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征私派是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所谓私征私派,一般指政府官吏违反国家政策制度,以多种名目和手段,超额征派赋税和劳役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额外增加了人民的赋税负担,降低了政府财政税收效率,扩大了贫富间的不均衡,加剧了已有的社会矛盾,因此,千百年来一直受到来自社会大众和各界舆论的严厉抨击。正是由于私征私派的危害,历代封建统治者态度鲜明地试图加以禁止。如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发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一样,私征私派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其表现形式与特点均有所不同,形成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本文以清军入关后建立全国政权至收复台湾这一历史时期为着眼点,探讨清初私征私派现象的特点与成因,以期从一个侧面,考察和剖析清初的社会及政府财政状况。 一、清初社会动荡下的超额税收 清初是一个动荡的社会。清统治者为在全国确立政权,持续进行了大规模战争。从消灭农民军及南明政权到平定“三藩”叛乱,至康熙二十三年统一台湾,经过近四十年,战争局面才暂告结束。与此同时,社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耕地大面积荒芜,人口大量逃亡,“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止种一二亩”[1](卷13,顺治二年正月己丑条)的情况非常普遍,国民经济几近崩溃。 其间,对于清初统治者来讲,最迫切需要的莫过于源源不断的大量物资供应,以支持军队的频繁作战。清初统治者在定都北京后,便立即制定了新王朝的税收政策。顺治元年十月十日诏:“地亩钱粮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自顺治元年五月初一日起,按亩征解。凡加派辽饷、新饷、练饷、召买等项,悉行蠲免。……有司征收钱粮,止取正数。凡分外侵渔、秤头火耗、重科加罚、巧取民财者,严加禁约。违者,从重参处。”[1](卷9,顺治元年十月甲子条)从政策的表述看,新政权似并未急于从民间大量敛财,而更多的是侧重于政治的考虑,即革除明季暴政,笼络民心,以便稳定社会,巩固新政权。因此,清初颁行的赋税新规中,突出了两个重要的原则。其一,减税。废除明朝政府万历四十八年以后增加的税负。其二,禁止地方政府私征私派,即超额征收赋税。① 然而,严酷的社会现实却使实际的税收形成了另外的局面。一方面是伴随政治及军事的进展,政府支出越来越大,同时,由于大量的土地荒芜和人口的逃亡,赋税实际承担者的数量却大幅减少。因此,要满足清初军事、政治的物质需求,实际的做法只有一个,也就是对仅存的纳税者们实施超额征税。而超额税的征收,大都是地方政府以私征私派的形式实现的。 (一)清初超额税收的普遍现象 清初各地普遍存在着私征私派的现象。顺治十五年,工科给事中史彪古奏称:“今之州县,每有一项正供,即有一项加派。”[1](卷121,顺治十五年十月癸巳条)其言并非夸张。现有大量材料记载着清初各地私征加派之事。在广西做过巡抚的彭鹏曾疏言:“广西州县借端私派,名曰均平。……诸州县大者派至三千两,其次一二千两。不肖官吏,往往先征均平而后正课,甚者均平入己,遇事复行苛派。”[2](卷277,P10089-10090)清初名臣赵申乔也曾以其所见所闻,历述湖南各地的私征私派,认为“横征私派之弊,为祸尤烈”②。顺治初年,清军进入河南、浙江、福建等地,临时加征异常凶猛。清人记述:“河南地方,陈德兵马经过,勒派车辆,即逾四万余金。如此之类,过于正赋者不知几许矣。近日闽浙用兵,百姓摊派之苦,供兵供马,解草料,解钉铁,解油炭,解船木桅木,行赍居送,十室九空。”[3](卷12,《敬陈时务疏》)而在藩王控制的广东,则“正赋之外,夫役匠役有派,河船马船有派,炮车铅药器具有派。