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万历四十四年(公元1616年)后金(清)的建立,标志着明清之际的开端。虽然后金的各项制度尚属草创,需要不断改进与完善,但努尔哈赤与皇太极对于政权建设的高度重视,仍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 环顾17世纪前期的中国大陆,除去后金(清)地方政权,还有明朝、农民军以及准噶尔部贵族集团等各种政治力量。相较之下,后金(清)对政权建设所投入精力相对最大,成效尤为显著。这是清朝能够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在逐鹿中原中捷足先登,取得最后胜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努尔哈赤既是后金(清)的创立者,又是清朝统治者重视政权建设这一传统的创始者。在其进行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也曾出现过成功与失误并存之举,八王共治国政制度(以下简称八王共治制),就是突出一例。 后金八王共治制的提出与部分实施,是努尔哈赤在位期间作出的重大决策之一。迄今为止,有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它的性质、作用等方面,对于这一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努尔哈赤之所以制定八王共治制的原因,八王共治制与皇太极继承后金汗位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或析述不多,或尚未论及。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并就其历史作用作进一步分析。 一 努尔哈赤于明万历十一年(公元1583年)以父祖遗甲十三副起兵,经过三十几年艰苦奋战,基本统一女真各部,万历四十四年(公元1616年)建立后金汗国。后金是努尔哈赤以其家族为核心,以八旗为基础而创建的政权。努尔哈赤在后金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操生杀予夺之权,汗命即是法律。(注:参见李民寏《建洲闻见录》,辽宁大学历史系清初史料丛刊本,第45页;《天工朝臣工奏议》卷上,辽宁大学历史系清初史料丛刊本,第9页。)他既是后金汗, 又是后金全体臣民的父家长,“汗非一二人之父,乃举国之父也”(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59页。),其统治是父家长制专权, 并以贝勒大臣议政为辅助。 可是,天命七年(公元1622年)三月,努尔哈赤却在与诸子的谈话中,提出在他身后,实行八王共治制。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以各掌旗贝勒即八和硕贝勒为八王(注:因努尔哈赤始终没有明确指出“八王”之名,所以,除去四大贝勒代善、阿敏、莽古尔泰、皇太极等4人肯定是在“八王”之内外,另外4人即“四小王”具体是指何人,目前尚无定论。从努尔哈赤去世后,总计15人共同推选新汗等事实看,所谓八王并非是一确定之数,而是指“八家”,即八旗,包括八个掌旗贝勒以及他们的亲兄弟,或其年长之子。他们均为努尔哈赤的子、侄、孙。参见《清太宗实录》卷一,天命十一年八月庚戌、辛亥。)。 第二,“继我而为君者,毋令强梁之人为之。此等人一为国君,恐倚强自恣,获罪于天也。”“八王同议,必然无失。尔八王中择其能受谏者即嗣父为国君。若不纳谏,所行非道,尔八王即更择其能受谏而好善者立之。”如果被更换者“不乐从商议,艴然作色而拒之,……则强行换之也”。据此,后金新汗将由八王中产生,八王具有选举、更换后金新汗的权力。这表明努尔哈赤拟将自己对汗位继承人的决策权,转交给八王,以集体决策的方式,选立新汗。 第三,“八王面君时,勿一、二人相聚,须众人皆聚之,共议国政,商办国事。”即八王与后金汗共治国政。 第四,强调八王之间的相互监督与牵制,试图通过集体力量,抑制八王的分权倾向(见下文)。规定平日八王须共同晋见国君;八王“因事他出”、“祭祀等事”,皆须“告众商议”,或“告于众而往”;“不记父汗训诲之言,不纳众兄弟之谏,竟行背逆之事”,定予惩罚,甚至“囚禁之”;八王中如有不称职者,“其余七人”“则当易之,择其子弟为王”,如“艴然作色拒之,亦强行易之也”。 第五,继续实行后金各项收入及俘获所得,皆由八家即八旗均分原则,以强调在经济上八王与国君利益均分,后者并无特权。 第六,“国君于每月初五日、二十日御殿二次。除夕谒堂子拜神后,先由国君亲自叩拜众叔、诸兄,然后坐汗位,汗与受汗叩拜之众叔兄,皆并坐一列,受国人叩拜。”这一新的朝仪,进一步反映出八王在政治上具有与后金嗣汗分庭抗礼之势(注:《满文老档》上册,第345-348页;另参见《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四,天命七年三月初三日,载《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74- 375页。)。 足见,八王共治制将使后金新汗的权力大为削弱,八王(八和硕贝勒,有时又称八贝勒或诸贝勒)的权力、作用则被突出,而后金新汗与八王之间、八王彼此之间相互监督与制约的规定,以及保证八王实力均衡、权力相等的措施,也十分引人瞩目。 八王共治制自宣布后,即开始部分实施。如八旗贝勒定期“齐集八角殿(大政殿,努尔哈赤临朝处)审事”,“大事则奏闻于汗”(注:《满文老档》上册,第379-380、308页。);下级官员的任免, 由上级官员“于诸贝勒集八角殿之日,乞请在案”(注:《满文老档》上册,第467、479-480页。);八旗分别立一赏罚档案, 各旗奖惩升降官员,“八册皆录”(注:《满文老档》上册,第480页。); 八旗贝勒共同审案,结案后,大事亦须奏闻于汗;后金向汉人下达命令,“皆以八王之书颁发”(注:《满文老档》上册,第550页。);等等。 八王共治制的出台与部分实施,显示了一个自相矛盾的事实,即努尔哈赤本人对后金实行专权统治,但他为其继承人所设定的,却是八王共治的分权统治。换言之,当后金社会快速向封建制转化之际,竟出现带有浓厚氏族军事民主制与部落联盟色彩的八王共治制度。这一矛盾现象,是各种因素交互影响、作用下,出现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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