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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职田制度与廉政措施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西北师大学报:社科版 李清凌 参加讨论

一、宋代职田制度的建立及特点
    宋代的职田制度是作为廉政的一项措施提出来的。两宋有关职田的诏令,多次提到养廉的问题,如大中祥符九年七月诏云"厚禄食者,盖欲耸其廉节"[1],天圣九年二月诏中有云"天下吏给职田,所以惠养廉节也"[2]。宋代官僚队伍中存在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行为,是一个与宋朝政权相始终的严重问题。宋代统治者在严厉惩处官吏受赃的同时,更侧重于对高级官吏优给俸禄、砥砺清操的措施,形成宋代廉政建设的特点。
    宋朝统治者认为要避免官吏犯赃,全力效忠国家,就要优给俸禄,"吏不廉则政治削,禄不充则饥寒迫,所以渔夺小利,蠹耗下民,由兹而作矣"[3],"必若责其廉隅,所宜丰其廪禄"[4],"厚禄以劝群臣,则下之报礼重"[5]。正是在这一传统礼教思想指导下,宋自开国以后,就给各级官吏确定了优厚的俸给制度。又在常俸之外,增置俸户,给部分官府或官员赐钱;月俸多支一定比例的现钱;边远地区州县官选调时另给券,宿于邮置;以实价给官俸;致仕官给半俸,如此等等,备极照顾。宋代的职田制度,也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建立的。
    早在宋真宗咸平二年(999年)闰三月,京西转运副使朱台符上疏中就建议:"凡牧宰者,复俸户以增月入,受空土以为职田,俾其衣食足以恤家,车服足以示众。"[6]这年七月,宰相张齐贤又"请给外任官职田",于是宋真宗"诏三馆、秘阁检讨故事,申定其制"[7],恢复了西晋、北魏以至隋唐实行了数百年之久的职田制度[8]。
    宋代的职田制度,是西晋北魏隋唐"菜田"、"公田"、"职分田"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又有本身显著的特点。
    (一)给田范围小。西晋"菜田"的授田对象是百官,北魏"公田"只给"诸宰人之官"即地方官,隋唐两代的职分田普给于京朝官和外任官,只是在给田数量上,唐代对外任官比京朝官提高半个到一个品级给田,如京官一品给田十二顷,外任官二品给田十二顷,等等。宋代的职田范围小于隋唐两代,而与北魏差不多,即职田只给地方官而不给京朝官。给田政策的倾斜,表明了宋朝政府鼓励官员外任,加强中央对地方统治的政治倾向。
    (二)给田数量多。北魏公田每职最多给15顷,隋朝职分田每职最多给5顷,唐代最多给12顷,而宋代最多的达到40顷。
    (三)经营形式自由。隋代职田经营记载不明,按当时的一般情况,应当是采取部曲庄园制之类的经营形式。唐代职田"亦借民佃植,至秋冬受数而已"[9],即与一般地主庄园同样采取劳役制经营。宋代职田除了合法和非法役使百姓外,还通过租佃制经营,"佃户以浮客充"[10],租额为对半分成或定额租制。地租通常由官府派"公人"征收,然后分配到官员个人。
    我们知道,国家官员的薪俸制度和职官制度本身一样是为一定政治路线服务的。给什么职官俸禄厚,给什么职官俸禄薄,除了按官职大小确定外,还包含着最高统治者用人导向的意图。宋代职田制度的特点,清楚地反映出宋朝政府鼓励官员到地方上任职,以强化最高统治者对地方控制的目的,或者说,它是宋朝政府加强中央政权对地方统治权力的一项具体措施。
    二、宋代职田授田制度的演变
    宋代职田制度,经过了一个由主要给地方官府给田到给各级官员个人给田的演变过程。伴随这一过程的是职田数目及官员收入的不断增加。
