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赗礼中,是以赗赠者的职官登记,还是以其姓名登记?对此以前曾有误识。商承祚针对战国遣策的情况得出结论: 遣策写入馈送的各物,而不写送物人姓名,只称官名。如“许阳公”“右马”“屯君”,江陵望山二号墓遣策亦见“奉阳公”等(注:商承祚:《战国楚竹简汇编》,齐鲁书社1995年版,第62-63、59页。)。 高大伦也认为:“从我们发现的所谓‘赗方’,从最早到最晚都未见有记人名的”(注:高大伦:“遣策”和“赗方”》,《江汉考古》1988年第2期。)。这些都是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归纳,其结论很快为新出丧葬文书所打破。上列天星观中M1的“宋”、包山M2中的“苛郙”、张家山M247中的“史光”等等,都是不缀官职而直接书以名字的典型例证。其实,汉人已有明载,《既夕礼》“书赗于方”下郑注谓:“书赗奠赙赠之人名与其物于板。”这里所说谓“人名”的意思应当是:有职官者书其职官名(如许阳公之类),无职官者书其姓名(如苛郙之类)。如果认为因为某人无职无官,而在助丧赗物时连名字都不能登录,则于逻辑不通。 如上所论,禭与赗是丧礼中两个节目,禭不等于赗。那么禭加上赗是不是就等于遣呢?显然并非如此。如前文所述,遣策所记物品应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他人所赠送的物品(禭、赗之类);二是死者家属专为丧葬而自备的明器;三是死者生前使用过的旧物。但这三者是否全部入葬,还须慎加辨析。 第一,死者的旧物。对此,前贤或有不解,如商承祚的《战国楚竹简汇编》(第72页)认为:“遣策所记名物,多为送丧之物,如以旧物送葬,非礼也。”但朱德熙对长沙仰天湖M25的重释,纠正了这一说法,该墓遣策简1所记的内容,包括新、旧两种鞋履:“一新智(鞮)缕(履),一(旧)智(鞮)缕(履),皆有苴疏履”(注:朱德熙:《战国文字研究(六种)》,载《朱德熙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8-39页。)。新旧对举,十分明显,说明是以死者生前所穿旧鞋下葬。新出的遣策资料更是支持了朱说。例如,马王堆M3遣策中,也有“白衾二,素里,其一故”文字,所谓“其一故”,便说明其中一件是曾使用过的旧物。凤凰山M8中遣策所记袍、裙、袭、衾等衣物达三四十件,其中有的便冠以“新”或“故”字,说明有些衣物是死者生前曾经使用过的。1954年长沙桂花园出土的晋周芳命妻潘氏滑石衣物券上的随葬物中,绝大部分为故旧物品,如“故绮衣一要”、“故一领”等,即是明证(注:参见《长沙楚墓》,文物出版社2000年版,第422页。)。 第二,他人所禭之衣衾不一定全部用来殓尸,也不一定全部入葬。《士丧礼》和《杂记》都记载,禭衣者一般把衣衾放在尸床上(“委衣于床”)之后便走出去,然后专门有彻衣者把这些衣衾礼物拿到房中去(“彻衣者执衣如禭,以适房”)。小敛之前的陈衣仪式中,“凡十有九称,陈衣继之,不必尽用”,就是说庶禭不必全部用于裹尸。继之,大敛之前的陈衣仪式亦是如此,“陈衣于房,南领,西上,綪。绞、紟,衾二。君禭、祭服、散衣、庶禭,凡三十称。紟不在算,不必尽用。”明确规定君主和其他宾客所赠送的禭衣,不必全部用于敛尸。 第三,他人所赗物品允许分给其他亲戚,则即使赗书全部登录了他人助丧的赗赠礼物,也未必全部入葬。《礼记·檀弓上》记载,子硕举办完母亲的葬礼后,准备拿他人赙赠的财物充作祭器(“欲以赙布之余具祭器”),遭到其兄弟子柳的斥责:“不可,吾闻之也,君子不家于丧,请班诸兄弟之贫者。”赙是指“货财”,赙的对象是针对生者而不是死者,所以,助丧物品不一定全部入葬,留作家用也是正常之事。当然,像子硕那样,一般丧主都不留下办丧事的余财,而是将其分赠其他亲戚。总之,即使赗书所载,亦未必全部入葬,自然不能与墓葬出土实物完全对应。 综上可见,遣策所书的物品来源,相当复杂,不可简单视之。尽管可以概括为自备明器、死者生前旧物和他人赗禭三个部分,但遣策的内容绝不是这三者的总和,因为即使登记在赗书上的助丧物品也不一定全部入葬。另外,如果考虑到为了夸耀丧礼的排场而“虚列”助丧物品和随葬物品的因素,那么对于遣策文献的分析研究,则应当更加谨慎和细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