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职田制度与廉政措施(3)
四、对宋朝职田养廉政策的评价 宋代的职田制度既是一项土地制度,又是职官制度的补充。作为土地制度,由于职田数量很少,因而它在官田或整个土地经济中所占比重是很小的。但作为职官制度的一项附属制度,宋代职田的影响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 宋朝政府之所以建立职田制度,既有如诏令和官员奏文中常说的要让宰民官革贪心、兴廉节,同时通过直接经营土地,减轻民众负担,"利于贫民"。此外,还有诱导更多官员安心外任,强化中央对地方统治的打算。从前者来看,宋朝政府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因为职田之赐,并没有砥砺官僚队伍的"清操",减轻民众负担,反而激起一股更加强大的贪鄙风。 宋代各时期的令文对州县官员的赐田标准十分具体且有限,但事实上,各地各级官员真正的受田数量和收益悬殊很大。政和八年(1118年),臣僚上奏中有云:"夫天下圭田,多寡不均久矣,县令所得,亦复不齐。多到九百斛,如淄州高苑;八百斛,如常之江阴;六百斛,常之宜兴。自是而降,或四五百,或三二百。凡在河北、京东、京西、荆湖之间,少则有至三二十斛者;二广、福建有自来无圭租处;川峡四路自守倅至簿、尉,又以一路岁入均给,令固不得而独有。"[46]职田占有量的不一,必然引起各级各地区官员之间的攀比和竞争,扩张胃口,奋力奔竞,"或穷日之力以赴期会,或交书请属以幸权摄,奔竞之风长,廉耻之节丧。"[47]官僚队伍中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复杂。同时,在职田经营中出现的"强抑人户租佃"、"抑勒乡保邻人陪纳"、"无田或顷亩不足而抑配虚纳租课"、"派子弟公人监获"等恶劣现象,给一部分职田上的客户带来更加惨重的剥削,"慈爱靡闻,罔恤人劳"、"癖污之始,夺农力以囗求,剑熟之时,峻公囗而奄取,无水旱蠲除之惠,无乡愿赈济之恩。"[48]从而加深了官僚地主与客户之间的矛盾,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但是从另一角度来看,宋朝政府通过职田制度,把大批官员与地方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使他们关注社会生产,安心在地方上任职,这对于加强中央集权制度,强化中央对地方统治有重大的意义。这里有两个现象值得注意:一是两宋三百年间,大量京官外任,朝官而任县令,宰相而判州府者极为普遍,而且他们一般都能安心于地方任职,主动要求内调者很少。二是农民的反抗斗争尽管很普遍,但都未形成全国性气候。就是说,由于职田制度的实行,宋朝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实现了用经济手段引导更多京官出任地方官职,强化封建国家对地方统治、稳定社会秩序的意图。再从职田制度实行中的弊端来看,问题大都出在生产经营和分配两个环节上。熙宁中,宋朝政府诏令"成都府路提点刑狱司,以本路职田令逐州军岁以子利稻麦等拘收变钱,从本司以一路所收钱数,又纽而为斛斗价值,然后等第均给。"[49]即取消各级官员对职田的直接经营权,统一经营,分配租入,问题就少得多。因此,对于宋代职田制度积极的一面,应予以适当的肯定,不能因其实行中的弊端,而将这一制度全部否定。 注释: [1]《诫约职田遵守元制诏》,见《宋大诏令集》卷一七八。 [2]《复职田诏》,同上书。 [3]《幕职官置俸户诏》,见《宋大诏令集》卷一七八。 [4]端拱元年六月《幕职州县官俸半给缗钱诏》,见《宋大诏令集》卷一七八。 [5]庆历三年十一月《定职田诏》。 [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 [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五。 [8]职田在西晋叫"菜田",北魏叫"公田",隋唐叫"职分田",其实质都是按官职的大小将一部分系官田划拨给官府或官员个人,以其租入作为官员俸禄之一部分的制度。各代给田的具体规定,详见《文献通考》卷六五。 [9]《文献通考》卷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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