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6月,根据上述原则,在孙科指导下,由吴经熊拟就的宪法草案初稿完成。孙科提议,以吴氏私人名义发表,征求各界批评。但是,初稿一经公布,围绕分权制原则,立即引起国民党内保守派的激烈反对。 国民党保守派集中指责关于限制总统权力的条文,认为“总统不得连任原则……限制太严,缺乏弹性,且无甚意义”,要求“改为联任一次或两次”(注:陈茹玄:《增订本中国宪法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28页。)。 在国民党内保守派的压力下,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吴经熊初稿逐条修改,至1934年2月24日初步订稿,3月1日全文发表。随即,立法院又指派傅秉常等三十六人,将初稿全部条文加以整理,成“初稿审查修正案”。经过这番变动,初稿中内阁制精神已一变为总统制精神。 修正稿规定总统为行政首领,行政院长及政务委员及各部部长均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此与原稿规定行政院长须由总统经国民代表大会之同意任免明显不同,表明最高权力全归总统,行政院长仅为总统的幕僚长。修正稿还规定省长由中央任免,省为中央之行政区,而非自治区域,明显违背孙中山关于省长民选,地方自治以县为起点的主张。王宠惠进而主张,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院长之人选,不由原设想的国大选举,而由总统任命。经过修改的宪法初稿,宪草中的民主色彩几乎完全消失。 1934年12月14日,国民党四届五中全会讨论宪草修改稿,认为该草案仍“牵制太多、权力未能集中,故运用必难灵敏”。指示“行政权行使之限制,不宜有刚性规定”,“宪法条款不宜繁多”,要求立法院再作修改,“以造成运用灵敏,能集中国力之制度”(注:陈茹玄:《增订本中国宪法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28页。)。戴季陶也给孙科写信,声称制宪“不可过于重视消极方面,而忽视积极方面”。戴季陶更以“中国国大人多”为由,宣称“立法不可作悬想”,“时当过渡,法宜宽大”,“事太细微,不易一一偏举”(注:戴季陶:《为宪法事致孙院长书》(1934年3月7日),载胡春惠编:《民国宪政运动》,台湾正中书局1978年版,第747页。),其意在向孙科施加压力,要求宪法草案更加突出总统权力。 在国民党统治集团一再施压下,自1934年12月至1936年上半年,孙科又组织力量对宪法草案初稿作了两次大幅度的修改,至1936年5月5日,《五五宪草》正式公布。此时总统权力已至高无上,其具体条款: (1)原草案中“军人非解职后不得当选总统”一条,全部删去。 (2)原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立法院任命一条,改为由总统任命。 (3)规定立法院对总统提交复议之案,经三分之二决议维持原案时,总统不必公布,仍得留下届国大复决。此项条款,实际授予总统以取消立法院任何决议之权。 (4)总统、副总统任期由四年改为六年,原“总统依法统率全国海陆空军”,将“依法”两字删除。增“总统有权发布紧急命令及为紧急处分之权”。 (5)国大代表之任期,由最初定的两年,中经改为四年,最后定为六年。国民大会由原两年召集一次,改为三年。立委、监委原定全部由国大选出,现改为半数选举,半数由总统指派。 根据以上条款为主要精神的《五五宪草》充满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其集权趋势实超过现代任何总统制之民主国家。 孙科在民主立场上的倒退 如果说1933年宪法草案初稿还具有“相对的自由”色彩(注:Lloyd E.Eastman,The Abortive Revolution,P.166.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4.),那么到了1936年的《五五宪草》,它的民主内容已被极权的精神所替代。人们一定会提出这样的疑问,作为宪政倡议者的孙科,为什么会在蒋介石的压力下步步后退呢? 我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孙科制宪思想具有维护国民党利益的浓厚色彩。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他始终坚持宪法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他说,西方议会政治“已经到了日暮途穷需要改弦更张的时候了”;苏联的制度,“无论它在苏联实行的成绩如何,但在工业落后的中国,因尚无资本家和劳动者两个森严阶级斗争对立的事实”,也不适合;因此,中国只能根据本国国情,“自出新裁研究出解决的办法”(注:孙科:《我们需要何种宪法》(1933年),载《孙科文集》,第263~264页。)。那么什么是中国的“国情”呢?孙科声称中国国民党的“政治背景和革命历史”就是中国的“国情”(注:孙科:《宪草的精神》(1933年),载《孙科文集》,第269~274、275页。)。他对把三民主义列入宪法持不同看法的党外舆论大加指责,称这批人“主观太深”、“太狭隘”,“忘记站在国家民族的立场而专以党为对象来讲话”(注:孙科:《宪草的精神》(1933年),载《孙科文集》,第269~274、275页。)。孙科攻击共产党,把中共和“外国帝国主义者、汉奸、复辟党、大资本家、大地主”相提并论(注:孙科:《宪草的精神》(1933年),载《孙科文集》,第269~274、275页。)。孙科称,“安得以宪政之开始,为反三民主义公开活动当然之解释乎?”(注:孙科:《中国宪法中的几个问题》(1934年10月10日),载《孙科文集》,第290、289~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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