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司马光《书仪》相比,《家礼》的宗法色彩显得尤为浓重。《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家礼》重宗法,此程、张、司马氏所未及。”《家礼》对宗法观念的强化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进一步突出祠堂在家礼体系中的作用。司马光《书仪》已经把影堂放到了很重要的地位,但朱熹觉得司马光做得还不够。《书仪》是把“影堂杂仪”附于最后一卷“祭仪”的末尾,因为影堂主要是祭祀祖先的场所;而《家礼》则把祠堂放在了全书之首,由“祭仪”的附录一下子上升到“通礼”的首项内容,并且对其作了详细的注释,使之成为整个家礼体系的基石。对于这样做的原因,朱熹解释说:“此篇本合在祭礼篇,今以报本返始之心,尊祖敬宗之意,实有家名分之守,所以开业传世之本也,故特著此冠乎篇端,使览者知所以先立乎大者,而凡后篇周旋升降出入向背之曲折,亦有所据以考焉。”可见,朱熹已经把祠堂视作联系其整个家礼体系的主线,是高于冠、婚、丧、祭四项分礼的“通礼”。第二,特别强调宗子在家庭礼仪中的重要地位。宗子即本族世嫡长子。翻开《家礼》,我们随处可以看到“宗子”的字眼:祭礼“祭祀须是用宗子法”;冠礼“必继高祖之宗子主之”;昏礼“堂专以奉宗子”;丧礼“若宗子自为丧主,则叙立如虞祭之仪;若丧主非宗子,则宗子宗妇分立两阶之下,丧主在宗子之右,丧主妇在宗子妇之左,长则居前,少则居后”等等。明丘濬辑本《家礼》引黄瑞节云:“《家礼》以宗法为主,所谓非嫡长子不敢祭其父,皆是意也。至于冠、婚、丧、祭,莫不以宗法行其间。”在这些礼仪中,“宗子”、“非宗子”、“与宗子同居者”、“与宗子不同居者”的身份有着严格细致的区分,不同的身份有着不同的礼节和权力。朱熹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在家族中树立一个绝对的权威,使之成为家族的有力统治者。 对家长地位的格外强调,也是宋代家礼强化宗法观念的一个举措。家长是一个家庭的管理者,而家庭则是宗族组织的最基层单位,为了使家长在宗族组织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宋代家礼赋予家长至高无上的尊严,要求所有家庭成员必须绝对服从。父母就是“严君”,父子之间如同君臣。《袁氏世范》说:“子之于父,弟之于兄,犹卒伍之于将帅,胥吏之于官曹,奴婢之于雇主。”《居家杂仪》则说:“父母怒不悦,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只有通过这种严酷的禁锢方式,才能达到家庭内部的高度凝聚;而家庭内部的高度凝聚,则是实施宗法宗族统治的必备基础。 四、宋代家礼建设的主要依据 宋代制订家礼条文的主要依据有两个,一个是古礼,一个是俗礼。但由于古礼和俗礼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当时的家礼建设者们常常面临着从古和从俗的艰难选择。在古礼、俗礼之间寻求折中,正体现了宋代家礼思想的时代特色。 作为封建地主官僚阶层的代表,司马光、朱熹等人对古礼有着格外深厚的情感。《书仪》很多地方都以《仪礼》、《礼记》、《大唐开元礼》为参照,书中时常可见“今从《既夕礼》”、“今从周制”、“今从《开元礼》”的字样,这些地方司马光基本上是照搬古礼。朱熹也曾在古礼上花费过很大精力,写作了《仪礼经传通解》14卷,其《家礼》虽然比《书仪》更注重世俗应用,但也不乏古礼的成分。宋代家礼建设者们有时明明知道一些古礼今已不用,可他们还是坚持写进书中。如《书仪》卷一《冠仪》明确说“冠礼之废久矣”,但司马光依然将《冠仪》列为四仪之首,这完全是出于“爱礼存羊”的心态。 但毕竟宋代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仪礼》、《礼记》所记载的周代贵族礼仪,《开元礼》所记载的唐代品官礼仪,都无法在宋代民间得以通行。为了使自己的礼书切实可行,从而达到其推行“礼治”的目的,宋代家礼建设者们只好忍痛割爱,对古礼进行删改,使之更接近于宋代民间的社会实际。《家礼》原序说:“三代之际,礼经备矣。然其存于今者,宫廷器服之制,出入起居之节,皆已不宜于世。世之君子虽或酌以古今之变,更为一时之法,然亦或详或略,无所折衷,至或遗本而务其末,缓于实而急于文。自有志好礼之士,犹或不能举其要,而困于贫窭者尤患其终不能有以及于礼也。熹之愚盖两病焉,是以尝独究观古今之要籍,因其大体之不可变者,而少加损益于其间。”这说明,朱熹写作《家礼》,就是要在古礼、俗礼之间寻求一个折中点,使之既切合世用,又不违背古礼的本义。明丘濬辑本《家礼》引周复云:“《仪礼》存乎古,《家礼》通乎今;《仪礼》备其详,《家礼》举其要。盖并行而不悖也。故文公虽著《家礼》而尤拳拳于编集《仪礼》之书,遗命治丧,必令参酌《仪礼》《书仪》而行之,其意盖可见矣。”这是对朱熹折中古今礼制的一个很好的诠释。 在《书仪》和《家礼》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今从俗”、“且须从俗”、“可从众”、“今从便”、“以从简便”的字样。分析这些地方从俗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古制今不可知,只好从俗。如《书仪》卷四:“古笲制度汉世已不能知,今但取小箱以帛衣之皂表绯裹,以代笲,可也。”第二,古今好尚相异,故改从俗。如《书仪》卷三:“古者同牢之礼,壻在西东面,妇在东西面。盖古人尚右,故壻在西,尊之也。今人既尚左,且须从俗。”第三,古礼破费,恐贫家不能治,故从简易之俗礼。如《书仪》卷五:“古者士袭三称,大夫五称,诸侯七称,公九称;小殓,尊卑通用十九称;大殓,士三十称,大夫五十称,君百称。此非贫者所能办也,今从简易。袭用衣一称,小大殓据死者所有之衣,及亲友所燧之衣,随宜用之。”第四,古礼繁缛,不便施行,故从简便。如《家礼》卷三:“古礼有问名、纳吉,今不能尽用,止用纳采、纳币,以从简便。”第五,古今事物异制,难依古礼,姑且从俗。如《书仪》卷五:“古者小殓席于户内,设床于两楹之间。既殓,移于堂。今堂室之制异于古,且从简易,故小殓亦于中间。”第六,俗礼虽古所无,然亦合于事理,故应采纳。如《书仪》卷三:“古无壻妇交拜之仪。今世俗始相见交拜,拜至恭,亦事理之宜,不可废也。”第七,俗虽非礼,然难以遽革,故权且变通相从。如《书仪》卷七谈到世俗乱立墓碑、替死者炫耀夸饰的劣习时说:“今既不能免俗,其志文但可直叙乡里世家、官薄始终而已。”在这类习俗面前,宋代家礼建设者们往往显得无可奈何,明知非礼,却难以彻底革除,只好作些变通,抱着“有胜于无”的心态,权且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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