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确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经过(2)
二 十一届三中会以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成为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要求。适应这一要求,必须对以前的宪法作全面和重大的修改。1982年宪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军事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这部宪法中予以体现,自始至终都是当时国际国内关注的敏感问题,也是参与宪法起草的同志和社会各界广泛争论的问题。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和酝酿,并由党中央作出最后决策,宪法终于以“中央军事委员会”一节较全面和科学地规定了国家的军事制度。这一规定是我们党和军队以及全体人民在总结建国以来军队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正确选择。 自1980年9 月中共中央向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后,直到1981年底,为起草宪法草案初稿和讨论稿,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曾多次邀请各方面的专家、中央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同志座谈,并向各地发出通知,广泛征求对修改1978年宪法中“国家机构”部分的意见。各方面普遍认为,改革和完善国家制度,必须处理好党和国家的关系,实行党政分开,确立武装力量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那么,武装力量在国家体制中应由谁来统率呢?当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应当由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大家认为,1954年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是合适的,后来的两部宪法是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极不正常的情况下制定的,取消国家主席,规定由党的主席统率武装力量,混淆了党与国家的关系,主张在恢复1954年宪法中国家主席的设置的同时,规定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对内统率武装力量。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普遍要求,在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稿中曾规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及解放军三总部负责人;国务院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这些规定基本是对1954年宪法中军事制度的沿用和恢复。秘书处的同志认为,在规定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的同时,设立国防委员会有利于加强集体领导,并可以有党外人士参加,因此讨论稿特意保留了国防委员会。与1954年宪法不同的是,考虑到国家主席应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不能行使行政权力,讨论稿又曾明确规定国家主席“不干涉政府工作,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同志对上述规定提出了不同看法。有的提出,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却又“不干涉政府工作,不承担行政责任”,而政府又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那么国家主席何以能真正行使统率权?有的提出,国家主席不干预政府,党的主席不领导军队,将来一旦有战争,党政军能否统一行动?有的提出,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但下面没有机构,如何统率?有的提出,国家主席地位十分崇高,又承担统率三军的重大职责,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以避免个别人利用军队实施个人野心?有的提出,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防委员会实际上是虚的,并没有起作用,是否有再设的必要?这些问题都十分尖锐而又现实,引起了宪法修改委员会乃至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对这些问题的深入讨论中,展现了全国人民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满腔热情地创制国家制度的动人景象。 经过审慎的思考,人们发现,1954年宪法对国家军事制度的规定,基本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但随着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总结“文化大革命”以来的经验教训,那时的规定已不符合今天的情况了。需要指出的是,早在1980年党中央刚刚作出修宪决策的时候,就有群众写信给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建议将党的中央军委划给国家,成立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宪法草案的讨论中,有人曾建议,如要设立国防委员会,可否考虑和中央军委统一起来,在党内是中央军委,在国家体制上是国防委员会。在1982年3月11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12 日召开的全国政协常委宪法草案(讨论稿)座谈会上,程思远建议,把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改为国家机构,由国家主席兼任军委主席。他还提出,为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注意三个平衡,即军事和政治的平衡、立法和行政的平衡、军政和军令的平衡。其中,国防部与军事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就是军政与军令的关系,军政是军事行政权的运用,军令是军事统率权的运用,军政与军令应当分开。这位历经几十年风雨的政治家不仅力陈他对军队统率问题的精辟见解,还呼吁,趁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健在,应尽快在宪法中定下合理的军事制度,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 经过一年多的广泛讨论,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1982年春,中央果断作出决策: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即国家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武装力量的建设,由国务院领导和管理。这一重大决策为在宪法中奠定什么样的军事制度指明了方向,并在1982年4 月初被写进宪法修改草案的修改稿。中央还希望将这项决策交给全体人民讨论,继续充分发扬民主,汲取各方面的智慧和经验。为什么要作出这一决策?彭真同志4 月22日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时概括说:这样做,“就明确了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有利于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同时也便于应付当前世界动荡不定的局势。”4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由全民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中央作出这一决策,特别是彭真同志的《说明》公开发表和宪法修改草案公布后,立刻引起国际舆论的普遍关注,许多驻京的境外记者通过各种渠道来人来电询问为什么将原来由主席统率武装力量改为由军事委员会领导?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那么,现在党的中央军委呢?国家军事委员会和党的军事委员会之间是什么关系?为向世界说明中央作出这一决策的原因,有关部门当时曾专门举行记者招待会,胡乔木、胡绳、王汉斌等同志还亲自草拟和批示对境外记者的答复。 中央预见到,设立国家的中央军委必然会在军队引起极大震动,许多同志会产生各种疑问和误解,特别是担心,设立国家的军委是否预示着要改变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因此,尽快向军队作一个说明十分必要。4月上旬, 军队一定范围的负责同志在座谈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时,也提出,讨论稿中有关军事制度的规定比以前的宪法有重大变化,需要在军队内部发一个解释性文件,以统一全军的思想。为此,经中央决定,并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很快向全军发出《关于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通知》,在军内逐级传达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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