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新篇》反映要求中国走近代化道路的思想,为清政府深恶痛绝,严令禁毁,以致康梁40年后变法维新时也未能得见《资政新篇》。 《资政新篇》批判重本抑末,尊重科学技术,提倡兴办企业,主张工商牟利,鼓励私人资本,是一个顺应历史潮流的要求发展资本主义的纲领,反映了先进的中国人向西方寻找真理的结晶。洪秀全对《资政新篇》加了若干批注,并“旨准颁行”,说明了洪秀全对《资政新篇》的评价和态度。在太平天国治下的天京和苏福省,有人学习外语,有人使用西式武器,有人关心西方的机器和地图,有人讲论欧洲的政治和发明,这是一种崭新的时代风尚。而在清政府治下的京师和其它地方,当时还是禁忌。 《资政新篇》的历史意义是不可低估的。在中国近代化的历史轨迹中,《资政新篇》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有人认为《资政新篇》既没有提到农民最为迫切的土地问题,也没有正式实施,因而低估《资政新篇》的历史意义,这实在是一种苛求。 《天朝田亩制度》高悬于太平天国殿堂,《资政新篇》不提土地问题是可以理解的。1861年,洪秀全重新颁布《天朝田亩制度》,可视为对《资政新篇》的纠正和补充。《资政新篇》颁布后,太平天国虽作过一些努力,但未见成效。这是因为太平天国当时处于战争时期,包围与反包围、围剿与反围剿是太平天国的主题和当务之急。太平天国还没有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不具备发展资本主义的物资基础。再者,《资政新篇》从问世到太平天国失败,仅仅只有5年时间。西方国家冲出中世纪,走向近代化,大多用了半个世纪。要求太平天国5年即见《资政新篇》成效,实在是苛求和奢望。 三、太平天国的“洋务”活动和“洋务”官员 太平天国制定的《资政新篇》虽然基本没有实施,但是林则徐“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思想在太平天国却是部分实现了,这是太平天国根据当时军事斗争的实际需要被迫采取的防卫措施。 太平天国的“洋务”活动包括四方面内容: 其一,在战场上战胜洋鬼,以洋枪洋炮武装自己。 其二,通过各种途径向洋人购买洋枪洋炮以武装自己。 通过战场缴获和购买军火两条途径,太平天国当时拥有一定数量的外国武器。外国军官估计“苏州城中可能有三万支外国枪,叛军中四分之一的兵士佩带步枪和来复枪,忠王的一千名卫队完全佩来复枪。”(《太平天国史料译丛》第73页。)太平天国进攻上海时,李秀成军队“使用的武器是炮楼式毛瑟枪,弹药很充足。”(《北华捷报》617期,转引自《太平军在上海》第22页。)以上所述,显然有些夸张,但太平军当时确实已经拥有了一定数量的西式武器。 其三,雇佣外国人训练军队,建立太平天国的“洋枪队”。 与清政府建立的洋枪队截然不同的是,太平天国的“洋枪队”没有将指挥权交给外国人,也没有让外国人充任太平天国“洋枪队”的各级军官。太平天国对于受聘的外国军官给予优厚的待遇,当时云集苏州一地的外国军官即达120人之多。太平天国骄傲地对外宣布:“我们也有洋人训练的军队。”(《北华捷报》656期,转引自《太平军在上海》第22页。)太平天国聘用外国人训练军队的做法局限于苏州一带,原因是缺乏武器和洪秀全的反对。洪秀全之所以反对,是因为洪秀全对所谓“洋兄弟”存有警惕之心。 其四,雇请工匠修理并仿照洋式武器,设馆设厂生产军火。 太平天国最早建立的军火工业称“硝粉营”,主要生产火药。后建立“长龙馆”,“长龙”是一种须两人合作的抬炮。“长龙馆”当时可以制造“冲天炮”。随着太平天国洋式武器的增加,修理工作日益繁重。根据战争需要,太平天国设立了“洋炮馆”,由“洋炮官”主持。 太平天国的一些将领对来自西方的新生事物表现了浓厚的兴趣。罗大纲镇守镇江时,英国军舰舰长费士邦在镇江受到太平军的友好接待。罗大纲对他说:“将来外国人可以随便用汽船、铁路、电线及其它西洋机器而无碍。”(《太平军纪事》,见丛刊《太平天国》第六册,第925页。)当英、美、法等国公使先后到天京访问时,太平天国夏官副丞相赖汉英代表天王洪秀全、东王杨秀清登舰回访并参观外国军舰。 太平天国的“洋务”活动不仅包括“求强”,还有“求富”的计划,这就是《资政新篇》和太平天国的对外贸易政策。 《资政新篇》虽然没有在真正的意义上推行过,但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以后即采取积极的对外贸易政策并开展正常的对外贸易,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1853年初,英国驻香港总督文翰到天京访问,东王杨秀清明确照会文翰:“准尔英酋带尔英民自由出入,随意进退,无论协助我天兵歼灭妖敌,或照常经营商业,悉听其便。”(丛刊《太平天国》第六册,神州国光社,第909页。)文翰确认了这一事实,他说他“曾从天王的大臣接获正式文书,允许--对西方国家表示友好,并表示极原意建立最自由的贸易关系。”(《众院档案》123号,转引自《美国侵华史》第一卷,第109页。) 1854年5月间,美国公使麦莲到天京访问后,向本国政府报告,称太平天国“欲与外国通商”。(《天京见闻录》,见《太平天国典制通考》中册,香港猛进书屋,第824页。)但是麦莲同时也认为,太平天国不会承认清政府与英美法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毫无疑问,(他们)不会承认清朝政府与英、法、美等国签订的条约。”(《美使麦莲致国务卿马赛函及其天京芜湖之行》,见《太平天国史译丛》第二辑,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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