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中央经济机构演变述略
各历史时期经济机构及其沿革变化,是经济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可是在民国时期,由于内战不断,外患频仍,时局动荡,政权频繁更替,经济机构也经常随时局变化和政权的更替而不断变化,加上中央政权派系林立,斗争激烈,更加重了民国经济机构的分散性和复杂性,这无疑给民国经济史的研究造成许多困难。为方便民国经济史的研究,笔者特将民国时期中央经济机构的沿革变化,按照民国时期政治发展变化的四个主要阶段,即北洋军阀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战后光复时期,逐一梳理清楚,以供参考。 一、北洋军阀时期 北洋时期的中央经济机构,承接了晚清的经济机构。清朝建号之初,继承了明末官制,中央设立六部,其中财政经济分别由户部、工部主管。1903年,清朝实行官制改革,增设了商部,主管全国的工商事宜。1906年,又将工部并入商部,改为农工商部,主管全国的经济事宜,另设邮传部主管全国的交通邮电事宜,户部则改为度支部,仍主管全国的财政。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1912年元旦,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南京临时政府实行总统制,下设九部,除财政事宜设立财政部主管外,其经济机构有实业部和交通部。新成立的实业部“管理农、工、商、矿、渔、林、牧、猪及度量衡事务”[①],实业部除秘书处外,下设农政、工政、商政、矿政四司[②]。交通部“管理道路、铁路、航路、邮政、电报、航舶并运输、造船事务”[③],该部也设四司:路政、邮政、电政和航政[④]。与晚清经济机构比较,实业部和晚清的农工商部,交通部和晚清的邮传部权限基本相同,只不过农工商部中的工务司演变为工政和矿政两司,邮传部中船政司改为航政司。但由于临时政府存在时间较短,且内部矛盾重重,除颁布了一些工商政策法令外,其具体业务并未能展开。 1912年4月,袁世凯获取民国政权后,将临时政府的九部扩充为十部,即将实业部分为农林和工商两部,其机构组织同临时政府的实业部相比已有所扩充,农林部下设一厅(总务厅)四司(农务、垦牧、山林和水产),工商部下设一厅(总务厅)三司(工务、商务和矿务)[⑤]。1913年12月,袁世凯政府将各部官制通则进行了修改,把农林部和工商部合并为农商部。新成立的农商部设一厅(总务厅)一局(矿政局)三司(农林、工商和渔牧)。1914年矿政局改为矿政司。各司的职掌基本上是原来农林部和工商部的重新合并组合。如工商司是原工商部的工务司和商务司的合并,渔牧司是原农林部水产司和垦牧司畜牧部分的合并,农林司则为原农林部农务司、山林司的组合,矿务司则在原矿务司的基础上增加了官营矿业、官营炼厂、矿业用地、冶业监督、分析矿质等事宜[⑥]。虽然以后历经军阀混战,政局更替频繁,但农商部的组织直到1927年张作霖成立军政府之前,几乎没有什么变化。 1927年6月28日,张作霖在北京成立军政府,又将农商部划为实业和农工两部,实业部设三司,农工部设四司,分别以张景惠、刘尚清为总长[⑦],但由于北京军政府为时短暂,前后只有2个多月,在民国经济机构的演变中,基本上没有起什么影响,兹不详述。 另外,北洋时期属于经济性质的机构还有交通部的电政司、内务部的土木司和全国水利局。电政司主要职掌为:(1)管理电话、电报及其他交通电气事业;(2)监督民办电话及其他交通电气事业。土木司主要职掌为:(1)本部直辖和地方等公共土木工程;(2)本部直辖工程经费和补助地方工程经费的调查;(3)道路和桥梁的修缮和调查;(4)河堤、海港和其他水道工程;(5)土地收用[⑧]。这两个部门在北洋时期其职掌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全国水利局成立于1914年1月,直属国务院,掌办全国水利及沿岸垦辟事务。在这之前,全国的水利事务,最初由内务及农商两部分管,全国水利局成立后,其权限在1915年1月大总统令中说得较清楚:“关于水利事项,本系内务、农商两部之责,现既特设专局,除海河工程特派专员,但遇事分咨接洽外,其余均在该局职权之内,应由各该部咨会全国水利局,遇事协商,以资匡助,而免隔阂。”[⑨]嗣后水利事项,即由以上三机关会商办理,而以全国水利局专负其责。 北洋时期的经济机构在短短十余年中虽然变化频繁,经济机构的结构组织也有许多不尽健全合理之处,如交通部之辖电政司,但是,民国中央经济机构的架构基本上由此奠定。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次年初,中央经济机构相继组成。1928年3月组成农矿部和工商部,10月内政部中的土地司成立,1929年6月直属国民政府的导淮委员会成立。在上述经济机构之外,还有直隶于中央政府的全国经济委员会(1931年10月成立)和隶属于军事委员会的资源委员会(1935年4月成立),以及隶属于行政院的建设委员会(1929年1月成立),它们也都是一些重要的经济机构。