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康熙朝,私征私派问题继续受到高度关注,惩治的措施也进一步严厉。在顺治时期,对于私征私派官员的处理,一般采取“题参重处”的方式进行,即由罪官的上级予以举报题参,最终根据犯罪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罚。但是在康熙三年,清政府将惩处的措施升级为“革职”。《清朝文献通考》有这样一条记载:“(康熙)三年……倘州县官将已完挪用,捏称民欠,并加派私征者,革职。其该管官不行参报者,罪之。”[11](卷2,《田赋考二》)在《清圣祖实录》中,也有相似的记录:“(康熙三年五月甲子)户部议覆,四川道御史马大士疏言,欲杜州县私派之弊,宜严上司容隐之条。查州县官征收钱粮,有以完作欠,并加派私征,弊端百出。嗣后司道府厅等官朦隐不报者,督抚题参,将司道府厅官革职。若司道府厅等官具报督抚,而督抚隐匿徇情不行题参,听科道官指名题参,将督抚降五级调用。从之。”[10](卷12,康熙三年五月甲子条)对比两者不难发现,其内容大体相同,均是记录清政府就私征私派问题,对违禁地方官处罚的决定。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明述将州县犯官革职的决定,而对其上级的处罚,则仅以“罪之”笼统记之;后者没有处理州县犯官决定的记载,却详述了对其徇情失察各级上司的惩处措施。 上引两书之记载,很可能出于同一个源文件,只是各自所记内容的侧重点和详略不同。无论如何,它们明白地告诉了我们如下信息:(1)对私征私派州县官的处理,由“题参重处”改为“革职”,加重了处罚;(2)对包庇或清查不力之上级地方官员,分别予以“革职”及“降五级调用”的处分,加重了他们的相关职责及惩罚力度;(3)应该注意的是,此时的“革职”政策是针对在征收钱粮过程中,有“以完作欠”,或“将已完挪用”的州县官提出的,尚未泛指所有的私征私派行为。 康熙十七年,禁止私征私派的政策更加明确和严厉:“州县官克取火耗,加派私征,及司道府徇隐不报者,皆革职提问;徇纵不参之督抚,革职。”④违禁革职之处分,覆盖地方各级政府。 除了不断严格禁令之外,清政府还在制度上做文章,健全和完善赋税制度,以加强对地方政府征派行为的约束与规范。顺治三年,清政府制定《赋役全书》,颁行全国。《赋役全书》是征收赋税的准则和依据,其税收科目与数额,基本沿袭明朝万历年间规定,所谓“钱粮则例,俱照万历年间”,“原额以明万历年刊书为准”。[1](卷112,顺治十四年十月丙子条)《赋役全书》所载内容:“先开地丁原额,继开荒亡,次开实征,又次开起运、存留。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继有开垦地亩,招徕人丁,续入册尾。每州县各发二部,一存有司查考,一存学宫令士民检阅。”[11](卷1,《田赋考一》)其后,顺治年间对《赋役全书》仍不断修订,逐步完善。毫无疑问,清政府颁行《赋役全书》的最主要目的,是要据此清理各地混乱的赋役关系,建立正常的税收体制。而遏制私征私派,也是其政策的着重点。顺治皇帝曾讲,正是出于“有司额外加派,豪蠹侵渔中饱”的担忧,才决定编制并不断修订《赋役全书》。[1](卷112,顺治十四年十月丙子条) 顺治六年,清政府又建立了“易知由单”制度。“易知由单”是地方州县政府发给纳税者的征税通知单,上面详列纳税者应交各项税额及税项。“易知由单”更是针对赋税征收中私征私派行为而设立的。制度的设计者试图通过两个环节,达到“以杜滥派”的目的。其一,告诉纳户税收实情。“易知由单”所载税额税项,均依据于《赋役全书》,“每年开征一月前,给散花户,使民通晓”。顺治十五年,又将清廷“申饬私派之令,刊入易知由单,使闾阎之民共晓”[11](卷1,《田赋考一》)。以此防止地方政府及吏胥欺骗民众,私征加派。其二,加强上级政府监督。顺治十年清政府规定,各地“易知由单”于每年十一月下旬,报送户部,与《赋役全书》比对核查。同时特别制定了“易知由单”报送违限处分例:“凡颁报延迟者,州县官每一个月,降职一级,起送吏部调用;司道府官每一个月,罚俸半年;经承吏胥发配。