强了对临时客民的监督,以达到维护当地社会安定的目的。对于定居客民,句容地方又通过设立客董、客长的方式,达到管理的目的。[59]但此等作为并没有达到保护当地居民和外来客民的作用,相反却有可能激化双方矛盾。如民初《苏报》载文就称:苏浙客民“其中有大头目小头目,即客民中自称为客董者也。客董者,不事生业,专在城乡内外各乡市镇探听风声,寄宿于栈房,而日以茶寮、酒肆为驻足之地。此中多文人学士为之,仪容都雅,人莫能测,而用度则皆取给于众客民也。”[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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