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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福建的民间诉讼(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福州师专学报:社科版 许怀林 参加讨论

案例之四《客僧妄诉开福院绝》:建阳县敕赐佛寺开福寺,分立23所小院,田地物业总归开福寺所有,各小院“分头佃作,一门而入”。小院中有8所已经废坏,其一与总院同名,称开福院。僧人宗琦等提出将开福废院田产没官赡学,另佃耕作。(注:名公书判清明集[Z].卷11.)
    案例之五,《母子不法同恶相济》:顺昌县官八七嫂母子积年凶恶,“贻毒一县平民,及外州商旅”;“私置牢狱,造惨酷狱具”;“造两盐库,专一停塌私盐,搬贩货卖”;“私置税场,拦截纸、铁、石灰等货,收钱各有定例”;又掠人妻女,占人田业,殴人致死……乡民被害者数百人泣诉,含冤白死者不一,“是以三十年间,民知有官氏之强,而不知有官府”。(注:名公书判清明集[Z].卷12.)
    以上5例,反映的是福建上四州的社情,所在州县长吏对这些案件进行了审理。他们在“正人伦、厚风俗”思想指导下,遵循朝廷旨意,依据现行法律,分析案情,辨析契约真伪,查证田地实况,分别惩处了丘庄、俞行父、江文辉、宗琦、官八七嫂母子等人。这些讼案虽然处理了,然而所反映的社会矛盾并不因此消失,还会在其他时间、别的地方出现。这些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对认识类似的诉讼事件是有帮助的。
    五、几点普遍性的认识
    上文征引的高斯得议论,在5例讼案中大致上有反映。所谓父子兄弟相互残贼,为财产而兴讼,造假契而欺良善,一方面说明了伦理道德的说教,血缘亲属的感情,都被经济利益冲淡,活生生的物质财富成了人们追求的共同目标。另一方面,矛盾之所以尖锐,讼案为何历经数载,其中深层次的原因更值得探求。高氏的议论没有涉及,上述的案例则提供了一些情节。
    首先,官吏贪腐,衙门黑暗,是豪强作恶,乡民怨忿的重要根源。寡妇官八七嫂母子能称霸地方,是因为“前后官府月(县?)吏素与交结,往往将词人科罪,含冤白死者不一”。地方官府成了她家的“保安”,难怪乡民有争,“必听命其家”。其次,她家凭豪富“纳粟得官”,次子“今任鄱阳县尉”,蓄养一伙恶少“以为爪牙鹰犬”;寺僧惠k23m220.jpg也不甘寂寞,“为官氏子母率敛民财,寄收赃物”。由于这个母子恶霸势焰太炽,直接危害了宋朝的地方统治,仅私设盐库一项,“坐夺国课,致顺昌一县,败坏二十余年,累政县令,缘此皆罢”,(注:有关案情内容来自前引案例,资料出处前已注出,不再重复。后同此.)福建官府才惩处了她家全伙,抄没其全部财产。
    案例二的祖主簿,虽然不是建阳本地人,却是劣绅,以其较高的官品,“遽有使豪恃气,武断乡曲之意”,横行霸道,使“县令人微望轻,不能主张百姓,使村民被寄居屈压”。他为了替“表亲”俞行父兄弟霸占傅家的山田,肆意抗拒官府调查,先是向前去调查的县尉行贿,后又藏匿“紧切邻人”不让作证,再是买通保正共为欺罔,以求必胜。他公然违反禁令(注:宋会要辑稿[Z].刑法三之12:景德三年(1005)六月十三日诏:“诸色人自今讼不干己事,即决杖枷项令众十日”.)“讼不干己事”,干预俞、傅之讼。此案最后惩办了俞氏兄弟,对祖主簿仅只两句批评。顽劣官绅依然可以为所欲为。“在上者自紊其法”的顽症,封建统治者不可能自己铲除。
    其次,争夺财富——田地的纠纷是社会性的,突破了人伦亲缘界限。贪官恶霸侵吞细民之事毋须再论,普遍百姓之间也常起讼端。案例一的丘庄、丘萱是堂兄弟,血缘关系不疏,但丘萱刚死,丘庄便“垂涎”于堂弟妇的产业。先是“染指”于立继。这是文雅一些的手法,立继不成,他便“奸巧横生”,“自立两契”将其田出卖,全然无视弟妇的存在。案例三被告江文辉,与江氏原告是同族人,知道前辈典田之事,便不顾法令的界限,“强收田禾”。关于典当物业的诉讼时限,北宋时定为20年,南宋以后改为30年:“典产契头亡殁,经三十年者,不许受理”。(注:名公书判清明集[Z].卷9,“妄赎同姓亡殁田业”.)而江氏之父典得江通宝之田是48年前之事,且“契头”两人都已死亡,所以此项典产已不能赎还。江文辉之举,显是强蛮抗法。其次,他厚颜昏赖,称是江通宝“直下子孙”,却拿不出“合同典契”;交验的上手老契,有关典田部分是“添纸填写”的,不是原本真品;“江通宝”三字也是新添的,“难辨亲的子孙”;典田段落土名也不同,等等。使出种种虚诞手段,“欺孤凌寡”。
    第三,寺院田产众多,是封建地主经济膨胀的特殊反映,也是封建特权中的产物。案例四的开福寺,从真宗天禧到孝宗乾道年间,约经二百年内,一直受到朝廷保护。它广有田产,分别由23所子院“分头佃作”。在时势变异之中,虽然曾被豪绅兼并了部分田地,但宋朝下令退还。“乾道元年(1162)朝旨,建、剑等处州县管下寺院田产,为形势、豪富之家妄作绝产请佃,今合尽数给还”。(注:名公书判清明集[Z].卷11,“客僧妄诉开福院绝”.)正是有道圣旨,“绝产”换主了的都要退还,所以宗琦4僧的诉状必然失败。官府认为,8所子院虽然废坏,但其田产仍是总院所有;开福寺有40余名僧众,不是废绝。宗琦等人投诉,被认定“以公报私仇”,“无爱惜常住之心,而但有破坏生事之私意”,将他们“逐出开福寺门”。
    寺院巨富,还得益于富户施舍(投资)。一次,福州的富室告诉官府要“出钱五百万葺佛殿”,知州孙莘老问他们:“汝辈所以施钱者何也?众曰:愿得福耳”。(注:孙升.孙公谈圃[Z].卷上.)这些富家的余财,是农民的血汗积聚起来的。他们不肯减租,却愿求佛。这是“名田沃壤归浮图者十六”的原因。世俗地主与僧侣地主都兼并农民,使得“地狭人稠”的形势更趋严重。
    综上所述,福建多田讼,是封建生产关系发展中的必然现实,尽管百姓频繁地抗争与诉讼,在某种程度上遏制着腐败与兼并,但是根本矛盾未变,这是封建统治下不可克服的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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