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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对台谏系统的监控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林》 虞云国 参加讨论

宋代中枢权力结构中的监察功能主要是由台谏系统承担的,其运行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封建统治的稳固与否和官僚行政的效率高低。因而,有效地对其进行监控,以权力制约权力,是保证其正常运营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宋代君主官僚政体对台谏系统的监控可分三个层面,即君主的直接监控,君主授权中书、都省等中央部门实施监控,君主利用台谏官互相监控。在对台谏系统的监控网络中,君权外于操纵的中心与终端的位置上,这就给台谏系统的正常运作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深刻危机。
    一、君主对台谏系统的监控
    1.诏令:君主监控的主要手段
    御史台和谏院都备有已颁敕令格式、诏书御笔的汇编或类编,这些敕令诏旨既是台谏监察言事的根据,[1]亦是君主监控台谏系统的依据。绍兴时,有谏官论潜邸旧人不应援恩添差,高宗就引徽宗诏令认为"系国朝故事","劄与谏院照会。"[2]除先朝诏令制度外,君主还新颁诏旨对台谏系统进行监控协调。这些诏书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其一,戒励型诏令。主要对台谏官的职业道德进行原则性的劝戒。例如"务尽鲠直,以箴阙失","毋惮大吏,毋比近习"等等。[3]这类诏会往往流于空泛,如果在台谏系统运作正常时尚能起些导向作用,在运作失常时的监控作用反而是相当有限的。
    其二,指令型诏令。主要对台谏监察活动发出具体的指示。太宗至道元年诏"御史台于三馆不得与常官百司雷同行遣",哲宗元祐四年诏"应干边机文字并不许御史台取摘,"[4]即属这一类型。这类诏令在君主的监控操作中发挥着重要而及时的作用。
    其三,宣谕型诏令。主要是君主出于权宜之需,对例应属于台谏监察范围的个别人、事作出特殊性的知照。皇祐时曾命台谏按劾七十岁以上仍不致仕的臣僚,但仁宗旋即宣谕:对曾任执政的老臣,"台谏官勿以为言。"[5]这类诏令虽在具体问题上实现了对台谏系统的应变性的调节和监控,却在总体上对台谏系统的正常运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2.君主对台谏的考绩
    对台谏官的考绩也是君主监控台谏系统的主要环节之一,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其一,月课。真宗整顿台谏的天禧诏书明令规定:台谏每月须一员奏事。元丰六察法后,命六察官"逐旬具弹奏过事件奏闻",元祐时改为季奏,元符初仍"依元丰法。"[6]绍兴末定制:"台谏每月必一请对,察官每月必一言事","否则谓之失职。"[7]
    其二,御宝印纸。宋代袭用唐代以特定用纸供台谏官书写弹章谏草的成法。[8]天禧二年,三院御史已用御宝印纸誊录弹章,据范镇所说"先朝以御宝印纸给言事官",则谏官给印纸当亦在天禧时。[9]通过御宝印纸的颁发和回收,君主就能了如指掌地"知言者得失而殿最之",使其成为考核升黜台谏官的可靠依据。
    其三,台谏章奏簿。御宝印纸能使君主掌握台谏言事数量的多少,而台谏章奏采用与否则是衡量其言事质量的重要参数。为此,至和二年,仁宗在禁中置台谏章奏簿,同时命中书亦置台谏言事簿,既作为考绩台谏的方式,又旨在沟通台谏与君主、宰执之间的言事反馈渠道。六察法后,察官举劾重大察案也"皆须奏禀朝旨上簿。"[10]直至宋末,臣下还建请理宗对皇太子"教之以祖宗置簿记言之旧规",[11]表明仁宗创置的台谏章奏簿始终被宋代君主奉为考察、监控台谏的祖宗故事。
    二、中央机构对台谏系统的监督
    1.中枢行政部门对台谏机构的制约
    隋唐时代,尚书省对御史台已具相统制约的关系,宋代则发展为更严密完备的制度。