因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经济机构名目繁多,而且各经济机构之间的权限不清,比较混乱。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设农矿部和工商部作为全国的主要经济机构。农矿部“综理全国农务、矿业等行政事务”,下设一个秘书处和农务、农民和矿业三个司[⑩],各司职掌基本同北洋时期的各司相仿。工商部“依法令综理全国工商行政事务”,该部下设秘书处和工业司、商业司、劳工司三司(11)。1930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把农矿部和工商部合并而成实业部,新成立的实业部“管理全国实业行政事务”,下设一署(林垦署)七司(总务司、农业司、工业司、商业司、渔业司、矿业司、劳工司)(12),并设有中央农业推广委员会、工业标准委员会、劳工卫生委员会和商约研究会等各种委员会29个,其直属机关有中央工业试验所、商标局、全国度量衡局、国际贸易局、南京国货陈列馆等34个单位(13)。实业部沿革时间较长,一直到抗战爆发后才改组合并为经济部。 1929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在行政院之下还设立了一个建设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立,目的是为了“指导及提倡建设的方法,而尤在根据总理建国方略,实行经营一切国有事业,以树训政、宪政之基础”(14),其具体职掌如下:“(1)建设委员会根据总理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研究及计划关于全国的建设事业。(2)水利、电力及其他国营事业,不属于各部主管者,均由建设委员会办理之。(3)国营事业之属各部主管而尚未举办者,建设委员会得经主管部门之同意办理之。(4)建设委员会创办之事业,仍由建设委员会完成之”(15)。由此可见,建设委员会所掌管的企业都是国营企业。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建设委员会主办的主要企业有首都电厂、长兴煤矿、淮南煤矿等等。 1931年10月成立的全国经济委员会,其权限亦相当大,“凡国家一切经济建设或发展计划,其经费由国库负担者或辅助者,应经全国经济委员会审定,呈请国民政府核准之”。委员会的成员只有20余人,但都是全国党政要人,如蒋介石、汪兆铭、宋子文、朱家骅等(16)。它具体职掌的事项有交通运输之设施、农业之救济、重要生产事业之改良等,另外它对外国贷款的使用也有很大的权力。后来,全国所有水利机关也都属其管辖。资源委员会在南京国民政府中也是重要的经济机构,它原名国防设计委员会,隶属于参谋本部,“其工作职责限于国防调查、统计、研究、设计,而没有任何企业活动。”(17)1935年4月,国民政府军事机关组织调整,国防设计委员会由参谋本部改隶于军事委员会,易名为“资源委员会”,其职掌也由原来的调查研究逐步发展到对关于资源的开发和动员方面,负责指导管理全国矿业开发及重工业建设,并很快形成了对全国重工业和基本工业的垄断。 关于全国的水利机关,国民政府成立后,水利机关的设置比较零乱。如水灾防治隶属内政部土木司,水利建设属建设委员会,农田水利属实业部农业司管辖,河道疏浚属交通部(18)。另外,为了治理淮河、黄河以及广东的河流,国民政府又特设导淮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广东治河水利委员会等水利机构,直接隶属国民政府。1931年,建设委员会经办之水利事业,归属内政部主管。1934年,为了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利机关,“由行政院分令各部会将有关水利事项之职掌”,改归全国经济委员会统筹办理(19)。导淮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等直属国民政府的水利机构也于同年12月都移归该会掌管。 另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内政部之土地司基本上由北洋时期内政部的土木司沿革而来。1928年内政部土地司职掌规定如下:(1)关于土地之测量调查、登记事项;(2)关于土地收用事项;(3)关于土地权限及分配事项;(4)关于水利之调查、测绘及水源、水道之保护、修浚事项;(5)关于水灾之防御及救济事项(20)。1931年1月,国民政府曾设置中央地政机关筹备处,旋即撤销。同年5月,内政部土地司改称为地政司(21),此后一直延续到抗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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