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刘少奇与1927年武汉工人纠察队交枪事件的关系,及其历史评价问题。 1927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紧急会议作出了解散湖北全省总工会领导下的武汉工人纠察队的决定。当时刘少奇作为工会负责人,执行了中央这一决定。7月2日,刘少奇分别向湖北全省总工会代表大会及国民党中央工人部、中央工人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作了自动解散工人纠察队的原因和经过报告。“文化大革命”中,江青一伙掩盖历史真相,把“交枪”事件说成是刘少奇“阴谋策划”的,并使之成为诬陷刘少奇充当“工贼”、“叛徒”的罪证之一。 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推倒了江青一伙对刘少奇的诬陷,会议通过的《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指出:交枪事件“是陈独秀推行右倾机会主义路线所造成的”,刘少奇“是执行上级错误决定”。十几年来,学术界围绕该事件的性质问题展开了不同意见的争论,有人认为是路线问题,有人认为是策略问题。由此涉及到对刘少奇在大革命后期历史功过的评价。 传统的看法把“交枪事件”看作是路线错误。最早称其为“公开的取消主义”的是《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后来党史界大多沿用了这一说法。如,周恩来在1944年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时说:“取消工人纠察队,是大革命时期共产党向国民党作出的若干个“投降式的让步”之一。[⑤]80年代以来,有些学者进一步阐述了这种观点。较具代表性的是张光宇的《浅论武汉工人纠察队交枪事件的性质》和阎铁城的《解散武汉工人纠察队的决定应该肯定吗?》两篇文章。他们认为,交枪事件“是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路线的典型表现之一”,“是中央所指导的整个退让投降的政策之一部分。”交枪的结果非但没有获得反动派的相应妥协,反而长了敌人的志气,灭了自己的威风,严重损害了轰轰烈烈的武汉工人运动。此外,据笔者理解,近年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卷)和《中国共产党七十年》(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写)两部权威着作,亦持这种观点。前述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为刘少奇平反的决议,认定刘少奇与“交枪事件”“是执行上级错误决定”的关系,实际上沿用了传统观点。 刘继增等人的《武汉工人纠察队交枪事件的考察》和《用历史的态度考察武汉工人纠察队交枪问题》两篇文章,对上述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交枪事件”本身不是路线错误,而是“必要的妥协”,是策略上的一个应变措施,“应该加以肯定”。他们指出,半个多世纪以来,人们把武汉工人纠察队交枪事件看作是陈独秀投降主义的典型表现之一,是“不符合于客观实际的”。这是因为:第一,当时党处于幼年时期,对于从事武装斗争的极端重要性认识浅薄。从共产国际到中共中央的主要领导人都认为,军事工作的领导权应该由国民党去掌握,共产党人只应站在帮助国民党进行军事斗争的地位。第二,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以后,汪精卫集团日趋反动。到纠察队交枪前夕,武汉政府所辖地区接二连三发生反革命叛乱事件,唐生智已将何键、李品仙的两个军集结在汉口,作好了反共的军事和舆论准备。武汉重蹈长沙“马日事变”覆辙的形势一触即发。第三,工人纠察队自身存在着因斗争过“左”而脱离群众,和组织不纯、作风不硬,以及缺乏坚强领导等弱点。综观革命与反革命的力量对比,当时工人纠察队唯有交枪,才是明智的选择。他们还认为,在肯定“交枪事件”的性质是策略问题的同时,不能否认事件本身确有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影响,如,交枪前没有必要的动员,交枪中纠察队员和办事人员的惊慌失措等现象。但瑕不掩瑜,这些不是探讨“交枪事件”性质的决定因素。笔者窃想,如果按照这一观点的思路去探究刘少奇与“交枪事件”的关系,将会得出与为刘少奇平反决议相左的结论。 