    宋代中书对台谏系统的监督,主要通过前述台谏言事簿主持对台谏官的考绩。早在景德四年,真宗对在正言陈彭年和侍御史贾翔所上言章大为赞赏,命"中书宜置籍记之,自彭年、翔为始。仍具案覆可行及不可行者岁终以闻,若有改转,即不俟岁终录奏"。[12]景德置簿后或废罢,故至和二年仁宗再命中书置台谏言事簿,"令以时检勾销注之。"[13]六察法行,规定六察官"以所纠官司稽违失职事多寡分为殿最,中书置簿以时书之,任满取旨升黜",并须纠劾被朝廷采用方能上簿。[14]直到南宋咸淳元年,仍"置籍中书,记谏官御史言事,岁终以考成绩。"[15]可证台谏言事簿始终是宋代中书监督台谏的重要方式。
    尚书省虽早就置有类似中书的台谏言事簿,记台谏章奏采用与否,"每季录付史官",[16]但承担起监控台谏系统的日常事务,则在元丰改制使其具有实际行政职能以后。其监督对象是六察御史,监控活动大致可归为三方面。
    其一,处理纠弹的案件。尚书省专置有御史刑房,专主御史台"所上弹劾文字",批转给有关部门纠正或重理,并"立为定限,无得稽违"。[17]对台谏机构检察范围内的刑狱诉讼,尚书省也有权过问和处理,实行督察和监控。
    其二,弹奏御史的失职。元丰中多次颁诏命尚书省有权弹奏六察御史纠劾不当事,六年,尚书省都司特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察案失职。"[18]《宋史·职官志》规定尚书省职掌之一为"奏御史失职",其纠督对象自应不限于察案御史。
    其三,主持台官的考绩。元丰六年始设御史房的另一任务即主管六察殿最簿,"各书其纠劾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条具,取旨升黜。"[19]绍兴时曾命御史月报平反刑狱情况,"岁终勾考,当议殿最",[20]表明尚书省考核对象遍及全体台官。
    此外,尚书都省作为主管上诉的机构,其级别高于御史台,对御史台也起一定的制维作用,不过,宋代君主在把日常对台谏的监控权交给尚书省的同时,又尽量不使这种权力超重到压制台谏监察权的地步。即以宋代上诉程序而言,其先后次第为所属寺监、尚书省六曹、御史台、尚书都省、登闻鼓院,"或为所抑,则诣检院",[21]尚书都省作为主管上诉的机构,其级别虽高于御史台,却低于隶属谏院的鼓院和检院,从而形成上下制约的监控和再监控的关系。而且,尚书省对御史失职仅有纠劾权,却无处分权,后者在名义上是直属君主的。例如,元丰时御史中丞舒亶和尚书省互劾簿书录目失责,神宗命尚书刑部劾治舒亶,有御史提出"中丞案尚书省事,不应付其属曹治曲直",神宗便改命给事中勘详。[22]
    至于和中书并称二府的枢密院,对台谏系统也有一定的监控权。徽宗时曾制订过枢密院取旨审量台谏言事的六条规定;仁宗时即已确立的中书将台谏言事录报枢府的做法,南宋高宗时仍"遵依旧制。"[23]
    2.中书其他部门对台谏系统的监督
    宋代由给事中、中书舍人等组成的封驳机构虽然主要是封驳朝廷政令,但朝廷采纳台谏论事劾人的章疏付外施行时,仍须先经封驳,封驳官便可在职权范围内,赞同则书行,反对则缴奏。南宋高闶指出:"祖宗时,有缴驳台谏章统不以为嫌者,恐其得于风闻,致朝廷之有过举。"[24]反映了封驳机构对台谏系统的监控作用。
    宋代对御史台刑狱的监督有三种方式。其一,通过刑部、纠察在京刑狱司、诉理所等司法、检察机构进行督察。景德二年命御史台凡"差官就勘公事,量事大小给限牒,报刑部提举台司常切催促";大中祥符二年始设纠察在京刑狱司,御史台刑狱亦归其纠察,"断遣徒已上罪人,旋具供报";天圣八年后,御史台刑狱基本上仍归刑部纠察。[25]对御史台勘断的刑狱,诉理所有权"取索着详",实行监督。[26]其二,通过台狱虑问制进行核察。淳化三年规定,御史台审结徒以上罪,再令尚书丞、郎或两省给、舍以上一人前往虑问。后虽旋罢,但咸平三年对流罪以上刑狱仍恢复虑问;大中祥符五年明令:凡经御史台虑问勘结的大辟罪,必须"再于中书舍人以上、丞郎以上再请录问";绍圣元年,台狱虑问划归"刑部右曹郎官施行"。[27]其三,委派内侍省宦官临鞫狱。宋代君主出于独裁猜疑心理,有时会认为台谏也"未足取信",便"监以内臣",甚至"差一台官以讯劾之,遣四内臣以监视之"。[28]
    对台谏过失,除上述中央机构,其他臣僚一般是无权告论的。但对御史台推勘刑狱、定夺公事中贪赃徇私、措置失当,庆历七年规定"许人陈告"。[29]宋代还著令:臣僚收到御史台指挥,"事有未便者,听实封论奏"。[30]但这种告论的内容、场合都是有限的,不能视为宋代对台谏系统监控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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