三个月以上,州县官革职;司道府官各降一级,起送吏部调用;经承吏胥遣戍。该督抚不行指参,以徇纵论。”⑤处罚可谓严厉,用意很明显,杜绝地方官的恶意拖延,蒙混过关。 在清初统治者的思想理念中,私征私派行为等同于贪污受贿,行私派者即为贪官。这种意识非常深刻清晰,且由来已久。入关之初,清政府对此已有明确表述。顺治元年七月,天津总督骆养性奏请准许征收火耗。摄政王多尔衮回复:“正赋尚宜酌蠲,额外岂容多取,著严行禁革。如违禁加耗,即以犯赃论。”[1](卷6,顺治元年七月甲午条)这等于是提出加征火耗等同贪赃的司法理念。顺治五年,清政府还将私征私派与贪官污吏直接联系在一起。“其天启、崇祯年加增尽行蠲免,通行已久,如有贪官污吏例外私派多征扰民者,该抚按官纠参重处。”[1](卷41,顺治五年十一月辛未条)这是该年十一月,为追上诸皇祖帝号颁布的诏书中的一段文字。顺治十四年、十七年,清政府再以诏书的形式,将此重申于天下。[1](卷108,顺治十四年三月癸丑条;卷131,顺治十七年正月辛巳条) 因为视私征私派为贪污受贿的性质判断,以及由此产生的司法理念,使得惩处贪官的律条也大都直接适用于私征私派的案件。在实际的审断中,在地方官私征私派所得中,除用于公务的部分外,均被视作贪污,依据其数量之多寡,参照贪赃枉法律例惩处。 然而,在清初统治集团内部,关于私征私派行为性质的认定及其严禁政策,却始终存在着分歧。这里出现了一个怪现象,积极发表不同看法,甚至提出反对意见的,不是那些有问题的官员,而往往是被清廷褒奖、社会认可的所谓的“清官”。被康熙皇帝称为“清官第一”、社会舆论誉为“天下廉吏第一”的两江总督于成龙[5](《新补·于成龙传》),曾长期担任州县官。他就根据自己为官的经历与经验,明确提出不同意见:“夫杂派之禁,奉旨严饬,不啻再四。然亦有确不可少者。每岁之中,造由单纸张工墨有派,在县造实征纸张工墨有派,药材本色额银不足有派,表笺包袱额银不足有派,春秋二祭礼不敢俭,起解编银水脚盘费有派,两次奏销水脚费用有派,是皆一定之例,万不能除。”[5](政书卷1,《再陈粤西事宜》)于成龙的观点很明确,地方杂派中的许多征项是“万不能除”的。 清初曾任山东郯城、直隶东光两地知县,后以“造福地方”、“施惠百姓”为宗旨总结多年为官经验汇集成《福惠全书》的黄六鸿,也发表了类似的见解:“愚以为,陋规有可不必革者,有斟酌其间而因革相半者,有断断乎必宜革者。如火耗一节,每两三、五分,铢积而黍累之,出之者未觉其难,取之者原因乎众。以及牙杂诸税,稍有赢余,犹遗秭滞穗之利也,得之宁为贪乎?此可不必革者也。如冲剧之区,供应浩繁,车驴派之地方,刍藁输之户亩,照部核开销,亦不得已之需也,但不可借端苛敛,染指其间,使百姓得以借口。此斟酌其间而因革相半者也。”[7](卷3,《莅任部·革陋规》)“火耗”之征是清政府明令严禁的,“车驴”运输之额外课派也属违法,但黄六鸿却认为,可征而不可革。于成龙、黄六鸿的观点,代表了清初相当一部分地方官,特别是州县官的看法,与中央政府的认知存在着较大距离。⑥ 与前朝一样,清初统治者治理私征私派问题的效果也非常不理想。尽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持续高压,不断加大政策力度,但是,各地私征不仅未现实质性遏制,且有日益严重之趋势。时人对此曾有“革火耗而火耗愈甚,禁私派而私派愈增”[2](卷267,P9963)的总结和评述。清朝皇帝对此非常了解,深知问题的严重与复杂。康熙七年,康熙帝曾对户部官员讲:“道府各官于州县尤为亲切,州县如有私派滥征,枉法婪赃情弊,督抚各官断无不知之理。乃频年以来,纠疏甚少。此皆受贿徇情,故为隐庇。即间有纠参,非已革职,即物故之员。其见任贪恶害民者,反不行纠参。甚至已经发觉之事,又为朦混完结。”[10](卷26,康熙七年六月戊子条)这种情况在整个清初基本没有大的改变。康熙十四年,康熙皇帝又谕:“近来供应大兵,恐有派累民间,虽屡奉上谕禁止,有司未能实心奉行,应敕督抚严禁。一应军需,不得私派,夫役不得先期拘禁,征收钱粮,正项外不得丝毫科敛。”