又有以藩令采买,名曰王谷、王蓆”[1](卷123,顺治十六年正月癸卯条)。种种派征,不一而足。 人们在谈到清代社会各项制度时,往往以“清承明制”来概括其基本特征及与前朝旧制的关系。事实上,在社会流弊方面,情况也是如此。清人在记述明朝税收情况时称:“明代征收,正赋之外,有倾销耗银,即耗羡也。有解费,有部费,有杂费,有免役费,种种名色,不可悉数。大率取之乡宦者少,取之编户齐民者居多。不特私派繁兴,亦且偏枯太甚。”[3](卷27,《条陈耗羡疏》)这段话告诉了我们明代赋税征收中始终未能解决的两个重要问题。第一,私征私派严重;第二,税负极度不均,普通民众负担沉重。这种状况,直至清初亦并未因王朝政权更迭而发生根本性改观。 在清初税收的各个环节,几乎都能看到超额征派的情况。沿袭明代的火耗,在雍正“火耗归公”改革前,是各地最常见的一项私征。火耗又称“耗羡”,一般指税银征收中出现的损耗。在地方政府看来,征收火耗是理所当然的,并借此成为其重要的经费来源。“征粮之有耗羡,其来已久。虽多寡不等,而从前各官之办理公事,养赡家口,悉皆取给于此。”[4](P684)各地火耗征收的数额,往往均超出税银征收中实际发生的损耗额,有的地方甚至高出很多。如清初之江南,“下江州县征收钱粮仍有火耗,上江较为尤甚,而江西州县火耗,竟有每两加至一二钱不等”[5](政书卷7,《兴利除弊条约》)。在清初政府的档案中,记载地方官违法私征火耗的案例非常多。如江南凤阳府虹县“每年额征解南解北钱粮共计一万三千九百三十两有奇”,知县李养鳞自顺治六年到十四年,每年征收钱粮,均“谕令柜头每两多秤一分”,作为火耗。[6](第34册,PB19341)武昌府武昌县知县冯太初,顺治十一年征收该县辽饷银1000两,“每两外加耗银一钱,共得银一百两入已”[6](第27册,PB15260)。 漕粮的征收,历来弊窦丛生,除直接经手之吏胥千方百计克扣侵夺外,私征私派的情况也甚多。据清初曾经做过郯城、东光两县知县,对地方情形十分熟悉的黄六鸿讲:“凡百姓上仓交粮,正粮之外,有加耗,有茶果,有仓书、斗级、纸张、量斛、看仓诸费。及起运水次,又派有水脚、垫舱、神福等费。”[7](卷8,《钱谷部·漕项收兑》)这些未载入政府征册,名目繁多的税费征派,各地早已相沿为例,司空见惯。黄六鸿自诩“有造福地方之心”,以“务期政之大小,必利兴而害除”[7](《自序》)为施政宗旨,但他也认为这种征漕私派乃“常情所不能免”[7](卷8,《钱谷部·漕项收兑》)。然而,在清初的许多地方,实际情况要比郯城、东光两县严重得多。 浙江省归安县是有漕州县,该县在顺治八年至十年间,利用征漕之机,大肆加征加派。其主要做法有:(1)多征耗米。“每石多征耗米一斗四升”,“三年合算,共多征米一万八百七十二石有奇”。(2)滥用漕规。该县“漕粮每石额征截头银三钱七分六厘零,其行粮、白粮食米,孤老口粮,南、白耗米共一万余石,从无截头银之例,该县将五项滚入漕粮,一并混征”,顺治九、十两年,共多征“截头银”7500余两。(3)私征耗银。漕粮“截头银”,“每两勒耗一钱五分,共计银一万五千余两”。(4)派征荒米改折费。顺治九年,归安县“漕米荒田奉旨改折,折米四千一百七十余石”。知县吴之荣“每石勒银五钱,方许改折,计得银二千八十余两”。(5)私收吏书公费。“漕米官收官兑,每区点粮吏书一名监收,每名纳公费银五十两。”全县24名点粮书吏,共收公费银1200两。(6)家丁肆虐需索。清制,征收漕粮,地方政府应委派官员进行。知县吴之荣“不用粮官仓甲,竞用家丁李麻子、杨四、来福、萧二等二十余人在仓收米需索,淋尖踢斛,酒食使费。稍有不遂,刀背砍打,通县粮里人等,饮泣畏威不敢控诉”。(7)科派修仓费用。该县有“民图”250图,每图派银34两;“儒图”25图,每图派银17两;“宦图”15图,每图派银八两五钱。顺治九、十两年,共计派银18 000余两。(8)勒派粮里。“本县各图粮里名下坐派积余米二石,共粮里六百名,共勒米一千二百石,折银二千四百两。”③ 人丁是清初赋役制度中,除耕地而外的最重要的征派对象,其科税内容主要为“银”与“役”两项。这里也存在着私征加派的行为。丁银依据人丁数量征收。清初随着社会秩序的逐渐稳定,人口数量有所增加。而一些州县则对新增人丁隐瞒不报,将丁银征收入己。如顺治十年,湖南慈利县将“见在人丁七百六十余丁……隐昧不报,每丁私征银二钱六分七厘,共征银二百零二两有奇”[6](第22册,PB12317)。