对武汉工人纠察队交枪事件评价的分歧,在有关领袖人物年谱中亦有所反映。以《周恩来年谱》和《刘少奇年谱》为例,笔者理解,它们的倾向性似乎不在传统看法方面。前者说:中央政治局紧急会议以后,周恩来、张太雷在处理纠察队及童子团问题时,只交出部分破旧枪支,把绝大部分枪支和纠察队员隐蔽、分散,陆续转移到贺龙、叶挺的部队里。后者则说:根据6月28日中央紧急会议决定,湖北全省总工会发出布告:解散纠察队,并将所有枪弹交存政府;根据中央关于疏散聚集在武汉的干部的决定,“刘少奇和湖北全省总工会将公开活动的党员干部,有的隐蔽、转移,有的派往贺龙、叶挺部队。同时,又抽调进一些政治面貌没有暴露的干部来坚持工作”。 综上所述,关于刘少奇与1927年武汉工人纠察队交枪事件的评价问题,还需要作深入、客观的研究。 四、关于刘少奇与“和平民主新阶段”问题。 “和平民主新阶段”是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对时局的一种估计,也是中共力争实现的一种局面。刘少奇参与了它的提出与争取实现。“文化大革命”中,江青一伙说“和平民主新阶段”是“刘少奇的彻头彻尾的投降主义”。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推倒了江青一伙对刘少奇的诬陷。此后,刘少奇与“和平民主新阶段”问题成为刘少奇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十几年来,学术界在对“和平民主新阶段”提出的历史过程及其与刘少奇的关系,和刘少奇在争取实现“和平民主新阶段”期间对全党战略指导的评价两个问题上,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探讨中,在前一个问题上,意见比较一致。在后一个问题上,有些不同看法。 关于第一个问题。研究者们一致认为,“和平民主新阶段”作为一个完整的口号,最早出现在1946年1月10日毛泽东发布的停战令中。但是争取实现和平民主局面的思想,早在中共七大就已经提出来了。1945年8月23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时局和与国民党谈判问题。毛泽东在分析形势、阐明对策的发言中指出:抗战阶段已经结束,进入和平建设阶段。我们现在新的口号是和平、民主、团结。会议同意毛泽东的发言,通过了《中共中央对时局的宣言》,宣布“新的和平建设时期开始”。此后进行了国共和平谈判与停战谈判,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这种形势下,毛泽东在停战令中正式宣布“中国和平民主新阶段,即将从此开始”。从这个口号提出的历史过程可以看出,它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共领导集体共同作出的,其中包括了刘少奇的主张。 研究者们认为,刘少奇不仅参与了“和平民主新阶段”的决策,而且在决策形成以后,他还以全力指导全党去忠实执行。这充分反映在毛泽东赴重庆谈判,和后来毛泽东因病休养期间,他在代理中央主席的岗位上,以及在协助毛泽东对全党工作的指导中。在毛泽东正式宣布“中国和平民主新阶段,即将从此开始”的第二天,刘少奇主持中央会议,并提出:我们的任务是巩固和平,但要注意和平之下美国插进来和对蒋介石发生幻想的右倾情绪等危险。号召全党坚持有斗争有团结的斗争总路线。1946年2月1日,由他起草、经毛泽东修改、审定的《中央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即2.1指示),同样全面贯彻了中央的方针。这个指示在指出重庆谈判和政协会议的结果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次伟大胜利,从此中国即走上了和平民主建设的新阶段”的同时,也充分估计到“国际国内反民主势力依然强大”,“中国民主化道路依然是曲折的、长期的”。号召全党“应以练兵、减租与生产为中心工作”,准备好“和平的万一被破坏”。刘少奇1945年8月28日对出发到东北的干部的讲话中,和1946年2月1日对在延安的干部所作的报告中,都同样贯穿着上述思想。 因此,研究者们普遍认为,在“和平民主新阶段”问题上,刘少奇同党中央的意见是一致的,诚如中共中央为刘少奇平反的决议所说:把中央集体对形势的估计,“作为刘少奇同志个人的罪名,是有意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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