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针,新中国自然要对旧中国历届政府同所有外国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逐个进行审查和处理。其中,也必然包括《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在内。为此,刘少奇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于1949年6月26日至8月14日,率中共中央代表团秘密出访苏联,同以斯大林为首的苏共领导人先后举行了五次会谈。刘少奇向斯大林详细通报了中国当时的国内形势,以及新中国开国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将要实行的国体、政体和对内对外政策;回顾了中苏两党的历史关系,希望新中国成立时苏联率先予以承认,并对《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进行恰当处理;又从新中国缺乏建设资金和管理干部的实际出发,要求苏联向中国贷款、提供技术设备和选派专家。还特别转达了毛泽东拟在中苏建交后公开访苏的意向,请斯大林考虑时机和方式。斯大林对刘少奇的通报表示满意,并就世界形势和中苏关系发表了意见。在谈到《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时,他说:“1945年签订的中苏条约是不平等的,因为那时是与国民党打交道,不能不如此。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即可来莫斯科。待毛泽东来莫斯科后再解决这个问题。”[①f] 根据斯大林与刘少奇达成的协议,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第67天,便启程出访苏联,着手解决这个外交难题。1949年12月16日中午,毛泽东在莫斯科车站发表的书面讲话中,就暗示了此行要促成中苏两国废除旧约、订立新约的问题。他说:“中苏两大国人民是有深厚友谊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之后,苏维埃政府根据列宁、斯大林的政策首先废除了帝俄时代对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在差不多三十年的时间内,苏联人民和苏联政府又曾几次援助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目前的重要任务,是巩固以苏联为首的世界和平阵线,反对战争挑拨者,巩固中苏两大国家的邦交,和发展中苏人民的友谊。”[②f]当晚,又同斯大林会晤,就国际形势和中苏关系问题交换意见。谈起其他问题,双方“情意恳切”;唯有谈到条约,二人发生了争执。正如毛泽东在12月18日致刘少奇的电文所说:“关于条约问题,斯大林说,因雅尔塔协定的缘故,目前不宜改变原有中苏条约的合法性,如果改变原有的,重订新约,会牵涉到千岛群岛问题,美国就有理由要拿千岛群岛。因此旅顺口为苏联租借30年一点,目前在形式上不能改变,但在实质上苏联实行撤兵,由中国军队进驻。我说,撤得太早也不利。他说,可想办法使苏联撤兵不成为袖手不管,让中国同志独当其冲。他的意见是签一个声明,照上述内容解决旅大问题,如此即可使中共取得政治资本。我说,照顾雅尔塔协定合法性是必要的,唯中国社会舆论有一种想法,认为原来条约是和国民党订的,国民党既然倒了,原条约就失去了意义。他说,原条约是要修改的,大约两年以后,并且须作相当大的修改。”[③f]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当时,斯大林是不想签订新约的。其中原因,一是出于大国沙文主义考虑,怕废除《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失掉业已从中国国民政府手中获得的特权;二是斯大林虽然由于中国革命胜利改变了以往对毛泽东不信任的偏见,但因为苏共中央派驻中国的顾问组负责人科瓦廖夫不懂政治,他在给斯大林的密信中,歪曲了中共中央的政策和策略,导至斯大林误以为毛泽东走“民族主义道路”,是“铁托式”的人物,故而对他仍存疑虑。如毛泽东在1956年9月同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代表团谈话所说:“当时有人说世界上有两个铁托,一个在南斯拉夫,一个在中国。当然没有作出决议说毛泽东就是铁托。我对苏联同志讲过,你们怀疑我是半个铁托,现在他们不承认。从何时起才摘下半个铁托的帽子呢?从抗美援朝打击了美帝以后,才摘下了这个帽子。”[①g] 后来,双方经过艰难的磋商,毛泽东于1950年1月2日发表了《答塔斯社记者问》,明确指出:“我逗留苏联时间的长短,部分地决定于解决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的各项问题所需的时间。”“在这些问题中,首先是现有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问题,苏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贷款问题,贵我两国贸易和贸易协定问题,以及其他问题。”对于如何处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毛泽东已胸有成竹,酝酿好了三个方案。1月2日,他在发给中共中央的电报中说,“今日下午八时,莫洛托夫、米高扬二同志到我处谈话,问我对中苏条约等事的意见。我即详述三种办法:(甲)签订新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这样做有极大利益。中苏关系在新的条约上固定下来,中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及民族资产阶级左翼都将感觉兴奋,可以孤立资产阶级右翼;在国际上我们可以有更大的政治资本去对付帝国主义国家,去审查过去中国和各帝国主义国家所订的条约。(乙)由两国通讯社发一简单公报,仅说到两国当局对于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他问题交换了意见,取得了在重要问题上的一致意见,而不涉及详细内容,实际上把这个问题拖几年再说。这样做,中国外长周恩来当然不要来。(丙)签订一个声明,内容说到两国关系的要点,但不是条约。这样做,周恩来也可以不来。当我详细分析上述三项办法的利害之后,莫洛托夫同志即说,甲项办法好,周可以来。我仍问,是否以新约代替旧约?莫洛托夫同志说,是的。”并在1月3日的电报中指示,周恩来同志出国来苏须在政务院会议上正式通过,还应约集在京的政府委员开一次座谈会,“指出这一行动将使人民共和国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使资本主义各国不能不就我范围,有利于迫使各国无条件承认中国,废除旧约,重订新约,使各资本主义国家不敢妄动。”[②g] 1月20日,周恩来肩负谈判和签约的使命抵莫斯科。22日,毛泽东、周恩来、李富春、王稼祥等同斯大林会谈,讨论磋商的各项原则问题和工作方法。双方同意将两国的合作关系以条约形式固定下来,内容是密切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的合作,共同制止日本军国主义再起和日本或其同盟国重新侵略。自23日起,周恩来、李富春、王稼祥同米高扬、维辛斯基、葛罗米柯、罗申就条约和协定的具体内容进行谈判。这场谈判,自然要涉及外蒙古问题。