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确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经过(3)
这份通知的代拟稿是由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彭真同志亲笔起草的。通知强调宪法草案有关军队的条款,“是我国国家体制和军队领导体制的一项很重要的新的规定,是党中央深思熟虑的重大决策”,全面和深刻地阐述了改革军事制度的重要意义,回答了军队同志的种种担心和疑问。为什么要将军队纳入国家体制呢?通知说,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所直接领导的人民解放军同时就是国家的军队,这是没有任何矛盾的。因此,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对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应当有所规定。同时指出,1978年宪法规定中共中央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没有规定军队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从国家体制看,是有缺陷的。为什么不规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通知说,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在当时是适当的,因为那时国家主席同时担任党中央的军委主席。但是从长远看,这两个职务并不一定都由一个人担任。如果仍然采用1954年宪法的规定,就可能会名实不符而在实际工作中造成很大困难。设立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否意味着削弱乃至取消党对军队的领导?不是。通知说,在国家的中央军委成立以后,党的中央军委仍然作为党中央的军事领导机关直接领导军队。而且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将会经过全国人大选举担任国家的中央军委主席。这样,党的中央军委和国家的中央军委实际上将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就会更便于领导和指挥军队。同时,我军长期行之有效的各项政治工作制度,例如党委制、政治委员制度、党在军队中设立政治机关、建立党的各级组织和进行政治工作的制度,仍然将继续坚持和发展,这就进一步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党对军队的领导。设立中央军委后,是由中央军委还是军委主席统率武装力量呢?通知说,宪法修改草案规定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又规定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这就是明确规定了,中央军委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领导全军的工作。国务院如何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与中央军委是什么样的关系呢?通知说,国务院仍将设立国防部,主管除国防工业生产以外的国防建设,包括国防预算、经费、编制、装备、补给、训练和军事制度建设等军政工作。而国防部的工作,实际上也将在党的中央军委直接领导下进行。通知最后指出,建立这样的军队领导体制,不但能够保证党对军队的领导,而且便于运用国家机器,加强军队各方面的工作,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便于我军在必要时迅速转入战时领导体制,增强对任何突然事件作出迅速的有效的反应的能力,这对我们党和国家、人民的事业都是有利的。 随着宪法修改草案的公布,中共中央这一通知在军内被迅速传达。大家将讨论草案和学习中央通知的精神紧密结合,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必须明确树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观念,正确处理好军队与国家的关系;宪法修改草案对国家军事制度的新规定,决不是否定党对军队的领导,也不意味着军队地位的“降格”,而是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适时和重大的改革,必将会保障军队沿着民主与法制的轨道健康发展。全军思想空前统一,坚决拥护党中央的决策。 与此同时,全民讨论宪法草案的工作在有条不紊地进行。讨论中,不少人除流露出对上述问题的担心外,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或是值得思考的建议。有的认为,党对军队的领导应写得明确一点,不能回避,如党的军事委员会主席兼国家军委主席可在序言或别的地方明确写上。有的认为,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不仅要对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作出规定,也应对中央军委的组成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有的认为,由于军队具有特殊性,从长远来看,应对中央军委主席的任期作出限制。有的认为,宪法应规定,中央军委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它的监督并向它报告工作。有的认为,有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条款较少,内容也不复杂,可以不单设一节。有的建议在宪法上载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有的还提出,“领导”武装力量和“统率”武装力量有什么区别?等等。随着修改建议的不断变化,宪法修改草案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一节的内容也经历了数十次改动。 在历时四个月的讨论中,宪法修改委员会认真听取和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后,认为: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是政治上的领导、事实上的领导,宪法序言规定的党在国家的领导地位就已包含了党对军队的领导,不必在条文中再予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既然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任期就应当与全国人大相同,每届任期五年,但由于军事的特殊性,宪法不宜对中央军委主席的任期作出限制;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由于军事行为涉及国家机密,不宜报告工作;前几部宪法规定的都是“统率”武装力量,由于“领导”的含义更为广泛,不仅有统率的意义,还有组织和管理的意义,所以改为“领导”武装力量更合适。对是否要将军事委员会作为单独的一节内容加以规定,以及是否要在宪法中明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经过反复考虑,认为: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不单独列为一节,国内外势必议论纷纷,对我政治上很不利,应当保留;由于军事委员会是否要制定组织法,是个有争论的问题,一时难以确定下来,但可以将原来分散于国家机构各节的类似规定综合为一条,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这样,就便于将来酌情处理;同时,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作出规定,即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几条决定,彭真同志在1982年10月14日曾专门写信向胡耀邦、邓小平同志作了汇报,在以后的讨论中又略有改动。 经过这样的讨论,全党、全军和全体人民对确立什么样的军事制度已形成共识,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将这一共识及时肯定下来。彭真同志在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我们的军事制度,是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根据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制定的,它恰当地规定了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并强调,在国家的中央军委成立以后,党对军队的领导并不会改变。18年来,我国武装力量领导和建设的实践证明,宪法的这一规定是正确的。尽管现行的军事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但军队在宪法的基础上向国家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方向发展则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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