[10](卷53,康熙十四年三月乙丑条)谕旨重申了禁令,但也清晰反映出清政府的无奈与政策乏术。 三、清初私征私派难禁的制度性因素 谈到私征私派禁而不止的原因,人们往往会联想到吏治的问题。清初统治者也是这样认识的,他们正是依循整饬吏治的思路去治理私征私派问题的。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其背后还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清初地方政府财政经费普遍严重不足。清制,州县政府的财政经费主要来源于当地税收中的“存留”部分。政府的常规支出,主要包括“驿递之工料”、“孤贫之口粮”、“监仓禁卒铺司兵之工食”、“坛庙之祭祀”、“宾兴之典礼”,以及“官俸”、“役食”诸项,而处于战争状态下的清初,地方财政支出则首重“驿递”,所谓“支放中之急项,莫先驿递”[7](卷7,《钱谷部·解给·支放缓急》),即首先要保证驿站之各项需求,因为它直接关系战争的进程与胜负。然而,驿站经费恰恰是地方政府最难以承受的开销。不断增加的驿站支出,远远超出州县财政能力。江苏云阳县,“路当南北冲衢,浙闽咽喉。……近因兵马往来,差使络绎,工食不敷,人夫所存无几。廖廖数人,俱皆枵腹,鬻卖妻孥,苦难承值,驿递每致倒废。时遇差遣,动撮库帑,应付无补”[12](卷13,《赋役八·云阳驿》)。常州府之“毗、锡二驿,路当孔道,差使往来如织。兼今闽浙防剿,兵马不时经临,支应浩繁,苦不敷用”[13](卷8,《徭里》)。到康熙二十年时,直隶相当多的州县驿站经费仍存在很大缺口,其甚者,经费缺额竟高达70%以上。⑦ 州县政府的办公经费亦多匮乏。顺治十三年,广西灌县官员应循例携带《赋役全书》进京“朝觐”。清廷考虑到地方财政紧张,令“免官朝觐,止差吏赉册”。这样,灌县进京“盘缠”及“造册纸札”费用仅为白银60两。尽管如此,该县该项财政存银只及所需数额的一半,册籍无法送京。⑧清初,许多地方政府的衙署破坏严重,却无力修复。于成龙自述,顺治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抵达广西罗成县赴任,“黎明上任,无大门,无仪门,两墀茅草一如荒郊。中堂草屋三间,四围俱无墙壁。哀哉,此一活地狱也”[5](政书卷1,《治罗自纪并贻友人荆雪涛》)。山东蒙阴县的情况则更糟糕。据载:“县署规模狭隘,及查库、查监、查仓,皆数椽茅屋,宛若斗大。其六房皂役,又皆无栖身之所。”[14](P682)蒙阴县衙无地办公,又无钱修复,不得已借占民宅。“厥后县令屡易,新旧因循,以公氏之私宅,为县宰之官署。”[14](P687)直到康熙二十八年,蒙阴县仍始终赁租民宅,借地办公。 由于经费的极度缺乏,且又筹措无门,一些地方政府不得不采用非常办法,缓解资金困境。顺治十六年五月,吏部奉旨饬令湖南巡抚彻查其所属衡阳县违例借支一案。“衡阳县十年分委署知县任之大,借支银二十四两。接署知县王昌期,借支银七百六十二两七钱一分零。十一年分,接署知县王昌期借支银五百八十一两一钱。”经查,两任知县均因公务紧迫,经费无着,不得已借支库银,“无侵欺入己”。[6](第37册,PB20734)财政运作中的借支透支,清律是严格禁止的,违者追赔治罪。州县政府知其不可为,但无他法,所谓税赋“输解不能如期,而公家之急用每难刻待,是以通融那应,皆时势使然,实非得已也”[6](第26册,PB14849)。清初地方财政的这种违规运作较为普遍。浙江省,顺治“八、九、十、十一年分,那借银五十三万三百一十四两,并已征在官那用银三万九千九百九十二两”[6](第26册,PB14849)。顺治十四年,山东“济南等府淄川等十四州县各官任内各役透支存留钱粮”[6](第33册,PB18855)案发,清政府下令彻查。这些案例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清初地方财政匮乏的普遍性及严重程度。 更有极端的情况。清初竟发生州县官因经费无着,情急自杀的事件。顺治十年十二月十七日,河南汝阳县知县许应鲲于当日五鼓时分在家中自缢身死。据称,“汝宁弹丸小郡,偏僻孤城。