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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与变迁——试析康乾盛世下的宗藩体制(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近代中国网 柳岳武 参加讨论

第一,对“中国”与“天下”认识的不同。康熙帝对此有过自己的见解,他曾称:“地理上应天文,宋儒云天下至大,不可执中国地方推算,其言甚精而有理……中国与瀚海具在赤道四十五度之内,四十五度之南,水皆向南而东流;四十五度之北,具向北流,此皆天文地理相合处也。”[40]不仅如此,康熙帝还从天球地图的观察中进一步认识到中国在世界范围中所处的位置。他称:“细玩天球,合以地图,中国去赤道二十度至四十度,……与中国对照,始知古分野之说,确有所据。”[41]通过他的言论,可以看出,康熙帝对中国的版图在世界中即真正的“天下”中所占的比例已经有了清楚的认识。乾隆帝对中国与“天下”之区别,也有自己的认识,他称:“夫天下者,天下人之天下也,非南北中外所得而私”,[42]此言论对于当时传统儒士而言,可谓石破天惊。因为传统儒家思想一贯认为“天下”者中国之“天下”也,“天下”者,天子之“天下”也。而乾隆帝却认为“天下”者天下人之天下也,则分明等于承认了“天下”不是中国帝王的一家“天下”。既然“天下”不是中国皇帝一家的东西,那么清朝自身的“天下”又是什么?乾隆对此有着自己的认识。他认为中国的“天下”就是“中国”所涵盖的范围。他在对缅甸国王的一道召谕中阐明了此点。他称:“中国抚有函复,东自高丽琉球及东洋诸大国,南则交趾以南诸国,北则准噶尔全部,西则回部数百城,并入版图”[43]。可见乾隆所指的中国“天下”乃是中国本身,加上中国的藩部,再加上中国的属国以及对清朝进行朝贡的诸互市国。其“中国”的范围虽然较中国本土大了许多,但是他还是承认“中国”并非等同“天下”。他在列举中并没有将俄罗斯纳入其中,也没有将与清朝发生冲突的缅甸纳入其内,其本身等于他已认识到“中国”与“天下”的区别。
    第二,对“中国”与“外国”认识的不同。清代中前期统治者“中国意识”和“中国思维”的增强还体现在对“中国”与“外国”的区别认识上。这一“外国”不是指外藩属国,而是指与中国形成敌体的其他国家。清代中前期,统治者对中国与外国的区别已经有着较为明确的认识,其主要体现在边界、国家安全等方面。如康熙年间,中俄立约后的界务划分就清楚地表明了此点。中俄边界的界碑碑文称:“大清国遣大臣与鄂罗斯国议定边界之碑……凡山南一带流入黑龙江之溪河,尽属中国。山北一带之溪河,尽属鄂罗斯。一、将流入黑龙江之额尔古纳河为界,河之南岸,属于中国,河之北岸,属于鄂罗斯……”[44]清朝与俄罗斯的分界碑文表明,清朝与俄罗斯是以敌体的身份立约立碑的。此举表明,清朝统治者对于中国与外国的区分,已经认识得非常清楚。中国皇帝之“天下”并不能涵盖俄罗斯的土地,中国皇帝也不可能对俄罗斯的子民实行“天子”的职能。乾隆中前期乃中国康乾盛世的顶峰时期,藩属来朝,朝贡不绝。即使在此阶段,乾隆帝对于中国与外国的区别也认识得非常清楚。如乾隆年间,俄罗斯属土尔扈特人请求派使到西藏朝圣,并且请求派幼童数十人到藏内居住学习经典。对此,乾隆没有同意,他称:“……但土尔扈特,系鄂罗斯所属,异国之人,……则断不可行。”[45]乾隆帝之所以不允许土尔扈特人入藏学经,其主要根据在于它是俄罗斯人,而俄罗斯人为外国人,当然不可以随便进入中国。由此,从乾隆帝的思维向度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乾隆帝的“中国”“外国”之区别。因此,其在接见马戛尔尼时所称的“天朝”“种种贵重之物,梯航毕集,无所不有”,与其说是对“天朝”的自夸,不如说是抵制英国人过分要求的一种藉口。因为在接见马戛尔尼时、在说出此段话之前,乾隆帝所强调的是中国与外国的区别。他称:“则天朝自有天朝礼法,与尔国各不相同……尔国自有风俗制度,亦断不能效法中国。”[46]此谕表明,乾隆帝完全承认中国与英国的差别,他不强求英国接受中国的“天朝”体制,所求的只是各自相安,各行其事。“天朝”与外国在乾隆帝眼中并不是包括与被包括关系,相反,他对英国等外域之威胁深有感受。他曾在一首诗就称:“间年外域有人来,宁可求全关不开。人事天时诚极盛,盈虚默念惧增哉。”[47]这一忧患意识鲜明地体现出乾隆帝对“天朝”自身的担忧。[48]
