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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孙科在制定《五五宪草》过程中的思想变化(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海学刊》 高华 参加讨论

1931年10月,当孙科在宁粤和谈期间,第一次表示了自己关于结束训政,实行民治的观点时,就遭到汪精卫等的强烈反对。汪精卫认为,“无党则无国”,放弃训政,必然危及党国。当时汪精卫与孙科“反复辩难”(注:陈茹玄:《增订本中国宪法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11~213页。)。12月,中国青年党代表向汪请愿,要求国民党开放政权,遭到汪精卫严厉指责。汪声称,“国民党的政权是多年革命流血所取得的,绝不轻易示人”(注:参见沈云龙《抗战建国之中国青年党》,第29页。)。1932年4月,在洛阳召开的国难会议上,汪精卫回避全国各界呼吁结束党治这个紧迫问题,宣布会议只有三个议题,即“御侮”、“剿匪”、“救灾”(注:《国难会议记录》,载《近代中国丛刊续缉》,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第16页。),反对讨论政治改革问题,汪精卫十分勉强地声称,他虽“原则上赞成宪政”,“然而我们现在所关心的是不要退到1923年的形势”(注:季廉:《宪政能救中国?》,载《国闻周报》第9卷,第18期,1932年5月9日,汪精卫的讲话发表于1932年4月25日。)。汪派人物梅思平说:“我们从过去北京时代国会的经验看起来,知道在初行民治的国家,议会的压力愈大,他的腐化也愈容易”(注:胡适:《宪政问题》,载《独立评论》,第1号,1932年5月。)。
    对于汪精卫等的论调,民族资产阶级、自由派知识分子和孙科均表示强烈不满。在国难会议期间,各地代表提出要求实施宪政,保障人民自由的提案仍有13个之多。有100个代表拒绝出席国难会议(注:North China Herald,April 5th,18th,1932。)。《申报》批评国民党:“借所谓国民会议,国难会议等等敷衍人民,适见其心劳力拙耳”(注:《申报》,1932年3月10日。)。沈钧儒、黄炎培等指出,当前一切问题之重心,“不外对日抵抗到底,对内结束党治,实行民治”。胡适说:“如果训政的延长只是为了保持政治饭碗,那么,训政延长一日,只是当国的政党多造一日罪孽而已”(注:胡适:《宪政问题》,载《独立评论》,第1号,1932年5月。)。王造时质问国民党:“训政五年,训到丧权辱国,内乱不已。土匪到处如麻,贪官遍国都是,国家濒亡,民不聊生,试问再要这样‘训’下去,如何得了”(注:王造时:《对于训政与宪政的意见》,载《荒谬集》,第34页。)?
    孙科对汪精卫等反对结束训政、实施宪政的观点,站在维护国民党利益的立场,也进行了批评。孙科首先强调一部宪法对于现代国家政治稳定的重要意义,孙科以苏联在宪政下国力不断强大的事例为证,提问道:“为什么俄国在宪政之下,就可以推行它的共产主义,而我们何以不能在宪政之下,推行三民主义,进行革命建设的工作呢?”(注:孙科:《实行宪政之意义与国民应有之认识》(1933年1月1日),载《孙科文集》,第256~257页。)第二,孙科批评国民党内攻击实施宪政是“模仿北洋军阀”的论调是“陷于因噎废食之病”。孙科声称,“本党同志断不能承认自己是和北洋旧军阀相同的”。至于宪政,“不得谓其尝遭颠踬而终不令其尝试”,“不能以北洋旧军阀过去的种种失败,就说对于宪法我们也不能够再去推行”(注:孙科:《实行宪政之意义与国民应有之认识》(1933年1月1日),载《孙科文集》,第256~257页。)。第三,孙科对宪政后的国民党前途表示乐观。他认为,对国民党的前景“可以不必顾虑”,“决不能说宪法一经颁布,国民党就不能参与政权”。孙科断言,实施宪政,“国民党必能受全国人民的拥戴,国民党的政权,一定可以更加巩固的”(注:孙科:《担任立法院院长的使命与今后的希望》(1933年1月),载《孙科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0年版,第258~259、261页。)。
    在全国各阶层人民强烈要求抗日民主的巨大舆论压力下,兼之孙科的宪政主张具有维护国民党利益的明显色彩。南京国民政府最高统治者蒋介石,虽然内心里并不赞成结束党治(注:三十年代初,黄郛、杨永泰曾建议蒋介石采纳孙科结束党治、实行宪政的主张,遭到蒋的“积极反对”。因为蒋本人“希望他与国民党有较长时间来领导国家”。参见邓元忠(邓文仪之子)《新生活运动政治意义阐述》,载《抗战前十年国家建设史研讨会议文集》,第31页;另见刘建群:《银河忆往》,第233~234页。),但还是决定接过孙科的“集中国力”的口号。1932年12月中旬,国民党在南京召开了四届三中全会,会议通过了孙科的“集中国力,挽救危亡案”,决定于最近期间,进行宪政开始之筹备。又决定,“于民国二十四年三月召开国民大会议决宪法”,并“饬令立法院从速起草宪法草案发表,以备国民之研讨”(注:国民党中央党部档案:《中国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蒋介石摆出了准备实行宪政的姿态,声称“国民党责任为训政完成以后,实现宪政以归政权于全民”(注: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97页。)。
    1932年12月18日,孙科以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已接受其实施宪政的主张为由,接受了立法院院长的任命。孙科上任伊始,立即成立了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延聘国内著名法学家三十六人参加,自己兼任委员长,亲自主持宪法起草工作。
    孙科主观上是希望通过制宪确立某些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原则的,他认为,首先,未来的宪法政府应遵循孙中山遗教中所描述的形式加以组建;其次,政府的立法部门应具有较高的权威,以防止军事独裁者的控制(注:Lloyd E.Eastman,The Abortive Revolution,P.167.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4.)。
    在孙科主持下,自1933年2月9日至4月20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共举行会议十二次,就起草宪法总纲拟定下述原则:
    (1)规定总统、副总统由国民大会选出,军人非退职者,不能当任。
    (2)总统为国家元首,不直接负行政责任,任期四年,不得连任。
    (3)行政院长由总统经立法院同意任免。
    (4)省长民选。在县未完成自治前,省长暂由中央任命。
    这些规定的主旨是企图用分权制取代集权制,以内阁制代替总统制,防止个人权力的过度集中,具有一定的民主主义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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