鉴于蒙古人民共和国在1946年就为当时的中国政府所承认,1949年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毛泽东和周恩来一致主张:双方就此发表一个声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我们已经宣布过旧中国与外国签定的一切国际协定、条约一概不予承认。但外蒙古独立是一个例外。外蒙古独立是国民党政府办理的,但是我们尊重蒙古人民1945年的公民投票,他们一致拥护独立。现在双方政府经过谈判确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地位。苏联也表示支持中国这一立场,同时也希望蒙古发表声明表个态。”[①h]随后,中、苏、蒙三国分别发表声明,承认外蒙古独立的现实,最先解决了这个历史遗留下的问题。对于其他问题,双方经过争论和谅解也达成共识,于2月14日在克里姆林宫举行签字仪式,然后发表了《中苏两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之间缔结条约与协定的公告》: “最近时期内,在莫斯科,一方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与政务院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另一方面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部长会议主席斯大林元帅与外交部维辛斯基部长举行了谈判。在谈判期间,曾经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双方有关的重要的政治与经济问题。 谈判是在恳切和友好的互相谅解的气氛之中进行的,并确定了双方愿意多方巩固与发展他们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关系,同样确定了他们为保证普遍和平与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合作的愿望。 谈判业经于2月14日在克里姆林宫签订下列文件而告结束:(一)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二)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根据此协定,在对日和约缔结后,中国长春铁路将移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所有,而苏联军队则将自旅顺口撤退;(三)关于苏联政府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长期经济贷款作为偿付自苏联购买工业与铁路的机器设备的协定。 上述条约与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由周恩来总理兼外长签字,苏联方面由维辛斯基外长签字。 由于签订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与维辛斯基外长互换照会,声明1945年8月14日中苏间所缔结之相当的条约与协定,均失去其效力;同样,双方政府确认蒙古人民共和国之独立地位,已因其1945年的公民投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已与其建立外交关系而获得了充分保证。同时,维辛斯基外长与周恩来总理兼外长对苏联政府将苏联经济机关在东北自日本所有者手中所获得之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决定,以及苏联政府将过去北京兵营的全部房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决定,亦互换了照会。” 新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在旧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名称中加上了“互助”二字,以示两者的区别;同时在宗旨和条文方面也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这个条约包括前言和六个条款,主要内容为:“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国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新约的有效期也为30年。 《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指出:鉴于1945年以来远东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日本帝国主义已经失败,国民党反动政府已被推翻,中国已成为人民民主的共和国,新中国推行与苏联友好合作政策,“并证明自己能够坚持中国国家的独立自主与领土完整,民族的荣誉及人民的尊严”,“这种新的情况提供了重新处理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诸问题的可能性”。因此,双方缔结协定,“同意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此项移交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立即实现,但不迟于1952年末。”同时,双方“同意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但不迟于1952年末,苏联军队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付苏联自1945年起对上述设备之恢复与建设的费用。”并且“同意在对日和约缔结后,必须处理大连港问题。至于大连的行政,则完全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现时大连所有财产凡为苏联方面临时代管或苏联方面租用者,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收。”为进行上述财产接受事宜,双方将派代表组织联合委员会于1950年内完成。 《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协定:苏联同意给予中国三亿美元贷款,作为偿付购买苏联机器设备和器材之用,十年内按1%的利率用以战略物资为主的原料以及茶叶、现金和美元偿还。[①i] 在贷款协定谈判的过程中,苏联提出要求,希望中国以钨、锡、锑等战略物资偿还贷款,以应苏联的急需。为此,双方商签了一个秘密议定书。另外,双方又在1950年3月和1951年7月,签订了在中国境内创办民用航空公司、石油公司、有色及稀有金属公司和造船公司四个合营企业的协议。 在谈判期间,苏联又节外生枝,提出双方签订一个秘密的《补充协定》,规定在苏联的远东和中亚地区、以及中国的东北和新疆,“不给予外国人以租让权利,并不准许第三国的资本或其公民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所参加之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会社与团体的活动”。[②i]显然,其目的在于确保苏联在中国东北和新疆的两个势力范围。试想,当时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苏联远东和中亚地区,有哪一个第三国人能涉足其间呢?中方考虑到当时美、日等国正在极力敌视新中国,为了顾全中苏团结、共同对付帝国主义的大局,便对此做了让步。