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奴隶没有财产。奴隶被集中居住在主人为他们准备的居处,由主人供给衣食,他们所生产出的一切,都归主人所有。没有财产,没有家庭,没有独立经济,是奴隶的本质特征。可是在古代社会,确实有不少法律身分低下但有独立经济,有自己的家庭,也就是有财产的人,他们的数目大约比奴隶要多,甚至很多。如何看待这些人是一个大问题。本书认为这些人是分居奴隶,可是要把他们和中古时代的农奴、依附农民区分开来是很不容易的,因为中古时代直接生产者的特征和这些人十分相似,贾可诺夫曾经讨论过这一问题,他把古代世界的劳动者分为两种,一种是我们所说的奴隶,另一种是希洛人类型的劳动者,贾可诺夫认为这两种人都是奴隶,其理由主要是他们都受超经济强制的控制,都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因为这说明劳动者被剥夺得一干二净,没有财产,也就是说希洛人类型的劳动者,在古代世界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有财产,可是实际上这财产不是他的。不过要说明古代世界的劳动者有无生产资料所有权相当困难,第一是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随时随地而不同,我们不能拿现代的所有权概念来要求,来衡量古代世界的所有权,必须仔细地分析当时当地的法律与习惯,确定其物权状态的特征,以说明某种人有无所有权,而年代久远、资料缺乏,使这种研究不易进行。第二是即使这样做了以后,仍然得承认希洛人类型的劳动者有财产,如贾可诺夫是研究过古代东方的物权状态的,所以他认为,古代东方单个的人没有直接所有权,可是他又说,在赫梯、新亚述帝国、斯巴达等地的希洛人,是有财产的,只是他解释这种财产是这些人在未降为奴隶之前就已拥有的,是劳动者的所有权的遗迹,不涉及希洛人与其主人之间在后者经济中所形成的财产与剥削关系。[②b]这种解释并无多大说服力,因为无论如何,仍得承认希洛人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这就把认定希洛人是奴隶的基础给破坏了。刘家和教授也认为希洛人是奴隶,他们没有财产。他的解释是希洛人虽有一定财物,可是按照高尔汀法典中俄伊克人的情况,是法律上似乎有财产而实际上没有财产。[③b]刘家和和贾可诺夫都主张希洛人是奴隶,他们俩的解释却正好相反,刘认为法律是表面的,不能决定实际上的情况,贾则强调法律对现实的反作用,认为有无所有权是决定其有无财产的依据。这种分歧正说明了如何处理法律与事实的复杂关系是不容易的。胡钟达教授则认为,希洛人不是奴隶,理由是希洛人事实上有财产,而其财产所有权为法律所肯定,并引用高尔汀法典来证明。[④b]可见分居奴隶的问题从有无财产所有权来看还远未解决。 本书作者对这一问题提出另一种看法,认为希洛人,分居奴隶之所以是奴隶并不在于有无财产权,而关键还在于他的人身被主人占有,[⑤b]要区别人身占有与人身依附。一个劳动者人身被占有,那他就是奴隶;他处于人身依附状态,那他就是农奴。但如何区别人身依附呢?一种是胡庆钧的解释即奴隶是等同于物而人身被主人占有的,农奴则是由于耕种着地主的土地因而依附于主人的。[①c]这个解释也不一定能完全行得通。一般我们说,中世纪西欧的农奴有三种依附关系,即人身上的,土地上的,法律上的,从强调物的关系的原则出发,我们往往强调土地上的依附。可是农奴身分是一种法律关系,西方学者分析农奴的标志往往强调的是他的人身从属于主人,以此作为农奴身分的出发点。由于西欧的封建农奴法继承了罗马奴隶法的许多内容,所以法律上把农奴当做物,当作主人的财产的论述还是不少的。[②c]只是事实上农奴不是主人之物,而是主人之人。这又是一个法律与事实的辩证关系问题。廖学盛对区别人身占有与人身依附提出另外一种看法,即人身占有只能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内外划分,只能对外氏族成员实行人身占有,使他变成奴隶,如此是否可以说,对外氏族部落成员的奴役,即为人身占有,对本氏族部落成员的奴役,即为人身依附。[③c]这样的划分从理论上说,也许在奴隶制初起时,原始社会末期时还可行,奴隶制一有发展,必将奴役到本族成员,分辨二者就相当困难了。 人身占有与人身依附,说的是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直接生产者所受的超经济强制问题。贾可诺夫也谈到过这个问题,他认为,奴隶主对直接生产者实行直接暴力强迫劳动,而封建主刚对直接生产者施行间接的超经济剥削。如何区别直接与间接,贾可诺夫说前者是奴隶主对经济中的一切生产资料(包括劳动者)有所有权,而后者是封建主只对一种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有所有权。[④c]这样问题又回到劳动者是否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上,未能解决。 我认为,区别直接生产者受超经济强制的不同程度,也许是一个区别奴隶与农奴的有益视角,人身占有与人身依附究竟有何不同(名词不一定合适,因为从法律上也不易区分开人身的被占有与人身依附关系,重要的是先研究是否可明确区分开两种不同的超经济强制),还应仔细加以钻研。 2,关于如何论证奴隶社会的存在,本书提出的重要论点是早期奴隶社会带有血缘氏族部落关系的影响,降为奴隶的都是外族的俘虏,本族成员组成为公民集体,也就是国家。这个观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比较容易证明早期奴隶社会的存在。第一是它用不着再去纠缠奴隶社会中奴隶的数目这个老问题,也不必论证奴隶社会中奴隶制生产如何才算占统治,占主导,只要在一个社会中有本氏族组成的统治者,有被抓来的外氏族的奴隶,还有其他的自由民,各种依附者等,那就一定是早期奴隶社会,而这样的社会在古代世界的普遍存在是没有疑义的。第二是这样甚至也不必再去讨论什么人是奴隶这个我们在前面讨论不清楚的问题,因为在这样的早期奴隶社会中,可以肯定有一些物化奴隶,至于分居奴隶是不是奴隶,对论证奴隶社会的存在并无大碍。不过这个观点拿来论证发达的奴隶社会,或称后期奴隶社会就不行了。因为正如本书指出的,奴隶制在奴隶社会中的发展,是其中的血缘氏族逐渐褪色,地缘关系日渐重要,自由民中分化出富有的统治阶级,贫穷的被统治阶级,依附者,奴役本族人的过程也不断发展。这样的社会,说它是封建社会呢,还是奴隶社会,依然是一个伤脑筋的问题,这就又陷入了胡钟达指出的,奴隶社会的奴隶并不多,而封建社会中的奴隶也不少这样的困境,又得去研究什么人算是奴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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