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自由与权利学说及其争论:从平等派到宪章派(1640—1840年代)(6)
在如何改造社会的问题上,早期社会主义者的看法同样是不切实际或乌托邦式的。他们坚信,教育和理性将教导人们懂得社会平等的好处。他们相信能说服少数特权者为了工人大众而放弃自己的权力。他们认为,求助于推理能力和所有人都同样具有的正义感便能协调富人和穷人、资本和劳动的利益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这一看法的批评也许是有道理的,不过他们的批评有时走得太远了。早期社会主义者实际上也已认识到必须依靠工人自身。他们鼓励工人组成工会,以便穷苦人之间能够自助。早期社会主义者没有完全忽视启发和教育受剥削的穷人的意义,他们也注意到,应鼓舞工人团结起来壮大力量,以终结不公正的制度--尽管资本家剥削者的反对力量很强大。另一方面,早期社会主义者并不认为,不同的社会阶级注定是敌人,他们绝不可能被规劝去反对自己的阶级利益。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相信社会变革只能依靠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但乌托邦社会主义者仍坚信,阶级和谐的目标可以实现。他们反对使用武力,即便这武力针对的是他们谴责的资本家有产阶级的压迫者和统治者。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病产生的暴力将涤荡这些社会弊病,但早期社会主义者并不相信这一点。他们无法支持那种他们认为无望实现其目标的暴力革命。马克思和恩格斯正确地指出,早期社会主义者对权力知之甚少,他们政治思想中的不足之处显而易见。不过许多年来,这些不切实际的方案逐步让位于更为冷静的期望和更为有限的目标。由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斗士们取得的成就,更为关注经济压迫的人们数十年中根除了工业社会中一些贫困和不平等现象。(29) 1830和1840年代的宪章运动获得的支持比此前的任何改革运动都要多,但这场运动主要关心的是实现政治改革而不是经济变革。支持人民宪章的三次全国大请愿书主要是为了实现著名的议会改革六点计划,该计划旨在实现下院选举的民主化。加雷斯·斯台曼·琼斯(Gareth Stedman Jones)令人信服地指出,宪章派之所以提出政治改革方案,是因为他们相信,穷人的经济困窘是政治原因而非经济原因造成的,在很多宪章派看来,正是政治权力分配的不平等造成英国少数富人压迫多数穷人的局面。[13](P90-178)宪章运动的第一位史学家甘米奇(R.G.Gammage)在1854年写道,在一个经济窘迫的时代,“群众注视着享有选举权的各个阶级,看到他们安享富裕舒适的生活,于是便把这种富裕与他们贫穷的境遇进行对比。他们根据后果来追溯起因,难怪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一切社会反常现象的起因就在于他们被排斥在政治之外。”[14](P9)宪章派对中产阶级的敌意更多是来自后者参与了英国腐败且不具代表性的政治体制--根据1832年的大改革法令,穷人并未获得多少选举权,因而这种体制更加强化--而不是因为后者作为资本家雇佣者的角色。当然,很多宪章派希望改革后的议会能通过一些改善穷人经济状况的改革法案,如土地和税收改革、取消谷物法等,[15](P113-146)但他们认为,穷人的经济困难根源于不民主的政治制度,因此他们相信政治改革才是通往经济变革的关键步骤。布隆泰尔·奥布莱恩(Bronterre O'Brien)对穷人的经济困境十分关切,但他也说:“无赖才会告诉你,因为你没有财产所以你没有代表权。而我的说法相反,因为你没有代表权所以你没有财产……你的贫穷不是你没有代表权的原因。”(30) 奥布莱恩和少数其他宪章派作家,特别是欧内斯特·琼斯(Ernest Jones)和乔治·朱利安·哈尼(George Julian Harney),曾试图将宪章派的政治纲领和经济改革的要求联系起来。(31) 在他们看来,宪章运动既需要政治目标,也需要经济纲领,既应该是民主主义的,也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琼斯和哈尼日益倾向于社会主义,他们希望以土地、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国有化来改善劳苦大众的困境。[16]不过,这些宪章派直到1848年最后一次大宪章请愿失败之后才转向社会主义。 四、结论 到19世纪中叶,为了论证本文探讨的三种不同形式的自由,很多英国政治哲学家、评论家和活动家显然已经提出了深思熟虑的理论。在为英国人民的三种自由诉求--公民自由、政治权利和经济自由--提供思想和哲学论据方面,他们无疑取得了很大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三种自由都已成为现实。到19世纪中叶,英国人民已经享有众多的公民自由,并且生活在法治之下。不过,享有选举下院议员的政治自南的只是统治精英和大多数成年中产阶级男子。议会改革的完成几乎还需要一个世纪的时间,直到1928年,全体成年男子和妇女才享有议会选举权,选举资格的民主化才告完成。削弱上院的权威甚至需要更长的时间,英国仍然拥有一个非选举的第二议院。另外,英国的国家元首依然是世袭的君主,且依然有一个带爵位的贵族阶层,尽管二者的权力自近代以来已经大为削弱。在20世纪,旨在更为公平地分配财产和消除贫困的福利国家形式的经济自由取得了重大进展,当然,它还没有实现任何类似于真正的经济平等的成就,因此实现本文探讨的三种自由的努力仍在继续,它们是尚未完成的成就。 同样重要的是,应该承认,没有哪位作家或斗士曾系统阐述过达致所有这三种自由的方式。即使是在宪章运动过去一个半世纪之后,这三种自由的协调并未在英国实现,即便在理论上也是如此。的确可以认为,这个世界上还没有哪位思想家或活动家曾全面阐述过同时实现这三种自由的途径。必须承认,这三种自由之间的内在冲突也许永远不可能得到完全的解决。强调消极权利或公民自由之重要性的人,往往反对实现经济自由所必须的财富再分配方案。有些人希望维护个人持有经济力量的权利,他们认为,这种经济力量是他们靠个人努力赢得的,因此他们几乎总是反对那些强调财富再分配的必要性的思想家和活动家们。当人们享有积极自由或政治自由时,对于个人的公民自由应扩展到何种程度、国家为实现经济自由而采取的措施该走多远,他们总是存在分歧。人们承认,所有牵涉这三种自由的决定都必须得到多数人的支持,但即便如此,多数人排除少数人的自由的危险也始终存在。在英国(以及世界上别的地方),个人常常需要这三种相互冲突的权利和自由,而且他们认为,这三种自由可以一同达到其最完善的境界。政府和立法机构的人士当然认识到满足这些要求的巨大困难,因此他们不得不面对困难的抉择:这三种权利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赋予全体人民,它们当中谁应优先考虑--因为三者不可能得到完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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