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江陵马山M1。其中一件竹笥(8-3A)上的签牌标明:“(从纟)以一衣见于君”,笥内放着一件小尺寸的衣服。显然就是赠禭者的名字,而所禭的是一件“衣”。据说覆盖在该墓外棺上的衾,其下也压有一枚有字签牌,应当也是他人致禭之物。在尸体的衣衾包裹第二层即凤鸟凫几何纹锦衾(N5)绢里上,有墨书文字“门”两字,在尸体的衣衾包裹第十层即对龙对凤纹绣浅黄绢面绵袍(N14)绢里上,也有墨书文字“柬”。另外,在对龙对凤纹绣浅黄绢面绵袍(N14)的灰白可绢里,还发现了0.7×0.5厘米的朱印(与塔形纹绵带上多处所盖的朱印相同),印文没有识读。因为N14上既有墨书文字“柬”,又有朱印,因此我们推测,前者(“柬”)是禭者的名字,而后者可能是该绵被制造作坊的标识,类似于今天的商标(这种作坊标识性的印戳,在长沙马王堆M1出土的73件漆器上,都有发现)(注:参见《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第78页。)。 2.赗礼 关于致赗和受赗的礼仪,《既礼》有大段的规定,限于篇幅,不作赘引,兹据此梳理出公对士和大夫对士两种等级的赗礼细节: 公赗士。其一,赗马。公(国君)对士之丧赠赗两匹马,赠送马匹与助丧执绋,其意义相类。《既夕礼》似乎只记有赗马,而未有赗车之说。《左传·哀公二十三年》便记载了宋元公夫人景曹丧礼时,季康子派冉有代为赗马的事。其二,奉币。即玄纁束,一般是玄三纁二,五匹布帛。束帛是致达使命的信物,国君派来的使者将币(束帛)放在柩车的左边(“宾奠币于栈左服,出”)。 卿大夫以下其他宾客赗士。其一,也是致马和奠币两种(“马入设,宾奉币”),其马也是牵到柩车的左边;其二,可能也有羊(“士受羊,如受也”);其三,可能还要赠以奠物(“若奠,入告,出,以之宾入,将命如初”);其四,也有可能赙以财物(“若赙,入告”)。《既夕礼》还规定,如果所赗没有盛财物的器皿,则面对面接受(“捂受”),如果所赗为已做成的明器(“就器”),接受之后还要陈列展示(“坐奠于陈”)。 楚墓出土文献中关于致赗的实例有: (1)天星观M1。根据考古简报,遣策所载赠物助丧者多为官员,如“集脰尹”、“集脰尹”、“宰尹”、“集墨尹”、“宰尹”、“阳令”和“小司马巨”等;另有邸阳君的同姓,如“番之里人”;还有无官职者,如“宋”等。赗赠的物品主要是车马,车有轩车、王车等,遣策详细记录了车上部件、饰物的名称和质地等。 (2)包山M2。该墓简277载:“苛郙受”;牍1载:“大司马悼滑救郙这岁享月丙戊之日,舒寅受一分正车”。所谓“受”即“授”,为赗赠的明证。所赗赠的物品,包括马车、车饰、马饰、兵器等。同墓所出的一件马甲(2:381)上书有“公”和“嬴”等字,或许也是赗赠者的名字(注:《包山楚墓》,第222-223页。)。 (3)马王堆M3。该墓的小结木牍上记载了竹笥、瓦器和布囊的数目、位置等,其中一段云:“右方凡用笥六十七合,其中十三合受中,五十四合临湘家给。”说明在所记物品中,有两种来源:一是“受中”,一是“家给”。显然前者为外赠,后者为自备。 (4)张家山M247。遣策简15载:“史光笥一”,整理者注释谓“应系人名”,此人即赠送者之名。由史光赠送的竹笥一件,其中所盛物品不详。 如前文所论,赗可以作为禭、赠、赗、赙、奠等助丧形式的统称。那么,从赗书中离析出致禭者和致禭之物,在逻辑上是可行的。例如,据商承祚研究,长沙仰天湖M25中的许阳公,就不只送了一件东西,包括一件丧夹纺衣、五张席子和另外一种不解其名的器物,显然,前者是禭,后者是赗。同墓遣策所载的“右马”,除了赠送一件短衣外,还赠送了一对蠃酱以助丧,显然,前者是禭,后者是赗(注:商承祚:《战国楚竹简汇编》,齐鲁书社1995年版,第62-63、59页。)。“吊丧不能赙,不问其所费;问疾不能遗,不问其所欲”(注:《礼记·曲礼上》、《礼记·檀弓上》。)。赗赠之多少,无非根据吊丧者的悲情和财力来决定,孟献子之丧,司徒旅只赠以“四布”,至为简易,反而得到孔子认同,认为“可也”(注:《礼记·曲礼上》、《礼记·檀弓上》。)。 但是,由于受到简牍出土状况的限制,有时很难将赗、禭两者细加区分。例如,望山M2简63有“奉阳公□□”,简64有“长王孙□□”,其中的奉阳公和长王孙无疑就是赗禭者之名,但是究竟是赗还是禭,仅从这两支零简还不能确认。 事实上,在现实的丧葬活动中,人们关注更多的是助丧的实际内容,对于禭、赠、赗、赙、奠等名称甚至出现了混用,这在《史记·陆贾列传》中有很好的例证。据传载,平原君朱建遭母丧,家贫无以发丧,陆贾劝辟阳侯利用助丧之机结交平原君,于是“辟阳侯乃奉百金往税。列侯贵人以辟阳侯故,往税凡五百金。”《集解》引韦昭注:“衣服曰税。税当为‘禭’。”《索隐》亦引《说文》以证是说。按照礼书及上文所论,持金助丧,当谓之赙,而汉人谓之禭(税)。陆贾、朱建等都是楚人,可见至少在到西汉初年,民间在助丧的名称方面,已与礼书有所变异,禭、赙不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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