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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运与民间组织探析(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 吴琦 参加讨论


    当罗教在江浙漕运水手中广泛流传的时候,漕运行业中的水手行帮悄然萌发。
    明清两代,漕运制度演变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民运减少,军运增加,军运最终取代民运。但是,在实际的运输过程中,由于财政、管理及官僚体制方面的问题,各种弊端层出不穷,运军逃亡现象频繁发生。康熙三十五年,清廷终于对原有的军运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即将原每船运军10名改为1名,"余九名选募水手充之"(12)。这一变化增加了漕运人员中雇佣劳动者的成份,因而也增长了漕运中诸如雇佣与工钱、矛盾与协调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这就促使水手们必须加强内部团结。同时,这些雇佣劳动者主要是无业游民,多无家室,他们的日常归所、生老病死都需要相互之间的帮助。水手行帮正是适应这些实际需要而产生的。
    陈国屏在《清门考源》一书中认为:"粮米帮始于康熙四十五年。"(13)这个时间正是在军运制度变革之后不久,所以结论有其一定的道理。但这不是水手行帮的最终形成,只能说水手行帮从这时开始酿生。由于罗教庵堂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所以此时的水手行帮只是水手们互助与协调的一种形式,并未形成权力体系。
    乾隆三十三年是水手罗教向水手行帮转化的关键一年,由于官府拆毁了杭、苏一带的庵堂,水手的生死依托荡然无存。清廷采取严厉措施,旨在严禁水手习教结社,但是,此时的水手组织已根深蒂固,清廷对庵堂的毁禁,客观上反而迫使水手组织突破宗教的形式。漕运水手由陆地转移到水上,由以庵堂为活动中心转向以老堂船为活动中心。随着这一转化过程的完成,水手帮会系统形成,其权力体系确立。
    清代每一个帮会都设有一老堂船,堂船上悬挂着罗祖画像,委派一人专管香火,并管理全帮水手的收支帐目,此即当家,亦称老管,一般由数人轮流当值。他们制定帮规、仪式等,掌握着对帮中水手生杀予夺的大权。每个帮会内部,俨然是一个独立的秘密王国。
    嘉、道年间,清王朝由于国力走向衰弱,已无力严厉控制漕运水手了,水手行帮掌握了对漕运的控制权,霸占本帮漕船,视同己业。这是水手行帮与水手罗教的不同之处。罗教虽然在水手中流传甚广,但雍正年间各帮中入教者"有四五人,也有十数人",并非每个水手都皈教;嘉道年间,情况则完全不同,"凡投充水手,必拜一人为师",道光五年,据浙江巡抚奏报,各帮派控制的水手"不下四五万,沿途牵手尚不在此数。"(14)可见,水手行帮已基本控制了江浙一带的漕运水手、舵工、纤夫人等。当然,宗教对水手们的影响仍没有完全消失,但总体而言,漕运水手行帮已决不是一个宗教组织了,此时水手供奉的罗祖实质上只是一个封建行业祖师。
    水手行帮内部实行严格的家族式统治,体现出鲜明的宗法色彩。帮内各人的地位完全按辈份排列,辈份最大的"老管"控制全帮,以封建的伦理道德约束帮众,以严厉的帮规震慑、钳制帮众。各帮酷刑甚多,诸如棍打、烧炙、截耳、割筋等,轻重不一,无论帮中何人违反帮规,"说打就打,决不宽容"(15),轻则罚以棍棒,重则沉毙水中,名之曰"替代祖法"。由此可见,水手行帮的封建家法色彩十分浓厚。
    水手行帮与水手罗教的最大区别就是宗教色彩的减退与封建权力体系的形成,而各帮派权力体系的形成,势必加强帮派内部的等级分化,并促成各帮派之间的对立和矛盾。雍正、乾隆年间,原来属于翁庵、钱庵、潘庵的罗教水手,已形成为三大帮派,"翁安呼为大房,钱安呼为二房,潘安呼为三房"(16)。各帮纷纷招收门徒,形成各自的势力范围。三派之下,又林立着众多的小帮派。由于翁、钱二人最初传教时关系比较特殊,故而,翁庵势力与钱庵势力在发展中一直比较友好与和睦,共称为老安,"安"即"庵";潘庵势力则为新安。运河沿岸的漕运水手帮会大体上分为这两大帮派,互相排斥、抗衡,在运河上形成对峙的局面。在新安与老安之下,小帮派之间的对立与矛盾也大量存在。
    当水手罗教在江浙一带出现的时候,庵堂起到了维系水手群的作用,促进了漕运水手之间的团结互助,具有一定的凝聚功能。罗教庵堂被毁后,在水手行帮形成的初期,其互助功能进一步加强。当有水手遇上困难时,均有同伴前来照应;当与漕运弁丁及其他人发生冲突时,必有同伴挺身相助;当本帮利益受到他帮威胁时,帮中成员群起攻之。
    然则,随着水手行帮权力体系的强化,其互助的功能受到限制,并发生变化。水手行帮愈来愈趋向对外的斗争,互帮互助的成份逐渐减少。在权力中心的控制下,内部成员保证了对外的一致性。首先是贩私活动。漕船贩私自前代便常有发生,清代更是屡见不鲜。对于封建政府来说,这种现象无疑会影响漕运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清廷一方面采取严禁措施,另一方面也实施一些普通举措,如准许漕运人员随船携带一定数量的"土宜"。但是,运河是沟通南北的重要运输线,在繁忙的运河中运行大有利益可图,所以每逢漕运之时,漕运水手总是抓住一切时机进行贩私活动,如私运商人的货物、自贩等,漕船超载往往造成沉溺事故;而漕船私贩食盐,极大地影响了清廷对食盐运销的控制。为了加强管理,官府对漕船的稽查十分严格。而为了逃避和抗拒稽查,行帮水手总是联手行动,共同对付官府。其次是索求工钱的行动。漕运水手的工钱十分低廉,又不断受到各级官吏的层层盘剥,致使水手常捉襟见肘,入不敷出,因此,水手们利用集体的力量,"索加身工,纠众殴官,司以为常,恬不为怪"(17)。在索添工钱的斗争中,行帮起了重要的组织作用。此外,在竞争就业及与他帮的斗争中,行帮也成为水手的组织凭借。
    水手行帮这些一致对外的斗争虽然规模与性质都有其局限性,但却加强了组织内部的共通性和严密性。当社会形势及所处环境发生变动时,便会转化成一股更强大的社会力量,向漕运以外的其他领域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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