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策(登记随葬物品)与赗书(登记助丧物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物品清单,两者的内容也不同。从理论上而言,一个死者的随葬物品(即遣策所载),应当包括死者生前所用、吊丧者所赠、死者家中专为陪葬所备这三大类,而赗书所载应当只是遣策所录的三大部分之一。 从读赗和读遣的仪式程序,也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 读赗由“主人之史”读之,紧接着的读遣。则是由“公史”为之,两种宣读者的身份不同,显出两者的内容和功能有别。由丧主的家史来读赗,意在代表丧主表达感谢之情,所以家史西面,代立主人之位;而且“不命毋哭,哭者相止”,大家都静立而聆听,只有主人、主妇哭,听的目的在于观察此次丧事的排场有多大,有多少官吏、亲戚来致赗。与此同时,执算者的释算动作与读赗相伴随,也带有炫耀的性质,如盛世佐的《礼记集编》所谓“以多为荣”。而与之不同的是,遣策由公史来读,还要命令大家毋哭,这种由君派使者来宣示丧主所安排的下葬物品清单的节目,意在“成其得礼之正以终”(郑玄注语),即公示丧家是否按照相关礼数安排了随葬。 以上说明,“书赗于方”是宾客赠送物品的记录,而“书遣于策”则是死者下葬物品的清单,两者可能有所重合,但绝不可能全然相同。 读赗和读遣的阶段,是在迁柩于祖庙→载柩、饰柩车→在中庭陈设明器与葬具之时,因为陈设的明器和葬具中包括助丧者所赗赠之物,也包括丧家为死者所准备的葬具,有必要通过读赗、读遣的仪式,以使物品和书策对照落实,同时也是一个向参加丧礼者进行展示的必要契机。接下来进行大遣奠,继之读赗书、读遣策,然后柩车和送葬队伍开始行进,至圹落葬。 赗书和遣策的书写与操办过程,在《汉书·游侠传·原涉》中略有反映。书载侠客原涉在赴宴途中得闻熟人家有母丧而无财力举丧,于是,“乃侧席而坐,削牍为疏,具记衣被棺木,下至饭食之物。分付诸客,诸客奔走市买,至日昳皆会。”可见,操办丧事时,从衣被棺木,到饭食之物,都要书于牍上,照册购置,从上文的分析可知,原涉所书应是遣策中自备下葬物品的那一部分。云梦大坟头西汉木方遣策中,可见到“□□一毋”、“□□毋”的文字,“毋”字为最末一字,都书于把某些字刮削过的地方,字迹亦特别粗黑,显然是后写的,发掘报告认为,“可能是在下葬时有些东西没有准备齐全,故于其下书以‘毋’字”,这种解释是有一定道理的(注:湖北省博物馆、孝感地区文教局、云梦县文化馆汉墓发掘组:《湖北云梦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3年第9期。)。 类似的例证还可以在马王堆M3中看到。该墓所出的一件木牍,在书录了衣饰等物品后,最后写有“乙笥凡十五物不发”8个字,其字体大小和书写风格与同简的其他字有别,应是公史读遣验对时补记的结果。除了入葬验对时随葬物品不足而据实写明的现象之外,也有验对时发现不足而临时补购以充其数的。如同墓一方木牍上记有:“右方羹凡卅物,物一鼎,蜀鼎六,瓦□六,瓦雍、鐕各一,不足十六,买瓦鼎锡余。”已有的14件物品,加上读遣时发现实物与登录簿不符而临时补足的16件,正好是“凡卅物”。同墓遣策中还有“今三”、“今四”之类的文字,也是公史宣读遣策时验对实物后留下的笔墨。有研究者认为,这是“读赗验对时补记的”,恐不完全如此,读赗和读遣还是有所区别的(注:陈松长:《马王堆三号汉墓木牍散论》,《文物》1994年第6期。助丧赗物应当是有物则书,无物则不记,出现差错的可能性较小;而丧家对下葬物品的书面计划与实际数量之间,更容易出现差错,故本文认为,上述“不足”“不发”“今三”“今四”等,应当是读遣(而不是读赗)验对的产物。尤其是“不发”,明确表明是针对入圹遣物而言;用“发”或“不发”来表示赗物,于理欠通。)。 二、楚墓所见赗书与遣策 历代礼学家对赗方和遣策的具体形制不乏考证,但多与古制不符。宋人聂崇义的《三礼图集注》卷十九《丧器下》所绘的“赗方”,如白纸一张,显然不得要领。清人徐乾学的《读礼通考》卷十七《葬具》所附的“遣策图”,也是出于想像,与出土实物差距较大。直到1953年长沙仰天湖楚墓的发掘,才首次向人们展示了先秦丧葬遣策的真实面貌。史树青的《长沙仰天湖出土楚简研究》一书中叶恭绰序,最早将这种记载随葬物品的竹简命名为“遣策”(注:史树青:《长沙仰天湖出土楚简研究》,群联出版社1995年出版。)。 此前关于遣策和赗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关于简牍内容的释读,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最丰富,限于篇幅,不加赘引。第二,关于遣策和赗书的命名及其区别的讨论,一些考古报告笼统地称之为遣策,一些学者主张两者应当严加区分,一些学者主张在未加区分前暂称之为“丧葬文书”,也有学者主张称之为“物疏简牍”(注:陈伟:《关于包山楚简中的丧葬文书》,《考古与文物》1996年第10期;陈著:《包山楚简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7-192页;高大伦:《“遣策”与“赗方”》,《江汉考古》1988年第2期;彭浩:《战国时期的遣策》,载《简帛研究》第二期,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洪石:《东周至晋代墓所出物疏简牍及其相关问题》,《考古》2001年第9期。)。笔者以为,虽然出土木牍上有自名为“物疏”和“器志”的现象,如江苏东海尹湾M6(西汉晚期)、武威旱滩坡M19(东晋)、广西贵县罗伯湾M1(西汉初),但大多不在礼乐制度严格执行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况且“物疏”可以作为一般呈报器物的统称(正如持论者文中所引用的居延汉简和曹操的《上杂物疏》那样),不是丧葬礼中登记随葬器具的专称。先秦以来的丧葬活动,深受礼经文本的影响,因而今人应当按照礼书的旧称来复原地下丧葬文献。重要的是,必须尽量将丧礼仪式中功能不同的遣策和赗书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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