    第三,对中国与藩部的认识。康乾盛世时期,清廷对藩部的不同认识表明它已将藩部视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此点可通过康乾盛世下统治者的“华夷”之辨得到体现。如雍正帝就认为“盖从来华夷之说,乃在晋宋六朝偏安之时,彼此地丑德齐,莫能相尚,是以北人诋南为岛夷,南人指北人为索虏。”更为重要的是,他认为此时期清朝统治下的各民族不再有传统的“夷夏”之分,其称谓之不同相当于清廷统治下各民族籍贯之不同,即“不知本朝之有满洲,犹中国之有籍贯。”[49]而乾隆帝与雍正帝一样,也认为对已经归顺清朝的非汉族人称之为夷狄,或刻意地消除满洲、蒙古等称谓都是不应该的。在乾隆帝眼中,满洲、蒙古、回部最多只能代表各部在中国所处地理位置之不同,而非夷夏高低之分。他曾称:“至于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因地而名,与江南河北,山左关右何异。”[50]“但以中外过为轩轾,逞其一偏之见,妄肆讥讪,毋论桀犬之吠,固属无当。”[51]此处乾隆帝所强调的是中国的认同,而非夷狄华夏的区别。
    第四,对“中国”与属国的区别认识。中国与属国的区别,更能够体现出“天朝意识”下“中国意识”与“中国思维”的增长。嘉庆十二年(1807),清方谕旨禁中朝边民私相买卖米石时就称:“此案赵玉富以内地民人胆敢与外国奸商违禁买卖,……实属藐法。”[52]此中中方谕旨将朝鲜称为外国,更能鲜明地体现出清代中前期清方对“中国”与属国的区分。因为,如果说英法俄等国家可以被看成是“天朝”的敌体而不放入“中国”之内,亦或可以排斥于中国天子的“天下”之外;那么朝鲜等属国不仅被中国的皇帝看成是“天下”的必要构成部分,而且是“中国”的必要要素,它们多被统治者看成是中国版图涵盖之内的领域。既然如此地被当成是“中国”“内”的东西,而清代中前期统治者却将它们加以区别,实则表明在东西巨变下,统治者的“中国意识”与“中国思维”在“天朝意识”的涵盖下已经萌发,并不断得到增强。[53]
    从以上四方面可以看出,清代中前期的统治者在“天朝意识”下,“中国意识”与“中国思维”不仅萌发,而且较为明显。他们已经认识到中国与天下的差别、中国与外国的不同、中国与藩部的统一;通过以上方面的区别认识,清朝中前期的统治者以及统治阶层很明显地认识到中国作为一个国家实体在近世世界中所处的位置,即中国只是“天下”的一部分、中国天子的“天下”只是世界的一部分。
    2、制度之变:对内改变传统,对外维持传统
    就清朝而言,其在构建宗藩体制上既对明代进行继承,又有自己新的发展[54]。而其体制之变则主要体现为对藩部、属国治理机构的制度变迁上。有学者认为“女真人入主中国,建立清朝,导致了中国与中亚关系的彻底改变,女真人因此将从明朝那里继承而来的朝贡体制一分为二,那些从东到南的地方仍处于礼部的管理之下,而从西到北的地方却置于新设立的机构理藩院管理之下。”[55]不过不同的是,清代在所谓的“朝贡体制”上不只是简单地设置了两套机构,更实质的是,它重新划分了清代宗藩体制内这两套机构的具体管理职能。即以理藩院处理藩部事务,以礼部处理属国事务,同时兼西洋互市国朝贡事务。中央行政机构的如此划分清楚地表明了清初清廷在藩部与属国治理思路上开始实行调整。康熙朝《大清会典》在陈述理藩院设立原因时就称:“我朝始兴,威德渐立,声教所暨,莫不来庭,凡蒙古部落之率先归附者悉隶版籍,视犹一体,及后至者弥众,皆倾国举部乐输厥诚,既地广人繁矣。