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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绿营的管辖区域与区域社会--以江南三角洲为中心(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太田出 参加讨论

象这样自上而下地设定的领域之所以容易被接收,或许是因为大汛的管辖区划分明确,另外大汛的管辖区域是对县的不同领域的划分,同时也大体符合自发的领域观念(市场圈),当然必须意识到乡镇志都是站在官方的立场上进行记述的。因此虽然不能简单地说大汛的管辖区域=市场圈,但根据前面探讨的结果及在乡镇志的有关记述中能够毫无滞碍地将市场圈与大汛的管辖区域进行概念互换的史实来看,至少可以认为这样的推论是成立的。
    最后再以新塍镇为例,具体分析一下大汛的管辖区域、市镇的领域、市场圈三者的关系,及其与本节言及的宣统年间自治区域之间的关系。在民国《新塍镇志》卷一〈疆域〉所引光绪《新塍志》中,具有如下记述((1)~(4)系笔者为便于分析所加):“疆域表云‘(1)新塍为秀水首镇,北控吴江,西接桐乡,东南二际,皆与县境相毗连。(2)其直南二十里曰陡门,旧时别为一镇。(3)是以新城汛所辖境,西南不过灵宿港,东南至九里汇而止’。(4)今彼镇久废,既附属於新城汛,则西南界限当尽秀水所隶,东南边线亦当自九里汇画至运河,庶沿塘一带防务有所专责”。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在镇志的〈疆域〉之中明确提到了“汛”(上书史料将盛泽大汛亦记作盛泽汛,故此“汛”亦当视为大汛)的管辖区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新塍镇的领域与新塍大汛的管辖区域的一致性。如果二者之间毫无关系的话,上述内容记入诸如〈兵防〉等项之下就足够了。
    其次,这则史料引人深思的是它还反映了邻接市镇的没落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变动。①记述了新塍镇的领域;②提到了在该镇南边有陡门镇;③是以陡门镇的存在为前提,指出新塍大汛的管辖区域未及陡门,这同样反映出镇的领域与大汛的管辖区域是相互一致的。至此尚一切正常,然而问题在于④是在何种逻辑下推导出来的?之所以提出这样的疑问,是由于陡门镇被废这样一个社会经济现象,一般很难与新塍大汛要求扩大管辖区域这样的理由联系在一起。
    关于新塍镇,尚存有咸丰、同治年间编纂的《新塍琐志》,该志〈疆里〉言道:“(镇之领域)南至陡门塘,陡门向为镇,今久废矣”。这反映出在镇民的意识中已将新塍镇的领域扩大至陡门,换而言之,新塍镇的领域是在陡门镇的没落中自然而然地扩大的,镇民或许认为这也是市场圈扩大的结果。因此,可以认为镇民基于市场圈扩大的理由,提出了拓宽大汛管辖区域的要求。
    若再进一步分析该地区的汛防制度,可知陡门镇原本并不包括新塍大汛的管辖区域,也没有以该镇为核心设置大汛,尽管陡门镇名义上被称为镇,正如嘉庆《嘉兴府志》卷四〈市镇·陡门镇〉所载:“(该镇位于)县治西二十七里灵宿乡,镇夹运河,南北廛居仅二百余家,较诸镇最为阒寂”,从其规模而言则属小村落,因此其间仅设一小汛(马兵一名、守兵九名),归入以桐乡县濮院镇为中心的濮院大汛的管辖区域(濮院镇位于陡门镇南部,显示陡门镇有可能被包含在濮院镇的中间市场圈内)。其后,随着陡门镇的衰落,同时也由于新塍大汛自身扩大需要的出现,新塍汛的管辖区域最终达到运河。由此可以进一步推断,原本以陡门镇(地跨运河)为基层市场的居民们,在该镇衰落之后,以运河为界,或北赴新塍镇,或南趋濮院镇。即新塍大汛通过将运河北岸的居民收容入自己的市场圈之内,实现了将管辖区域扩张至运河的目的。这种认识的根据,如前所述必定在于市镇赖以发展的基础模式,即市场圈内的人员的流动、商品的流通以及对其安全的维护。因此,大汛的管辖区域同样也取决于对市场圈治安的维持。
    关于与宣统年间自治区域的关系,民国《新塍镇志》卷一〈疆域〉中在引用光绪《新塍志》之后称:“宣统元年(1909),秀水地方自治筹备处画分(自治)区域,悉照郑(之疆域)表”,也就是说自治区域完全等同于与大汛的管辖区域相一致的新塍镇的领域。由此可知,部分大汛的管辖区域被宣统年间的自治区域所继承。
    稻田先生在其论文中非常出色地描述了自发的市场圈向行政领域制度化演变的过程,使本文得以提出自发的市场圈→市镇的领域→大汛的管辖区域→自治区域这样粗略的模式,从而说明在追溯区域社会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通过该地区内历史与地理等条件的不同--“高乡”与“低乡”所形成的村落形态的差异,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发展形态。稻田先生的模式仅仅满足了“高乡”的地形条件,而为探讨江南三角洲整体区域留出了余地。此外,当我们通过警察功能这一媒介、从支配者的角度来考察清代区域社会时,亦可从中勾勒出一个生活圈,它是以市镇为核心、以其周围四通八达的交通路线为媒介,在一定范围之内形成的村落群体。
    G·W施坚雅提出的所谓“市场圈社会论”,是将传统的史料用语即县、镇、市,代之以中心市场、中间市场、基层市场,创造出一系列包含空间、社会、经济的独特概念,他试图运用上述概念分析三个层次的市场共同体,以说明中国的农村社会。那么本文所探讨的市镇领域=大汛的管辖区域,相当于哪一层次的市场圈社会呢?关于这一问题,本文未能充分展开讨论,正如第三节所举吴江、震泽两县例证所示,大汛主要设于“镇”,其管辖区域包含若干“市”在内,可知大汛的管辖区域可与“中间市场”相对应。从常识上看,国家根本无法彻底控制众多的“基层市场”社会(尽管设置了小汛),那么清朝政府以中心市场乃至中间市场作为核心设置汛这样的组织,其实际目的到底何在呢?这一重要的问题在本文中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如果能够了解本文部分涉及的大汛、小汛的功能,它便会迎刃而解,这将作为笔者今后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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