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与“反革命”:1920年代中国商会存废纷争(3)
上海总商会逐渐意识到,“各级党部所主张撤销商会者,恒以商会为买办阶级操纵,非革命商人,并以中小商人多未能参加商会为借口,虽属风影之谈,无当事实,然文词辩驳究不若征诸事实”。1929年4月上旬,上海总商会致电各省商会联合会、全国各总商会:“敝会于力争商会存废问题之余,拟调查各处商会参加革命工作经过并会员组织概况,制成统计,汇列专书,以告国人,庶几各种风影之谈,不难以事实证明。如蒙赞同,并请就近转函各商会,详确调查,或参稽案牍,拟具事实,并附各种印刷书报等件,一律汇报到会,以资编印。事关商人共同利害,谅蒙鼎力办理。”(45)上海总商会调查各处商会参加革命工作经过,目的是证明商会是支持革命的工商团体,更好地应对商会为反革命团体的指责。天津总商会强调:“查全国各级商会成立已及三十年,平日发展国际贸易,排解商事纠纷,以及迭次抗争外交,赞助革命工作,均为不可掩之事实。”(46) 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没有对取消商会的提案作出决议,新一轮商会存废之争似乎不了了之,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矛盾并未解决。1929年4月,上海总商会因会客室被占、会所被砸而被迫“闭门”的风潮,再次引发了激烈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这次冲突是国民党“三大”期间商会存废之争的延续。从表面上看,此次纠纷的双方是上海国民救国会(前身为反日会)与上海总商会。救国会是上海市党部直接控制的团体,主要负责人为上海市党部要员陈德征、王延松等人。这场纠纷是继国民党“三大”期间的商会存废之争后,上海总商会与上海市党部之间的又一次冲突。此外,救国会与商民协会关系密切,两会职员多有交叉,上海商民协会在一定程度上也卷入这场冲突。冲突发生后,上海市党部支持救国会和商民协会的态度非常鲜明。上海市党部所属各区党部先后发布通电,公开指责“上海总商会假借帝国主义之势力,公然破坏国民救国运动,封闭会所,殴捕职员,丧心病狂,一至于此”,要求市党部紧急处置,“解散总商会,并函请警备司令部,惩办冯少山、石芝坤等”。(47)在各区党部的要求下,国民党上海市执行委员会第16次常会临时动议有关上海总商会关门事件,议决“呈请中央解散冯少山把持之上海总商会,并通缉冯少山等”。国民党浙江省执委会在第三次临时会议上通过议案:“上海总商会主席冯少山等,素系勾结帝国主义及军阀,破坏本党革命之买办阶级,顷复封闭上海国民救国会并殴侮该会职员,叛迹历历,怙恶不悛,应呈请中央明命解散该总商会,以统一商人组织,并通缉冯少山等各犯归案,依照反革命治罪条例严惩。”(48)反对革命仍然是一些国民党地方党部要求解散商会的主要理由,甚至还要对商会领导人“依照反革命治罪条例严惩”,较诸以往仅仅只是要求取消商会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鉴于“军政时期”结束与“训政时期”开始,应从“革命的破坏”转为“革命的建设”,国民党中央逐步调整商民运动初期对待商会的政策。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明确说明商会、商民协会两者并存不予合并,“前者为本党经济政策之所在,后者为本党革命力量之所存”(49)。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务报告决议案也强调:“过去军事时期所施行之民众运动方法与组织,甚不完善,故以之施于训政时期,已立即暴露其不适于实用之大弱点,甚至以军事时期民众运动方法上与组织上固有之优点,而仍施之于今日之训政时期,根本上亦已不适用。诚以训政时期之工作,已于军政时期之工作大异其趣。过去工作,在于革命之破坏,今后工作,则在革命之建设也。”(50)国民党试图将民众运动的目标从以往的“革命之破坏”调整为新时期“革命之建设”。在这种形势下,商会的作用无疑更加突出,商民协会的地位明显下降。然而,国民党中央的新政策因上海总商会风潮爆发未能贯彻实施。上海地区商人团体多头并立,尤其是商会与商民协会之间矛盾纠纷不断,甚或冲突事件时有发生,都让国民党中央意识到需要统一商人团体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否则,所谓商民运动的新目标就无从谈起。 上海总商会“闭门”风潮发生后,国民党中央首先采取一种过渡性措施,成立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要求上海现有各商会以及商民协会均一律停止活动,听候整理。1930年2月7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七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决议,撤销商民协会组织条例,各地商民协会一律限期结束。随后,国民党中执会致函国民政府,说明:“昔日以少数垄断把持之旧商会,既经商会法施行后为彻底之改革,则商民协会自无分峙存在之必要。案经本会第七十次常会决议,除通令各省市党部转行各该地商民协会遵照办理外,相应函达查照,并希转行所属一体知照为荷。”(51)国民党中执会又训令各省市党部,通告撤消商民协会的决议,要求一体遵照执行。同时,国民政府工商部发布商字第8559号训令,通令各直辖机关取消商民协会。这个最终结果,显然与国民党最初推行商民运动时制定的方略完全相反。围绕商会是“革命”还是“反革命”,这场持续数年之久的纷争以商会保留、商会协会被取消而宣告结束。(52) “与清末相比,1920年代的‘革命’与‘反革命’话语既带有浓烈的专断性,又富有浓烈的任意性。”(53)纵观这场持续数年的商会存废纷争,可以发现这一时期指控商会均为“反革命”团体,并进而提出废除商会,实际上并无多少史实依据,而是通过泛用“反革命”这一严厉的政治指控欲置对手于死地,从而使之演变成为国民党以及商民协会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而采用的一种策略与手段。时人已经意识到:“大凡要陷害他人,只需任封一个‘反动’和‘反革命’的罪号,便足置对方于死地而有余。”(54)这一手段不仅适用于政治人物或政党派别,而且还可强加于商会这样深有影响的商人社团。不过,商会始终不承认也不接受其为“反革命”团体的指控,不仅依据史实竭力辩驳自身并非“反革命”团体,而且不断强调其“革命”性的一面,坚决反对被取消或被合并。由于商会以各种方式坚持辩驳,再加上其在实业界早已奠定的重要地位与产生的影响,以及政治形势的变化,最终得以避免遭“反革命”的指控而被废除的结局,并仍然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相反是,号称最“革命”的商民协会被解散,这样的事例,在当时尚不多见。 收稿日期:2012-05-01 注释: ①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67、108-109页。 ②《商民运动决议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88-393页。本文以下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商民运动决议案》。 ③《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第6日第11号),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1926年4月印行,第59页。 ④商会被国民党认定为反动商人团体,与广州市总商会在商团事件中受到牵连有关。孙中山领导的广州革命政府扣留了商团购置的枪械,广州市总商会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对策,决定向政府公开讨回枪械。这显然是站在商团一边、支持商团的行动。追讨被拒绝后,商团在商会的支持之下宣布商家罢市,给广州革命政府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在某种意义上讲,商会在商团事件中的表现是与广州革命政府对立的立场,自然会被国民党认定为反革命的行为。参见张家昀:《广州商团事变前因及其经过》,《世界华学季刊》,第2卷第4期,第74页。 ⑤冯筱才:《北伐前后的商民运动(1924-1930)》,台湾“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84页。 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241页。 ⑦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4册,1979年4月内部印行,第80页。 ⑧徐鼎新、钱小明:《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254页。 ⑨孙中山:《和平统一宣言》,上海《民国日报》,1923年1月26日。 ⑩《专评》,上海《民国日报》,1923年6月23日。 (11)《广州国民日报》,1924年11月13日。 (12)冯筱才:《北伐前后的商民运动(1924-1930)》,台湾“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94-195页。 (13)参见乔兆红《1920年代的商民协会与商民运动》(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和《论1920年代商民协会与商会的关系》(《近代中国》(台湾)第149期,2002年6月)的相关论述。 (14)广东省商民部:《广东商民运动报告》,中央商民部编印:《商民运动》,第1期,1926年9月1日。 (15)《革命的商人快联合起来》,《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5月25日。 (16)《全省代表大会商民运动决议案》,《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1月4日。 (17)《商人代表大会筹备之进行》,《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2月25日。 (18)《省商民部请取缔革命商民代表会》,《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2月26日。 (19)《省党部请省政府不准假借名义之革命商民代表会立案》,《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3月1日。 (20)《成都商民协会呈国民政府文》,1927年3月29日,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收藏档案(以下简称“党史会藏档”),前五部档1084。 (21)《中央商民部致四川省党部商民部训令》,1927年4月25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084。 (22)《湖南全省商民协会致中执会函》,1927年3月,台北:“党史会藏档”,汉0899。 (23)《中央商民部致湖南商民部指令》,1927年4月27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087。 (24)《南昌市商民协会执行委员会常委李郁等呈》,1927年5月2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103。 (25)《中央商民部致江西省党部商民部令》,1927年5月13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103。 (26)《中央商民部致中执会函稿》,1927年5月16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709。 (2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下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182页。 (28)《中央商民部通令》,1927年5月,台北:“党史会藏档”,部6340。 (29)原文本为“改组”,后改为“改选”--引者注。 (30)《关于本部商民运动之最近方略》,1927年4月18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0686。 (31)《中执会致中央商民部函》,1927年5月4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0387。 (32)《中央商人部致南京总商会令》,1927年11月1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2334。 (33)《中国国民党中央商人部通告》,1927年11月11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4309。 (34)《汉口商民协会致中央商人部函》,1927年11月19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0836。 (35)《为旧商会不应撤销事上海总商会复市党部商人部函》(1927年11月24日),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78-579页。 (36)《商会存废问题为对沪会五项提案意见之一》,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93-594页。 (37)《呈中央党部国民政府议请核准商会改善方案文》,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95页。 (38)《各省商联会第一次执监会议之第二日》,《申报》,1928年3月14日。 (39)《浙江省党部呈中央特别委员会函》,1927年11月4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119。 (40)《中央商人部致浙江省党部临时执委会函》,1927年11月11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121。 (41)《陈德征潘公展请解散各地商会案》,《新闻报》,1929年3月22日。 (42)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91-493、481、485页。 (43)《上海银行、钱业公会反对撤销商会宣言》,《新闻报》,1929年3月24日。 (44)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07页。 (45)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09页。 (46)《天津总商会致国民党三全代会电》,1929年3月25日,台北:“党史会藏档”,会3.1/17.11。 (47)《各级党部严重表示》,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26日;《各级党部对总商会反动行为之表示》,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28日。 (48)《浙江省执委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5月4日。《反革命罪条例》于1927年2月由国民党武汉临时联席会议通过后开始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历史上首次立法将‘反革命’定为一种刑事罪名”,同时也“意味着‘反革命’由一个谴责性的政治话语,提升为一种严厉的刑事罪名”。参见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09页。 (4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3),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8页。 (50)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635页。 (51)《公文:撤销十七年颁布之商民协会组织条例并限期结束各地商民协会》,《中央党务月刊》第19期,第21页。 (52)国民党最终为何保留商会而撤销商民协会,参见朱英:《再论国民党对商会的整顿与改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相关论述。 (53)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67页);黄金麟《革命与反革命:清党再思考》(《新史学》,第11卷第1期)一文,对此问题亦有论述。 (54)大不韪:《党军治下之江西》,《醒狮》第118号,192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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