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曾经设立“主席”的建制。194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对主席制作出规定,后在党的七大党章中对此予以确定。在近40年的时间里,中央主席制一直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生重要的作用,直到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中方才撤消了这一建制。作者对中央主席制有如下认识,请学术界同仁指正。 一、初设主席制,是为了适应严酷的战争环境,争取革命胜利,而在决策民主基础上实行事权的高度集中 在1921年建党后的21年时间里,我党对领导体制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调整。为了适应革命形势和党的发展的需要,党的中央领导机构是处于充实发展的过程中的。由建立中央局、中央委员会,到中央委员会里产生政治局,再到政治局中产生常务委员会,六届五中全会还产生中央书记处。但是直到1943年3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之前,在中央领导机构存在的问题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央的决策机关和办事机关的界限不够清楚,还没有在党的决议中对决策机关和办事机关的工作职责和组织关系作出明确的规范。 自党的一大至六届四中全会,在中央政治局下不设“书记处”而设中央秘书长。中央政治局是决策机关。由于不设书记处,秘书处又只能办具体事务,因此,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实际上也是日常办事机构。这就显示出决策机关与办事机关界限不清,自党的六届五中全会开始,设立了“中央书记处”,但却没有设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书记秦邦宪、张闻天、周恩来、项英,他们都是政治局委员,由政治局选举产生,其实就是政治局常委会。由中央书记处取代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并没有划清决策机关与办事机关的界限。 1937年12月下旬召开的政治局会议所产生的中央领导机关,与以前的区别主要是只设中央书记处,不设总书记,书记处实行集体领导。书记处书记由张闻天、毛泽东和刚从苏联回国的陈绍禹、陈云、康生等五人组成。陈绍禹是当时“左”倾错误路线的代表人,由于当时路线是非尚未分清,陈绍禹在党内还有相当影响。回国伊始,就在十二月会议上作了《如何继续全国抗战与争取抗战胜利呢?》的报告,公开批评党中央在统一路线问题上的许多正确观点和政策,许多与会者一时不能明辨是非。十二月会议后,陈绍禹又在长江局大闹独立性,推行他的“右”倾错误路线,不仅危害党的团结,而且还妨碍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正确实行。十二月会议产生的书记处不设总书记,这是当时特殊历史条件的产物。然而,这种领导体制是难以担负起繁重的领导任务的。因此,在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党的集中领导成为当务之急。在取得共产国际的支持后,1938年9月召开的六届六中全会对陈绍禹的错误进行了批评,批准了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政治局的路线。同时,鉴于王明的右倾错误与张国焘分裂党并叛党投降国民党的教训,还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几个组织建设方面的文件,并明确中央书记处由毛泽东主持日常工作。在这个文件中规定,“中央书记处的任务是办理中央委员会之组织性质和执行性质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召集政治局会议”,“遇有新的重大紧急事变发生,不能立即召开政治局会议时,得作新的决定,并得以中央委员会名义发表宣言决议和电文”(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707-708页。)。这种规定说明当时中央在政治局的决策民主与书记处的事权集中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 六届六中全会后,陈绍禹拒不承认错误,党内路线是非仍然没有真正搞清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尤其是在毛泽东亲自主持下编辑了《六大以来》的文件,使许多同志分清了路线是非。1941年党9月中央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与陈绍禹的错误路线划清界限,全党整风运动开展起来。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1942年9月1日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规定中央、中央局、分局、区党委、地委都实行这样的原则,即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经过党委讨论,在党委对此作出决定之后,对决议的执行必须实行权力的高度集中(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年版,第125、126页。)。半年后,中央政治局在执行上述决定的基础上,于1943年3月20日通过《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这个决定指出:中央机构调整的目的,“在于使中央机构更加简便与灵活,使事权更加统一与集中,以达到更能增强中央的领导效能”。“在两次中央全会之间,中央政治局担负领导整个党工作的责任,有权决定一切重大问题。政治局推定毛泽东同志为主席”。“凡重大的思想、政治、军事、政策和组织问题,必须在政治局会议上讨论通过。”“书记处是根据政治局所决定的方针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关,它在组织上服从政治局,但在政治局方针下有权处理和决定一切日常性质的问题。他的经常业务是:准备政治局会议的日程和应讨论问题的材料(或通知各部委准备);负责组织政治局会议决议之执行并检查其执行的程度;在政治局的方针之下负责办理和决定日常工作问题,中央各部委局厅社的工作,由书记处直接管理,或经过宣委组委管理之。书记处必须将自己的工作向政治局作报告。”“书记处重新决定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三同志组成之,毛泽东同志为主席。”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注: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17册,第344-346页。)。这个决定着重解决的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集中、统一的问题,强化党的集中制。但这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即决策民主、事权集中。为此,1942年那个文件首次提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方针,那还是指各个根据地的(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年版,第124页。)。1943年3月20日这个文件则完成了从中央领导机构到地方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中央政治局主席即为中央书记处主席,以及中央书记处主席有“最后决定权”,这是这一集中体制的主要部分。这种民主的集中制保证了党的路线、政策执行中的高度的集中统一,这是我们党能够战胜40年代初期的严重困难,赢得抗日战争的胜利,并迅速赢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基本原因之一。 1945年6月11日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正式确立了主席制。党章规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居全体会议期间,是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主席。”1943年3月20日党中央政治局对中央领导机构调整及关于主席制的基本精神,在七大党章中得到确认。其中有一个问题应加以分析,即关于主席“最后决定权”的问题。1943年3月20日的决议,明确规定主席在书记处有“最后决定权”,对主席“最后决定权”的实施范围界定得非常清楚。七大党章没有关于“最后决定权”的规定,也即在政治局没有“最后决定权”,也就不存在对“最后决定权”实施范围的界定。严格讲来,这是有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发生问题、甚至发生严重问题的。邓小平和党的许多老同志都在回忆中肯定,在党的遵义会议至1957年,党内民主生活总的来说是正常的,民主集中制贯彻得比较好。毛泽东在1962年1月曾说:“拿中央常委或政治局来说,常常有这样的事情,我讲的话,不管是对的还是不对的,只要大家不赞成,我就得服从他们的意见,因为他们是多数。”(注:毛泽东1962年1月30日《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1958年以后对毛泽东个人崇拜和毛泽东个人专断作风逐渐严重的时期,这种情况不能说完全没有,但毛泽东所说的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遵义会议到1957年之间那个时期。正因为那个时期大部分时间处于剧烈的革命战争时期,又经过整风运动,实事求是和党的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原则实行得好,所以党中央能制定正确的路线政策。党的七大党章,还不是称“民主集中制”,而是称“民主的集中制”。七大党章对“民主的集中制”,在“总纲”和“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中予以明确的规定;刘少奇在七大所作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民主的集中制”作了详尽的阐述,强调民主集中制是建筑在民主基础上的。党中央在1948年9月制定了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明确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这个文件严厉地批评了“重要问题的解决,不是由党委会议做决定,而是个人做决定,党委委员等于虚设”的消极现象(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1340页。)。这个文件是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所有这些,都对党的各级领导人具有正确的规范作用。总的来说,在党的七大前后,党的主席制并没有产生明显的消极作用。然而,这并不等于说,在以后历史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不会出问题、出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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