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禭•赗•遣(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月刊》 杨华 参加讨论

再来看马王堆M3,其中403支竹简与7支木牍同出,除了一支单独出于东边箱的木牍为告地书或告地策之外,其他6支均为随葬器物记录。从目前公布的材料初步看来,木牍上的小结文字,如“右方”车马、明童、美人、宦者等等,与竹简遣策中所记的内容应有重合之处,况且,在一支小结木牍上记有:“右方凡用笥六十七合,其十合受中,五十四合临湘家给。”这显然是助丧赗赠的记录。由此初步认定,马王堆M3中的部分木牍为赗书。
    第二,牍所书内容为遣策。如云梦大坟头M1所出木方,理由是:第一,该墓主椁室未遭破坏,其中仅出土一方木牍,并无另外的遣策出土;第二,经发掘者研究,该木牍所记内容与出土实物对进行对比,“绝大多数是符合的”;第三,该木方的记述中没有提到赗赠者的名字。据此可以认定这件木牍所记实为遣策,而并非赗书,因为下葬时不可能在没有遣策登记的情况下,而仅仅将助丧的赗物登记入土随葬。
    另外,江陵高台M18中,四枚木牍中的三枚分别是“路签”、“报到书”、“告地书”,没有专门的遣策文书,牍丁的正面墨书两排十二行文字:“壶一双,髹杯二双一奇,盛一双,閜一双,铊一双,椑虒二双,检一合五角囊一,卮一合黄金囊二,画杯三双,脯一束”(注:部分释文从黄盛璋说,参见《江陵高台汉墓新出“告地策”、遣策与相关制度发复》,《江汉考古》1994年第2期。)。据简报称,该牍所书内容与出土实物基本相合。显然,尽管在同墓所出的四枚木牍中,牍丁最宽,但该牍仍应判定为遣策,理由与上述大坟头M1相同。
    第三,遣策与告地策合书于一牍。例如凤凰山M10,该墓出有170多枚竹简,但内容多为租税、支付簿等,无一为遣策。而同墓所出的6枚木牍中,有5枚关涉契约、出入簿等,只有牍6正面记载随葬器具的名称和数量,背面记载墓主的姓名和埋葬日等(“四年后九月辛亥,平里五大夫张偃[敢告]地下[主]:偃衣器物所以蔡[?]具[?]器物□令。食[?]以律令从事”)(注:释文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初步判断,牍6为遣策和告地策的合写。孔家坡M8所出木牍亦是如此,据简报称,“该牍正反面均有字:‘二年正月壬子朔甲辰,都乡燕佐戎敢言之库啬夫□……’。内容包括时间、墓主、随葬品清单等,属于“告地策”,据策文所载名物与随葬品基本吻合。”显然这是一件告地策与遣策的合书牍。毛家园的木牍“牒书”,其内容与凤凰山M168相仿,据称也是记载墓主姓名、身份、入葬年月,以及殉葬奴婢和随葬车马等,当为告地策。
    一般说来,告地书是丧礼的主办者(地上的主管官吏)让死者向想像中的阴间官衙报到的文书手续,而遣策则是死者到阴间享受使用的物品清单,两者性质不同,分别书写。凤凰山M10和孔家坡M8的书例应看作是丧葬文书的简化形式(对此笔者将另文讨论)。
    综上可见,赗书和遣策的判定,并不完全取决于其长宽形制,而应当据其内容来认定。
    在形制较宽的木牍中,既有赗书又有遣策;相反,可以编连的竹简,也有可能用来记录赗赠器具,如包山M2中的简277就明确记有“苛郙受”(详下)。由此似乎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楚地的赗书与遣策,其形制并不如礼书规定的那么严格,往往混用,至少在战国中期以降已是如此。
    出土遣策一般记有随葬器物的名称、质地、数量,偶尔还记有随葬品的置放位置及器物分类小结等内容,一些保存较完整的遣策,其内容编排的先后顺序具有一定的规律。考古发掘时,将这些记录与墓中的出土物相对应,都基本相符。如望山M2、云梦大坟头M1和凤凰山M168等,其考古报告都列有遣策记录与出土器物的对照表(注:参见《江陵望山沙冢楚墓》,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162页;陈振裕:《云梦西墓出土木方初释》,《文物》1973年第9期;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墓》,《考古学报》1993年第4期。),就很好地反映了遣策记录的可靠程度。实际上,这也是目前遣策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即从名实对照的角度来释读遣策文字。
    但是,遣策所记与出土实物也不一定完全可以对应。例如,在长沙马王堆M1的遣策中,提到有“土牛马”“土金钱马牛羊鸟”等数十只(简298-312),但这些土制明器在实际墓室中并未发现;又如马王堆M3遣策中的“土牛”“土马”等之类,也未见诸随葬实物。另外,随葬物品还常见有数量不足的现象,如同墓遣策所记“漆画七升卮二有盖”(简179)、“漆画二升卮八”(简182),都只有一半出现在墓中(即1个和4个),据简文“幸食杯”应为一百,而实际只出土50个。上述“名实不符”的情况,是由遣策的性质所决定的,如前所述,宣读赗书和遣策是丧礼中的一道必要节目,丧家为了炫耀财富和夸罩社会关系之广泛,便在遣策中“虚列”随葬物品,但实际准备这些物品时,并不一定能照单凑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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