乃令各守其地,朝岁时,奉职贡焉……始于六部之外,设理藩院,置尚书、左右侍郎,董其黜陟赏罚,朝会往来之事。”[56]上述内容表明,理藩院设置完全是清廷出于加强对藩部管理的需要,而其主要职能则为“董其黜陟赏罚,朝会往来之事”。康熙朝《大清会典》“丁册”条中则规定:“国初定外藩壮丁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者皆编入丁册,有疾者除之,每三丁披甲一副。”该条进一步表明理藩院从一开始就对藩部实行着国家意义上的户籍管理与人事管理职能,外藩子民由传统的不受中央政权约束一变而为清朝统治下受约束、受中央政权管理的子民。因此,从清代中前期清廷对藩部机构设置的这一变化上看,可以这么说:清代中前期,清方虽然还没有“国权”[57]这一概念,但是与“国权”相暗合的内容则早已存在。正是如此,所以有学者称:“与明代相比,清代朝贡体制主要的规章制度与组织结构已经更为完善与不同。在明代,朝贡关系主要处于礼部的监督之下……而满洲人在1644年征服中国本土之前就已经对体制进行了调整与精炼。”[58]其理藩院对藩部的丁册、司法、租税之管理都是清朝对藩部实行有效统治的标志。
    与对藩部更多实行“内化”之不同;清代中前期清廷而对于属国则主要是继承传统制度,对它们实行怀柔。属国虽在名义上是清朝的涵盖版图、属国人民虽在名义上是清朝子民,但是清朝并不能像对待藩部那样对待它们,而是将它们划归礼部管理。不仅如此,清廷在承认朝鲜等属国为清朝“天下”的一部分后,又明确地承认它与中国有区别。其边界有边界的区别,其人民有人民的区别,其司法有司法的区别。在边界上,清朝与属国的边界要求内外分明,属国人不可随便进入清朝边界,入者则为越界,将受到清方严厉惩罚。与清朝藩部人不同,属国人则终究是属国人。朝鲜人只能是朝鲜人,他们可以称之为中华人(第一次鸦战争后所订条约中,有中华人的称法,其中暗含朝鲜等中国的属国人),但却不可以称为中国人。在司法上,清帝虽名义上对属国司法有最高裁判权,但主要是针对清人与朝鲜等属国人之间的交涉案件的,而对于朝鲜等国内人民的自身司法,则不能干涉。另外对于朝鲜等属国国内的一切政务,清朝基本上也是不加干涉的,而是维持其内部统治的完整性。
    3、运作方式之变:对内注重“统一”、对外维持“一统”
    就清代中前期宗藩体制的运作方式之变革而言,其对内的统一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军事上的统一政策。清初政权通过军事上的统一政策,并使用恩威并重的方式,至乾隆中后期基本上使得周边诸藩部成为清政权统治下的必要成分,它们基本上被纳入为中国本土的版图。
    第二、经济上的统一政策之加强。康熙三十一年(1692),清廷专门派都统瓦代等到达尔河等三处地方去从事耕种,清廷要求他们“及时广播麦种,将田陇深耕,勤谨耘耨。”[59]清廷还力求改善蒙古各部的生活,扶持蒙古人的生计。当土尔扈特来归时,清廷“口给以食,人授以衣,分地安居”,共计约用去银两二十万两。[60]另外清廷还在蒙古人中设立养济院,将其地把总官房三十余间,改为养济院,每年拨银二三百两,粟米百余石,“为澶粥寒衣之费”,以此来收养贫民。乾隆二十五年(1760),清廷又允许商民与蒙古人往来贸易,以活蒙古人经济。[61]这些经济政策均体现为清廷对藩部统一政策之加强。
    第三,司法上的统一政策。早在康熙二十五年(1686),青海的和罗理归顺清朝之后,清廷就开始了对漠西、漠北蒙古加强司法治理,并制订了法令:定议蒙古杀边民论死,盗牧畜夺食物者鞭之,私入边游牧者,台吉、宰桑各罚牲畜有差,所属犯科一次,罚济农牲畜以五九。[62]康熙三十年(1691),清廷在对喀尔喀进行分旗建制时,又一次强调了清廷的“法度”。[63]乾隆二十八年(1763),清廷进一步停止了各扎萨克派员会审的做法,要求此后由归化城同知、通判承办蒙古命盗等案。而蒙古民人交涉命盗事件,由该厅等呈报绥远城将军就近会同土默特参领等官办理。至此,此前由扎萨克派员会审之做法永远停止。[64]随后清廷又停止了外喀尔喀各蒙古会审的权力,从此各蒙古司法审判权被收归清廷。