近来遂成冲繁孔道,兵马络绎不绝,粮草催呼难应”。许应鲲虽百般筹措而不得,“夫马紧迫,更无措置,智拙见短”。[6](第18册,PB10112)这一事件说明,在汝阳县,有限的地方经费再也无法应付迅速膨胀的巨大支出需求。应该特别指出的是,汝阳一案并非孤立个案,清初各地不断发生,并引起统治者注意与重视。顺治十四年十月,顺治帝谕:“近来有司各官,每值驿递冲繁,支吾无术,至有情急自尽者,殊为可悯。致此之由,或因他省协济钱粮,不肯按期照数解交;或因兵马经过,供应粮料等项,原许动支正项钱粮,事后司府迟留抑勒不与销算;或因粮单勘合,火牌之外,官役横加勒索,窘辱不堪。种种情弊,深可痛恨。”可见,财政经费的极度缺乏,已成困扰清初地方政府的首要问题。 造成清初州县财政极度困窘的原因,从社会层面讲,经济生产遭受战乱破坏,导致地方税收大幅减少,以及由于战事的频繁,使地方支出急剧增加,这些都是重要的直接的因素。但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深刻的制度性原因,即中央政府对地方财政的持续性的削减与紧缩。 清初,与地方政府一样,中央财政也处于异常紧张的状态。顺治八年时,清廷“钱粮每岁入数一千四百八十五万九千余两,出数一千五百七十三万四千余两,见在不敷银八十七万五千余两”[6](第15册,PB8421)。到顺治十一年,从预算情况看,形势似有好转,财政赤字消除。⑨但财政困难的局面未得到改变。各地征收赋税难于足额,钱粮拖欠,无法按时按量征解。据户部统计:“直隶各省自顺治元年至十七年,拖欠银共二千七百万两有奇;米,七百万石有奇;药材,十九万斤有奇;、绢、布匹等项,九万有奇。”[10](卷12,康熙三年六月庚申条)此外尚有“临时水旱灾伤蠲免”,致税收进一步减少。与此同时,因变幻莫测的战事,而随时有大量的军需物资需要采买,这些支出大都在政府预算之外。顺治十三年六月,顺治皇帝焦虑地对大学士们讲:“近因钱粮不敷,每日会议,全无长策。”[1](卷102,顺治十三年六月癸巳条)增加财政收入,几无任何办法。压缩地方财政是清初用来解决中央经费不足的最重要政策之一。在有限的全国税收之中,尽可能地减少地方政府的支用份额,以满足不断增长的中央财政的需求。在清初统治者看来,这似乎是最有效和便捷的办法。顺治五年,清政府议减“在外大小文武各衙门额设公费等项”[1](卷41,顺治五年十二月乙卯条)。其后,不断有新裁减措施颁布实行。 顺治九年四月,户部“以钱粮不敷”,奏请裁减州县用度:“州县修理察院铺陈家伙等项银两应裁;各州县修宅家伙银两应裁;州县备各上司朔望行香纸烛银两应裁;在外各衙门书吏人役,每月给工食银五钱余应裁;各州县民壮五十名,应裁二十名;知府并各州县灯夫各四名,同知、通判、推官灯夫各二名,各州县轿夫四名,岁支工食银两应裁。”奉旨,除民壮、灯夫、轿夫外,余均准裁省。⑩ 顺治十三年九月,清政府再次大规模削减地方财政。“应裁直省每年存留银两:抚按道臣巡历操赏花红银,六千二百九十二两;预备过往各官供给下程柴炭银,一十七万一千六十四两;督抚按巡历造册纸张摃箱银,二万八千九百一十六两;衙门桃符门神价值银,一千四百二十一两;孤贫口粮柴薪布匹银,八万七千七百六十七两,俱应全裁,其孤贫口粮柴薪布匹,于各州县赎谷预备仓粮内支给;朝觐造册送册路费银,一万七千六百二十二两;生员廪膳银,一十九万二百二十七两,俱应裁三分之二;考校科举修造棚厂工食花红银,一十七万六千一百七十五两;乡饮酒礼银,九千三十两;修渡船银,四万一千四百一十五两;修理察院公馆银,一万二千一百五两;进表路费银,七千二百五十三两;渡船水手工食银,二万一千七百七十七两;巡检司弓兵工食银,四万六千五百七十九两,俱应裁其半;督抚书役工食银,俱应照府州县例给发;凡裁银七十五万三千六百三十四两六钱。”[1](卷103,顺治十三年九月辛未条)此次裁减地方政府经费,其力度之大,远超以往任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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