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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对台谏系统的监控(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林》 虞云国 参加讨论

三、台谏官的互劾互监
    宋代台谏论事实行不白长官、不相为谋的原则,自然会衍生出台谏官互劾监的监控机制,其中虽有君主玩弄平衡牵制权术的成分,但毕竟是台谏系统自我制维能力增强的体现。这种多向交互的互劾互监,可归结为三种方式。
    其一,长官与属员之间的竖向互监。
    宋代突破了前代长官举劾部属那种由上对下的单向型监控方式,实现了双向型监控方式的转换。早在真实前期颁布的"三院御史令本台采听声誉不称职者具名以闻"的诏令,[31]就已难断言是把监控权仅仅交给了宪台长贰。因此,御史蔡承禧劾御史中丞邓润甫,谏官崔鶠论谏议大夫冯澥,这类台谏官论劾其长官的现象,几乎和台谏长官纠举其属员同样司空见惯。
    其二,台官与谏臣之间的横向互监。
    由于宋代台官也拥有弹劾权,遂使台府与谏院之间可能构成互劾互监的局面。知谏院欧阳修论罢监察御史王砺,御史里行唐介奏劾知谏院吴奎,这类台谏互劾在宋代是屡见不鲜的。至于具体方式有台官论谏长、谏官击台长、台长纠谏官、谏长劾台官、台长弹谏长、谏长攻台长、台官论谏官、谏官劾台官,都不难找到史证。
    其三,台府和谏院内部的互监。
    这一类型有两种表现形式:一为御史互劾,宋代"台中条制,如台官不称职者亦许举",[32]殿中侍御史洪咨夔劾罢监察御史王定即属此例;一为谏官互纠,右司谏贾易弹击左司谏吕陶,便是其证。
    总之,宋代构成了台谏系统内部互相制约的自我监控网络,将每一个台谏官置于其他台谏官的监督之下,他们之间互劾的是非行否,其最后裁决权则握于君主,而君权也正需要利用这种互监互劾来实现其对整个台谏系统的全面而严密的控制。
    四、对台谏官的升黜和奖惩
    对言官的升黜奖惩,即是推动台谏系统更积极忠诚地为君主官僚政体服务的激励机制,也是促进台谏系统吐故纳新、择优汰劣的调节机制,是对台谏系统的动态监控。对台谏官的迁调罢黜,宋代在制度规定上也是权归君主而宰执不预的,所谓"祖宗故事,凡进退言事官,虽执政不得与闻,盖以杜绝台谏私于宰执";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不得不依赖宰执,会"中书勘会取旨",[33]故而相权的作用仍是不容忽视的。
    1.激励机制:升迁和奖励
    统治者深知激励往往比惩戒更能激发台谏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宋代"故事,台谏官言事称职,甚者不次进擢,其次亦叙迁美职",[34]说明迁擢台谏有破格型和常规型。
    其一,破格型的奖擢。
    《文潞公文集》卷29《奏除改旧制》指出:"御史言事称职,公论所推,即非次拔擢,系自特恩。正言、司谏自来迁擢无定制,或兼带馆职,文行著闻,或议论识体、方正敢言,朝廷所知,临时不次擢用",大体反映了宋代台谏破格拔擢的情况。真宗天禧整顿台谏诏书说:"候及三年,或屡有章疏,实能裨益,特越常例,别与升迁",[35]但实际上任期满即予迁擢的台谏官是为数不少的。唐坰权监察御史里行才数月,即因言事"多密裨益",擢为同知谏院。
    除了在台谏系统内破格迁擢外,台谏还往往不次迁调到更重要的职位上。宋代称职台谏多为高级侍从和执政的后备人选,以至在仕途上"最称要捷",有以里行、正言进入台谏圈,"不十年而为近臣者。"[36]御史中丞更是跻身宰执圈的四类人选之一,俗呼"四入头",据统计,建炎至嘉定间,除御史中丞凡40人,入为二府执政的达29人。[37]破格拔擢向台谏官展现了一条通向最高权力层的捷径,在台谏系统运作正常的情况下,这种尚未达到而可能实现的希望,是可以成为促进台谏忠于职守、勇于言事的潜在动力的。
    除不次拔擢外,赐改章服、特转官秩(即寄禄官阶)、赏赐钱物,也常作为对台谏破格褒奖的手段。
    其二,常规型的升迁。
    常规型升迁是指台谏官任满按有关惯例或规定迁转职事官或寄禄官。仁宗时曾"举行御史迁次之格",[38]应是御史常规升迁的法规。除任满与知州差遣外,该法规其他条文已难详考,不过,天圣七年有人上封事说:"旧制,三院御史供职后,多出为知州。近岁即差充省府判官、转运使。"[39]前引文彦博元祐元年《奏除改旧制》也说:三院御史"岁满多差充省府判官或诸路转运副使,累迁至三路",二说大抵吻合,与知州差遣同属御史升迁的惯例。御史里行任满"即与正御史",[40]然后依三院御史之例升迁。谏官常规迁改大体比照御史,元丰改制后"自谏路而迁省曹"成为常例。[41]