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从总体上来评价《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似可得如下结论:它对于防止日本军国主义死灰复燃,以及美国扶植日本进行新的侵略和扩张,保障中苏两国安全,维护远东的稳定与世界的和平具有重要意义。后来的事实证明,美国没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把朝鲜战争扩大到中国境内,这个条约是起了震慑作用的。它对于中国冲破西方大国的封锁和禁运政策,赢得相对有利的国际环境,医治国内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和开展以苏联援助中国的156项工程为核心的经济建设也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毛泽东评价这个条约是“伟大的和平条约”、“国际主义的条约”。[③i] 然而,也无须讳言,这个条约并不尽如人意。它仍然带有《雅尔塔协定》的痕迹,可以说是友好与矛盾并存,合作与分歧同在。但是,它在外交上冲破大国主宰世界的雅尔塔体系,洗清《雅尔塔协定》带给中国的屈辱是功不可没的。在这方面,即使对新中国抱有政治偏见的西方学者都不得不承认:“莫斯科谈判的一个结果是,中国成功地使苏联在它们之间的某些争端上获得了让步,与国民党政府同苏联1945年的条约相比,现在处境要好得多了。”[①j]客观而公允地讲,《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确实为彻底解除《雅尔塔协定》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枷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52年8月,周恩来率中国政府代表团访问苏联,同斯大林就有关两国关系的重要政治和经济问题进行会谈。由于在朝鲜战争中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会谈比较顺利。双方根据1950年签订的有关协定,妥善地解决了中长路、旅顺口和大连问题。两国发表联合公报,决定苏联政府于1952年12月31日前,将中长路的一切权利无偿地移交给中国。1952年底,双方代表在哈尔滨签署了移交的议定书。关于旅顺口,鉴于当时的国际形势,中方提出延长苏军撤出期限,苏方积极支持。1954年10月,赫鲁晓夫访华,主动提出从旅顺口撤军并将海军基地和有关设备无偿移交给中国,双方就此发表联合公报,移交工作于1955年5月31日完成。关于大连,原协定拟于中苏对日和约缔结后移交,但在中方提议下,双方于1950年末就签订了移交议定书,苏联于1951年初将大连移交给了中国。 至于1950年秘密签署的那个《补充协定》,1954年赫鲁晓夫访华时双方也交换了意见。1956年5月10日,苏联政府照会中国政府,建议废除《补充协定》。5月29日,中国政府复照表示同意。到此为止,笼罩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上的那片《雅尔塔协定》的阴影,被中国人民全部、干净地驱散了! 通过建国之初这场错综复杂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正斗争,中国人民彻底摆脱了《雅尔塔协定》的羁绊,废除了中国国民政府当年同特殊结盟伙伴签订并留给新中国的最后一个不平等条约,结束了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蒙受西方列强凌辱的苦难岁月,开辟了向世界展示新的生活、新的形象和新的力量的时代,赢得了令全球刮目相看的国际地位。新中国以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成功地实践了毛泽东在开国前夕自信而自豪地向全世界发出的预言:“我们的民族将再也不是一个被人侮辱的民族了,我们已经站起来了。”“我们的民族将从此列入爱好和平自由的世界各民族的大家庭,以勇敢而勤劳的姿态工作着,创造自己的文明和幸福,同时也促进世界的和平和自由。”[②j] 注释: ①a《毛泽东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132页。 ②a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反法西斯战争文献》,1955年版,第34、36页。 ①b谭合成、江山主编:《世纪档案》,中国档案出版社1995年版,第275-276页。 ①c复旦大学历史系近代史教研组:《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1840-1949)下卷第一分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4-20页。 ②c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423-425页。 ③c转引自戈尼昂斯基等著,武汉大学外语系等译:《外交史》第四卷(上),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108页。 ①d双方关于外蒙古问题的争论,详见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二编,《战时外交》(二),台北1981年版,第576-590页。 ①e②e《战时外交》(二),第593-594、622页。 ③e详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第1327-1340页。 ①f师哲回忆录:《在历史巨人身边》,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405页。 ②f《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189页。 ③f转引自裴坚章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1949-1956),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17-18页。 ①g②g《毛泽东外交文选》,第252页;第118、120-121、122页。 ①h《汪东兴日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5页。 ①i以上有关《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其他协定的引文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综合卷,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1990年版,第179-185页。 ②i转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1949-1956),第25页。 ③i《毛泽东外交文选》第199、132页。 ①j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谢亮生等译:《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2页。 ②j《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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