有的地方政府则擅自扩大丁银征收范围,对户籍不在本地区的外来流动人口也科以税银。如前面讲到的江南凤阳府虹县,该县册载原额人丁10 171丁,而顺治十二年实存人丁仅9500余丁,缺额较多。该县遂将“流移本县久住人民补足丁数,顺治十二、十三两年共征银二百七十八两一钱二分”[6](第34册,PB19341)。在“役”的征派上,地方州县往往更加任意。各种役差,强派民里,甚至巧立名目,多所需求。如在闽浙地区,许多州县将“一切力役奔驰之事,无日无项不取派于排门。相沿久之,遂追呼于里。现甚有煮料、铡草、垦地、种蔬、运石、挑沙、灌园、搬土等名色,不分岁时寒暑,每日整百盈千。初犹纸票勾提,今则按图索应”。一些地方甚至设立所谓“折夫银”,将私派之役差货币化、固定化,“每里每月苛派折夫银数两不等”。[8](卷1,《禁白役人夫》) 清初战争不断,军情紧急,因此,交通运输异常繁重。数额巨大的粮草兵马之转运,致各地驿站不堪重负。马户逃离,站马频频倒毙的情况十分普遍。为维持驿站运转,补充马匹是必要的。但许多州县无钱买马,不得不以加征加派的办法筹集所需资金。安徽和州,顺治五年“站倒马斃”,该州即每年向民间加征银3000两,复建驿站。[6](第25册,PB14147)在相当多的地方,驿站实际支出经费,往往要超出政府财政拨款的数倍,缺口部分也大都通过加征加派弥补。前面讲到的凤阳府虹县即是其中的典型。虹县“原额走递站马二十一匹,每年每匹额设草料工食银三十五两,共银七百三十五两。因本县地当孔道,差使繁多,每正马一匹,买马三匹,共马六十三匹,答应往来。又因额设草料银两不敷,合县里甲每正马一匹外,帮贴备银三百两,料一百石,付马户喂养”[6](第34册,PB19341)。且不说马匹与饲料的额外加派,仅“草料工食银”一项,私派额即是财政拨款额的8.5倍。驿站的疲顿及由此而产生的严重的私征加派问题,凸显了清初社会处于军事战争年代的特点。 因临时事务而进行加派,也是很常见的事情。譬如各地不定期举行的科举考试。“向来考试地方,各州县官指称供给名色,私派甚多。或按丁征收,或逐户科敛。每考一府,费民间数千余金。”[9](卷369,《礼部·学校》)在这里,科举加派已然成为固定征项,中央政府不得不颁令禁止。清丈土地乃是清初一项重要举措,不少州县即以此科派里甲。江西临江府新喻县,顺治九年清丈田地,“每图索公费银一十二两,共计丈过田地得银一千两。有零”[6](第15册,PB8490)。 (二)清初超额税收的特点 清初各地普遍存在的私征私派,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地方政府财政经费及力役需求的不足。而其实施的普遍性,从税收的角度讲,实际上已成为不被中央政府承认,有别于“正赋”,具有浓厚地方色彩的另外一种税费之征。各地的私征私派,大都有明确的征收项目和名称,也就是清代文献中常说的“巧立名目”。而其依据,则基本来源于地方性行为法规,如各地前朝遗留下来的所谓“旧例”,或当地行之年深日久的“陋规”,以及清初地方政府的新举措。当然,这些都是被清中央政府明令禁止的。 正是这种普遍性与地方性,导致了私征私派在各地存在形式和实施方法的多样与差异。在不同的地区,其私下派征的方式方法往往是不一样的。如江南州县,“条银则有倾销解费之派,漕粮则有修廒监兑之派,由单编审则有刊刻纸张之派”,而在江西地方,则“有湖差、芦差、门差、灶差”等科敛。[5](政书卷7,《兴利除弊条约》)但各地的私派也有其共同的特征,即差役税费等的课派往往是多项并举,诸款同征。以福建省莆田县为例。该县的“私征暗派”,共有6项之多。其一,违反清廷“钱粮官收官解”,不许佥派里长之令,“将里长姓名,假充解役,逐图佥点,差押起身”。其二,“里长轮流值柜”。清制,赋税征收时,点收钱粮应官吏亲为,该县则强派“逐图里长秤收,按月更番,强逼科敛”。其三,全县“每年解运颜料蜡茶”之费,超出中央政府定额,“任意妄派,加倍滥取”。其四,重征“匠班银”。“匠班银”由匠户完纳,该县又向里长再征。其五,“巧立雇募之名”,将清政府明令裁撤之“衙役工食”银,恢复征收。其六,以“柜价银两名目”,向各图里民派征“守道衙门公费”。[8](卷1,《禁莆田县私征暗派》) 清初的私征私派还具有欺骗性和强迫性的特点。所谓欺骗性,是指地方官隐瞒真实情况,或捏造事端,假立科目向民间施征。