    2.调节机制:互调和外补
    互调是指同一品位层次上台谏官之间的调任,以达到台谏系统的协调平衡,它与上述台谏官在本系统内部的升迁同属台谏系统封闭式的调节方式。庆历时王素、欧阳修、余靖、鱼周询同擢为谏官,鱼周询耻于未能与前三人那样赢来士论的热烈推重,自请免职,仁宗命其"过台为御史",便是台谏互调的著例。[42]这种谏官过台、台官入院的现象,宋代是习以为常的。
    外补是台谏系统外向开放式的调节方式,其主要原因,一是秩满,一是罢任。秩满外补一般因"职业无闻",[43]虽不名以罢任,实亦相去不远。罢任外补虽是对台谏的一种贬黜,但宋代统治者对台谏官一般过失的处理原则是"厥初选用既审,则议论虽不合,人才亦不可遗",因此"例少贬责,间有外补者,多是平出。"[44]尤其对直言忤旨的台谏,往往"不过薄责,旋即超迁";有的甚至虽罢言职,"犹除省府职司",几与上述常规型升迁同等待遇"。[45]
    大中祥符九年诏:三院御史"全无振举者,当比类对换别官外任差遣",表明台谏秩满外补的原则就是"依资外任"。[46]对台谏罢任外补,昌大防奏:"自来言事官以事去,有三四等知州、知军、通判,已甚,得监当",高太后谕道:"与合入差遣,不要亏他。"[47]台谏罢任外补的"合入差遣"原则,和秩满外补的"依资外任"原则是一致的,在补外的职事差遣上也属同一档次。
    由于宋代例以通判或知县以上资序人入选台谏,即便以知县资序充任,到台谏秩满或罢任,其"资序亦率在通判已上"。[48]而差遣制规定"通判资序人任监司、节镇、知州,次任知县资序人任知州军、通判,"[49]故而监察御史以上台谏官补外得通选监司守贰,仅仅对原资序稍浅而责罚稍重的台谏,才给以三四等知州、知军、通判差遣。对原知县资序的台谏官罢任,一般也多优待以通判职任。神宗时,张戬、王子韶俱以知县资序充御史里行,罢职时,宰相曾公亮建议外补为通判,因王安石反对而落职和县,这是对罢任外补台谏处置偏严的例子,但大体上仍未违背平出外补的基本原则。有记载说:"旧制,谏官御史补外,无待阙者",[50]表明无论秩满还是罢任,台谏补外都是实阙直补的。
    3.惩戒机制:贬黜和处罚
    宋代黜罢台谏官有种种惯例和规定。台谏不能无故贬出,必须"明示降黜"原因,谏官尤其不能"去就无名,仰累圣德"。[51]罢免言官,事关政体,"故事,罢中丞并有告辞",后规定凡监察御史以上台谏官并给告。[52]贬黜台谏虽权归君主,但须经封驳,知杂御史吕诲因濮议被黜,责命未经封驳,知通进银台司韩维即待罪抗议。
    在贬黜台谏时,上文所述的平出外补的罢任是处罚最轻而使用最多的一种惩戒手段。与此同时并用的往往还有降官、落职等方式。熙宁时,孙觉因言事不当由正言贬为太子中允,并夺寄禄官阶两级,而右正言、秘阁校理李常罢知谏院,并落校理馆职。当然,有时则仅降官或落职,却仍保留其台谏官的差遣。
    在贬黜台谏的惩戒手段中,还故官、送吏部是一种较严厉的方式。所谓还故官,就是台谏黜免后仍任入选前的同等同类差遣,例如熙宁时同知谏院唐坰以监仓召入,罢黜后仍任监库。据《长编》卷237熙宁五年八月癸卯条注文,"故事,台谏罪黜,皆有叙法。若还故官,即永不叙。其后有送吏部之法,始于此",可以推断:还故官之法行于元丰改制前,而送吏部之法则形成于元丰改制确定铨注权归吏部以后。按宋代铨选规定,台谏升迁罢免后的差遣例归中书直接注拟、取旨除授的,而将被贬台谏的差遣注授下放吏部,即意味着该台谏官将不会再受到君主的叙复重用。
    送吏部之法后又形成合入监当差遣的惯例。元丰改制前言官贬除监当官,并不意味着永不叙复,据《宋史》本传,殿中侍御史郭劝、杨偕在天圣末同因言事贬为监税,不久即复任台谏。但元丰改制后送吏部与合入监当差遣的台谏则例不叙复,责罚严重的,君主还明批吏部给以远小或远恶监当。乾道间,右正言王希吕论劾幸臣张说,孝宗一怒之下,御批"与远恶监当",即是其例。[53]
    提举宫观、除名编管、勒停居住等贬窜方式,偶也用于台谏,但并不多见。[54]除贬黜外,夺俸罚铜,[55]延停磨勘,[56]是对台谏较常见的两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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