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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军资库初探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苗书梅 参加讨论

军资库是宋代州一级官府主要的存在日常经费的仓库,是宋代地方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宋代军资库的储藏、支出及管理进行了探讨,有助于对宋代中央与地方财政权限等问题的研究。
    军资库,并非是储藏军用物资的仓库,而是宋代州一级官府主要的存储日常经费的仓库。南宋人王明清《挥麈余话》卷1称:宋朝"守臣、通判名衔必带军州,其佐曰签书军事,及节度、观察、军事推官、判官之名,虽曹掾悉曰参军。一州税赋民财出纳之所独曰军资库者,盖税赋本以赡军,著其实于一州官吏与帑库者,使知一州以兵为本、咸知所先也。"宋代州一级正副长官的全称分别是知某州军州事和通判某州军州事,其"军州"中的"军谓兵,州谓民政"。[1]州府属官中,幕职官有节度、观察、军事推官、判官等,曹官有录事参军、司户参军、司法参军、司理参军等,虽然这些称谓有的沿袭于前朝,但"一州税赋民财出纳之所"被称为"军资库",这反映出宋朝对兵政的重视,也是宋代军费开支浩大的表现之一。
    军资库是宋代地方财政体系中举足轻重的一环,深入研究其存贮内容及管理方式将有助于全面了解宋代地方政治制度。本文拟从军资库的储藏、支出及其管理制度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军资库的设置及其储藏
    宋代州府所设的仓库种类很多,如有常平仓(或曰常平库)、公使库(或分为公使钱库与公使酒库)、军资库、甲仗库、籴纳仓、籴本库、夏税库、折帛库、经总制库、架阁库、牙契库、帐设库、银器库、杂物库(百物库)、轿库、抵当库、回易库、省仓(后改曰都仓,或分有都米仓,都盐仓)等等。其中供应地方官宴请、馈赠、到罢途中等费用的公使库,丰年收藏、灾伤发放用于赈济灾伤的常平仓,维持一州正常经费支出的军资库,存放武器的甲仗库,收藏诏诰敕牒的架阁库等是设立较早的,也是终两宋变化不大的常设仓库。
    就笔者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尚难以确定军资库始设于何时,但宋初已有,很可能是沿用五代旧制。如太祖建隆三年二月,渭州节度使张建丰即因"甲仗、军资库火",而被免官,并配隶唐州[2]。从现存的几部宋代方志看,宋代一般每州设一个军资库[3]。
    军资库是存贮一州主要经费的综合性财库,那么它都包括哪些收入呢?《庆元条法事类》卷37《给纳·仓库式》记录有宋代军资库的"钱帛帐"与"杂物帐",是我们了解军资库难得的史料。在其中的"诸州申钱帛帐"表目中,军资库的"实收"项包括"税租、酒曲、商税、房园诸色课利,欠负、赃罚、户绝、杂纳之类应正收入者。"所收物品的种类有金、银及"钱、帛、丝、绵、布、珠、玉、宝货、朱砂、水银、香、矾、铜、铅、锡、铁之类。"收入的途径分为:(一)本州所收的钱数;(二)"别州县支移到二税";(三)"自京般到",即朝廷下拨;(四)"别州般到",即从他州调济。(五)"若干某处般到";(六)"若干余处般到"。等等。这是"正收入"的钱帛帐,地方官还可以通过借用官钱回易即从事商贸活动"转收"部分钱物。除以上"钱帛帐"之外的其他物品归入"杂物帐"。根据上述记载,宋代军资库的主要收入来源有:
    (1)二税。二税或曰两税,是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租税,按照占有土地的多少分夏、秋两次征收,所收"有谷、帛、金铁、物产四类",基本上是实物和货币两类。谷类有粟、稻、麦、黍、菽(豆)等;帛类有罗、绫、绢、纱、丝、絁、、绵、布葛等等;金铁类有金、银、铁等;物产类有六畜、齿革翎毛、茶盐、竹木麻草、果药油纸、薪炭、漆蜡等,其中许多物品如粟、菽等又分为几种乃至十几种不同的分类[4]。总之,地方出产什么,宋政府便征收什么。大体上夏税以布帛为主,秋税以粮食为主,因此南宋人或称之为夏税秋粮。宋初,"军国所资,咸出于租调"[5],农田租税在国家财政结构中占最大比例。据《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31载:"自来受纳二税,必使赴军资库送纳,却行起赴朝廷。"北宋中期以后,由于大土地所有者隐田漏税,二税的正赋收入在政府总收入中逐渐减少,各种工商税收及附加税随之增加,虽然交纳军资库的二税收入有所减少,但其他课利场务收入有所增加。
    (2)场务课利。宋代对茶、盐、酒、矿藏等多实行官卖即禁榷制度,产茶处多设茶场,产酒、产盐之地则专设酒务、盐务或盐场,矿产地设监或坑冶场,城市收房租有楼店务,各州县收商税有商税务等,这些场务的收入往往被笼统地称为场务课利,是宋代货币收入的重要来源。据漆侠师统计,北宋真宗末年到仁宗皇祐初年,商税收入已占当时政府货币收入总额的45.4%和56.4%,宋神宗以后,商税收入所占比例有所减少,一度降至17.3%,但南宋以后,各州县的商税收入又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6]。而这些收入多纳入军资柯储藏或上缴。太宗淳化四年,诏令规定:"令诸州以茶盐酒税课利送纳军资[库](府)"[7]。神宗熙宁三年十一月,陕西常平司将原由衙前承包的酒税改为官监后,其收入便"于军资库送纳"[8]。熙宁七年又诏:"诸场务所收课利,除县寨合截留外,并于军资库送纳"[9]。各地所收场务课利,必须按时纳入军资库。条令规定:"诸场务课利次日纳军资库,少者五日一纳(承买在州官监内务同),并当日给钞。外县镇寨次月上旬并纳,先具起离月日报纳处拘催"[10]。军资库收到场务课利后,必须"即时给钞,其每月所给附帐,监官用印"[11]。此外,"诸楼店务省房岁收课利钱,十分内桩留五厘(州军资库、县省钱库寄收),充修造支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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