    第四,思想文化上的统一政策。首先清廷从忠孝的角度强调蒙古官员的“守制”以加强藩部同内部地区在思想文化上的统一。康熙七年(1668)十月,清廷下令,“命内外八旗满洲蒙古、汉军武官,为其父母,祖父母以及继父母,继祖父母居丧三月。私居仍持服三年。”[65]清廷将蒙古纳入到满洲、汉军之中,共同遵守“孝制”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对蒙古人的一种融合,让已经归顺的蒙古在“华夏礼仪”的“伦理道德”中进一步“融合”。其次、从忠、节的角度强调蒙古妇女的“节烈”,以期达到各民族间的融合。清廷早在康熙执政之前就开始从“节”“烈”观方面,加强对已经归附的蒙古人的统治。康熙即位后,每年一次的旌表蒙古节妇、烈妇的表彰行为仍在进行,至康熙二十年(1681)清廷所表彰的蒙古节烈妇起码在40人左右[66]。再者,从教育的角度来推动满、蒙、汉文化的融合。早在康熙二年(1663)九月清廷就开始了八旗乡试,该年取中的蒙古布颜等17名。[67]康熙六年(1667),清廷又命令满洲、蒙古、汉军、和汉人同场一律考试。[68]
    与对内注重统一相比,康乾盛世时期清廷对外即属国上则只强调一统。而其“一统”运作主要体现在恩、威两个方面。
    以下对属国的恩惠政策之运作可充分体现出康乾盛世时期清廷对中国传统宗藩体制运作之继承。如康熙三十七年(1698),朝鲜发生大饥荒,[69]朝鲜请求清廷在中江地方向朝鲜贸易米粮。对于“圣人治天下,菽粟如水火”的封建社会,米粮与其他禁物一样,同样重要。所以,礼部在议复此事时加以拒绝;但康熙帝却同意了这一请求[70]。这次清方共送到中江的米为四万石,一万石为赏赐,另三万石为平价贸易。随后清廷又出于满足朝鲜需要之目的,于康熙三十五年(1696),自盛京户部移咨:欲令众卖员人,持缎、布、氊帽、锦布到中江市易。当朝鲜方以“小邦难便事状”告之时,康熙帝又停止了这一贸易。[71]同样雍正、乾隆朝的朝鲜政策也很好地体现出“天朝”对属国的怀柔,和清朝的一统姿态。
    同样,以下政策则体现出清廷对属国“威严”的 天下“一统”姿态。如康熙二十五年(1686),朝鲜方二十八人违禁越江采参,并将清方的官役放枪打伤。礼部奏请罚处朝鲜国王白银贰万两,康熙帝让三法司核拟此案,刑部等核拟的结果是将其中的二十二人俱拟斩立决,并将相应官员降革、调用有差。虽然康熙帝对此判决进行了更正,但是朝鲜国王还是被罚处白银贰万两,而其涉案人员中的六人也被处以斩立决[72]。此案就很好地体现出清朝对属国的一统姿态,即属国名义上仍是“天朝”涵盖的范围。乾隆朝清廷对朝鲜某一时期的司法运作方式也鲜明地体现出乾隆帝的“天下一统”作风。乾隆帝在初期继承了康熙三十年(1691)后清方的做法,将中朝交涉案件中的朝鲜人犯转由朝鲜方进行审判和判决,以此来体现清朝的“天下一统”。但是乾隆二十七年(1762)后,乾隆帝为了强化这种“一统”的印象,对中朝交涉案件中朝鲜人犯之判决作了更改,转由清方实行直接的判决。为何发生如此变化,同样是出于强调宗主国对属国的一统心理。[73]乾隆朝清廷重新“收回”朝鲜方人犯的审判、处决权,其主要目的还是出于加强清朝的“一统”。因为这些人犯在此后的时期内,大多数并没有被正法,而是以天子怀柔属国的姿态加以赦免。。
    以上运作方式之变化鲜明地体现出清廷在康乾盛世时期对属国和藩部政策的不同,其藩部政策则在于促使它们成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属国政策则体现出它对传统宗藩体制内涵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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