顺治十年八月,湖南慈利县知县王永升谎称“三标兵丁赴县援剿”,“私派该县六十都,每都米七石、谷三石,共米四百余石,谷一百八十石”。[6](第22册,PB12318)顺治十一年,凤阳府虹县“因连年荒欠,奉旨免荒”。该县以此为由,私立“打点免荒名色”,欺瞒民众,“摊派一十九里,共出银三百两”[6](第34册,PB19347)。在征派过程中,地方官吏往往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蛮不讲理,强取强派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江宁府江浦县,强扣夫役工银,将“本县长夫协济工食,扣银一百二十两,留作公费名色”。以喂养驿马为由,强取“斗行”豆料120石,“其价分厘不与”;又索“布行各色布二百余匹,其价分厘不给”。[6](第18册,PB10005) 私征私派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无疑是巨大的。首先,私征私派极大地增加了纳税者的负担。由于各地的征派没有统一规制及制度约束,随意性大,因此,其实征数额是惊人的。清人认为,私征私派已远超中央政府的“正赋”。顺治十八年,御史夏人佺疏称:“田赋正额,每亩多不过二三钱,少止几分,惟地方官摊派科敛,较正额多且十余倍,少或数倍。”[10](卷2,顺治十八年四月戊子条)康熙六年,时任弘文院侍读的熊赐履,在其著名的万言疏中,也同样报告了各地私征之重:“私派倍于官征,杂项浮于正额。”[2](卷262,P9891)对于饱受战火蹂躏,朝不保夕的贫穷劳动者来讲,这样的税负是难以承受的。其次,私征私派不利于吏治的整肃。不受约束的私征私派,为官吏的贪腐打开了方便之门。“用一派十,用十派千”[3](卷20,《禁绝火耗私派以苏民困示》),“长吏派一钱则胥吏派数钱,长吏派一斗则胥吏派数斗”[5](政书卷7,《示亲民官自省六戒》)的现象随处可见。由此,不仅致吏治败坏,而且还使政府税收效率大打折扣。再次,私征私派加剧了社会的动荡。百姓因不堪重负,再次逃亡的情况不断发生。因此,当时社会流行着“民间最苦私派”的说法。 二、清政府政策及其分歧与实效 对于各地的私征私派,清政府自入关之始,即态度鲜明,严格禁止。这方面的禁令,最早见于摄政王多尔衮在顺治元年七月十七日,向全体军民发布的一篇谕示中。这篇摄政王谕主旨阐释清政府重要政策,其中历数明末加征“三饷”之害,并宣布“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同时明确指出,“如有官吏朦胧混征暗派者,察实纠参,必杀无赦。倘纵容不举,即与同坐”,“凡境内贪官污吏加耗受赇等事,朝闻夕奏,毋得少稽”。[1](卷6,顺治元年七月壬寅条)如此重视和坚决地禁止私派,其目的是要力保免“三饷”政策不打折扣地在各地实施和推广,借此树立新政权革除明末弊政,减轻大众疾苦,惩贪治恶的政治形象。 顺治元年十月十日,顺治登皇帝位,颁即位诏于天下。诏书中再述免“三饷”政策,同时也重申禁止私征私派的政令:“有司征收钱粮,止取正数,凡分外侵渔、秤头火耗、重科加罚、巧取民财者,严加禁约,违者从重参处。”[1](卷9,顺治元年十月甲子条)就清初政府关于禁止私征私派政策而言,如果顺治元年七月摄政王谕尚是首次提出,整个政策还处于雏形状态的话,那么此时,私征私派之内涵,以及惩治的方式和路径已大致勾勒清晰,可以说该政策已基本定形,并且也形成了相对规范的表述形式。 其后的若干年,每逢清统治者颁布重要的政令文件,几乎都要郑重重述禁止私征私派的政策。如顺治二年四月,平定陕西后发布的“恩诏”;同年六月,平定南京后颁布的诏书;顺治四年二月,平定浙江、福建而发布的诏书;顺治五年十一月,追上诸皇祖帝号而颁布的诏书;顺治十一年六月,加上皇太后徽号发布的诏书;顺治十七年正月发布的“省躬引咎”诏书等,都无例外地有类似“额征钱粮俱照万历年间则例,其天启、崇祯年间加增,尽行蠲免,通行已久,如贪官污吏例外私派多征扰民者,该督抚按题参重处”[1](卷131,顺治十七年正月辛巳条)的陈述,表明了清政府政策的连续性及惩治私征私派行为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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