    宋真宗时,戚纶等受诏"定州县职田条制"[11]。咸平二年(999年)七月,宋朝政府规定的职田赐予标准是:两京、大藩府40顷,次藩镇35顷,防御、团练州30顷,中、上刺史州20顷,下州及军、监15顷,边远小州、上县10顷,兵马都监押、砦主、釐务官、录事参军、判司等,比通判、幕职之数而均给之[12]。这是主要按官府级别,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职田。官府内部,"所得课租均分,如乡原例",即所得租课"州县长吏给十之五,自余差给"[13],即按等级将职田租分到官员名下。此制推行不久,弊端很多,贪官污吏,或多占佃夫,或"多取以残细民",甚至无田而令出租。水旱之际又不蠲免租课,致民愁苦无告,"侵牟滋长,狱讼数起"。天圣七年(1029年)八月,宋朝政府下令"罢天下职田。官收其入,以所值均给之"[14],未能即行,仁宗因阅天下所上狱,多以贿败者,乃于天圣九年二月下诏"复给职田",再次让官员直接经营职田,侵渔细民。庆历三年(1043年)十一月,宋朝政府为了优厚官员俸禄,重新颁发了《定职田诏》,审定了职田的授田标准。这一次是将职田分配到职官个人名下。据《宋史·职官志》记载,熙宁(1068-1077年)、绍兴(1131-1162年)间,宋朝政府又两次审定职田成式,所定标准大体与庆历诏一致。
    庆历诏所定职田制度与咸平令相比有这样一些差别:(1)咸平令主要按官府给田,职田租入要在每一官府各官员间再分配,长吏得一半,剩下的一半由其他属官按等级差给,而庆历以后则按官职给田(或给粮)。如江阴县长官职田数无考,皇佑中,每年职田租入是700斛[15],其他佐官职田可考者,签判3顷,司理、司法、司户各2.5顷[16];昆山县职田全给粮食,知县446石6斗1升,县丞304石5斗8升,主簿239石9斗7升,县尉229石8斗9升,监务、巡检以下略有差别[17]。(2)咸平令所给田地是"官庄及远年逃亡田"[18],而庆历诏指定所给的是"官荒地,并绝户田及五年已上逃田","若系官庄田见有人户出租者,不得一例支拨"[19],意在保护朝廷租课收入。(3)在经营方式上,咸平令表明是由官府统管统收,统一分配给官员个人,而庆历诏则明确规定"其田许自差公人勾当,并招置客户,每顷不得过3户,即不得全令州县差人及招客户"[20],给予官员个人以经营权,这就造成了比一般官私田地收租更多的弊端。
    须要指出的是,咸平令已经比前代提高了职田给田数,庆历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给田标准。如按咸平令,大藩府给田40顷,这是给予藩府全体官员的,其租课分配办法是:"长吏给十之五,自余差给"[21]。开封府是一个大藩府,其官员一般除牧、尹(不常置)或权知府等长吏1人外,还有判官、推官4人,领南司者1人,司录参军1人,功、仓、户、兵、法、士曹参军各1人,共6人,左右军巡使、判官各二人共4人,左右厢公事干当官共20人。按庆历诏的规定,若各职人员配齐,其应得的职田总数当在100顷上下,比咸平令规定的数额超过了一倍半。再如宋代一般中下州,都有知州、通判、签判、判官、司户曹参军、司法、司礼、录事参军各1人,按照庆历诏规定,各职额满,这些官员共应得职田30顷以上,也超过了咸平令规定中、上刺史州职田20顷,下州15顷的近一倍。按庆历诏,转运使、副使的职田数"比节镇长吏",即15顷,咸平令明定"转运使、副十顷"[22]。其余职官包括县令丞簿尉,以某一具体机构为单位,所得职田均高于咸平年间的规定。这就是说,庆历中,宋朝政府在"诏限职田"的幌子下,用法律形式承认了咸平以来各级官员逾越政府有关职田的法令规定而多占的田地,并且允许未逾法令限制的官员,也可以在新诏令保护下比以前占有更多的田地。熙宁、绍兴诏只是对庆历诏规定的重申补充,其实质完全一样。宋朝政府在给内外官优厚俸禄匹帛、职钱、禄粟、傔人衣粮、茶酒、厨师薪藁、炭盐等物的同时,又给予外任官越来越多的职田,从客观上来看,是国家所有制力量削弱,庶族地主私有制加强,国家政权对私家地主让步让利的表现;从主观目的上来看,则无非是想诱导更多的京官外任和吸引更多的士人从政,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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