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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孙科在制定《五五宪草》过程中的思想变化(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海学刊》 高华 参加讨论

30年代初、中期,在国民党内有着浓厚的法西斯独裁气氛。一批蒋介石的亲信学生,打着“复兴民族”旗号,在蒋的支持下,散布“在中国实行民主还不成熟”的论调(注:Maria Hsia Chang,The Chinese Blue Shirt Society,pp,121~122,University of California,Berkeley Press,1985。),在政治、军事、思想文化各个方面制造对蒋介石的个人崇拜。而此时孙科已是立法院院长,属于国民党最高统治集团一员,已大不同于1932年提倡宪政的在野派地位,这些情况对孙科无疑具有影响。在蒋介石的压力下,孙科的民主思想,犹若火花一现,倏然而逝。
    第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中的消极因素对孙科有严重影响。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中提出“直接民权”设想,即广大人民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孙中山认为,有了这四项“直接民权”,西方代议制的缺陷就可以弥补了。基于这种考虑,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分开”学说,主张把“权”与“能”分开,人民享有“政权”(“权”),可以选举,罢免官员,创制、复决法律;政府有“治权”(“能”),具有高度的行政效率以服务于人民。如此,即可使人民和政府的力量,达到彼此平衡。孙中山认为这是他超越英美民主制度的新的思想贡献,但是这仅反映了孙中山主观上的一种良好愿望。因为在无所不能的“诸葛亮”式的治权下,人民所拥有的“四权”仅是一个摆设。
    孙中山晚年对苏联经验的学习往往限于加强革命组织的建设和强化革命纪律方面,因此在对人民自由权利的认识上有所倒退,他认为俄国革命“彻底成功”的原因就是“由于消灭无政府的主张,把极端平等、自由的学说,完全消灭”(注:孙中山:《革命成功个人不能有自由团体要有自由》(1924年)。)。在孙中山这种思想指导下,“五权宪法”主张中的有关人民权利的条文,就被淹没在加强政府权能的论述中。乍看起来,五权分立是三权分立的扩大和进一步分割权力,实则监察权与考试权的分立乃是为了削弱议会对行政的牵制,而进一步加强行政权力。因此,“权能分开”学说完全可能被转化为一种加强政府高度集中的理论。
    蒋介石取得政权后,即抓住孙中山“权能分开”理论,鼓吹“主权属于全体,系总理所亲定,最后之目的在于民治,而所以致民治之道,则必经过训政阶段--非籍经过较有效能的统治权之行施不可”(注:蒋介石:《国民会议开幕词》(1931年5月)。)。蒋介石这一段叙述,对孙中山“权能分开”学说之理解并无错误,只是他顺利地假借孙中山之名,视专制为达到民主的一个工具(注:Lloyd E.Eastman,The Abortive Revolution,P.151.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4.),已把孙中山民主主义精神彻底抛弃,使南京国民政府确实成了镇压异己的“万能政府”。
    孙中山“五权宪法”中“权能分开”学说,直接影响到孙科的立法主张。孙科称赞其父此说乃是“近代政治理论和实际政治中一个最新、最科学、最伟大的发明”(注:孙科:《中国宪法中的几个问题》(1934年10月10日),载《孙科文集》,第290、289~295页。)(注:孙科:《我国宪法与欧美宪法的区别》,载《孙科文集》,第318~319页。)。他认为,四权之说之提出,“非纯粹代议制国家可比也”。在1933年他还认为,“把治权放在政权下,实在是很正当的”(注:孙科:《宪草的精神》(1933年),载《孙科文集》,第269~274、275页。);然而随着蒋介石压力的增强,到了1934年孙科就强调治国“未有予人以绝对之自由者”。孙科指责西方人权学说是“十八世纪玄想之陈说”,认为应受“合理多方的限制”(注:孙科:《中国宪法中的几个问题》(1934年10月10日),载《孙科文集》,第290、289~295页。),声称“我们所需要的宪法,不能以个人的自由来换社会和政府的自由”(注:参见吴经熊《中国制宪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735页。)。孙科的助手,法学家吴经熊也跟着说,“我们不得不要求每个人为了团体的自由而牺牲个人的自由”(注:吴经熊:《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特色》,载《东方杂志》第33卷第13期,1936年7月。)。孙科甚至要中华民国全体公民“饮水思源”,不忘国民党“缔造中华民国”之功勋(注:孙科:《中国宪法中的几个问题》(1934年10月10日),载《孙科文集》,第290、289~295页。)。孙科这种维护国民党利益的立场,在关于限制国民大会权限问题上表现得十分突出。孙科声称,“人民直接的权限,只能在每个地方来发动,不能到中央来发动”。“政府的施政方针以及预算、外交等案,都是政府本身的事,是治权的事,不必到国民大会或国民大会代表会去决定”(注:孙科:《最近宪草讨论情形》(1934年10月8日),载《孙科文集》,第286页。)。孙科强调,国民大会虽然“其形式与一般代议制度下之国会相当”,但和国会制度性质迥异,因为代表只是“享受政权”而不能干预政府的“治权”。孙科反对使国民代表大会具有西方议会的职权,指责如此则是“寡头政治变相”。他说,如果那样,国民大会将“执掌国家统治权,以临驾乎五院之上,操纵而驰骋之”(注:孙科:《中国宪法中的几个问题》(1934年10月10日),载《孙科文集》,第290、289~295页。)。更有甚之,孙科在不伦不类地攻击了国大之“寡头政治”的同时,对蒋介石的真正的寡头政治表示支持。他称,“依照总理遗教,过去之事例,及目前之环境而论”,总统“似应兼操实权为当”(注:孙科:《中国宪法中的几个问题》(1934年10月10日),载《孙科文集》,第290、289~295页。),完全推翻了自己原先的主张。
    孙科在制宪过程中态度的变化,不仅与当时国民党内的独裁的氛围、孙中山思想中的消极因素有关,也与他本人政治地位的改变具有一定的联系。为了维护国民党统治集团的利益,防止党外知识分子借呼吁民主,要求与国民党分享权力,孙科可以从民主主义的立场后退,甚至完全改变自己的观点。于是以孙科为代表的国民党内的“自由”分子(注:Lloyd E.Eastman,The Abortive Revolution,P.150.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4.),最终就和蒋介石走到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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