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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史研究》 林甘泉 参加讨论

白寿彝先生任总主编的《中国通史》,共12卷22册,现已出版7卷12册。这部通史以其规模之宏大和在体裁上力图创新,从编撰工作一开始就受到史学界的广泛关注。现在人们终于能够陆续看到它的成果了。近日认真阅读本书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上册由白寿彝、高敏、安作璋主编,下册由白寿彝、廖德清、施丁主编),颇有收获,觉得这部书确实是很有特色的通史著作。下面谈一点我的读后感,请方家指正。
    一、对秦汉社会经济形态的深入分析
    编撰秦汉史首先遇到的问题是:要不要阐明秦汉时代是什么性质的社会?由于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分期的讨论长期聚讼纷纭,迄今并未取得共同认识,有些学者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产生了一种厌倦的感觉。有的人因而主张在编写中国通史时不用社会经济形态的分期标准而采用其他标准,还有的人主张索性只以王朝断代而不要划分什么历史阶段。《中国通史》(以下简称《通史》)对历史阶段的划分,沿用了以往有些史书已经采用过的“远古时代”、“上古时代”、“中古时代”和“近代”的命名,而没有标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对整个中古时代,又按王朝的更替分成若干时期。但是我们从书中可以看到,编撰者对每个历史阶段的社会性质问题,是十分重视并且作出明确回答的。所谓社会性质,即指一个国家或民族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按照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来划分一个国家或民族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这是马克思主义史学与非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一个重要区别。有的人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理论要求把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都纳入“五种生产方式”依次相继的公式,这其实是一种曲解或误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承认世界历史发展的总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在形式或顺序上有所不同的个别发展阶段,反而预定了要有这样的发展阶段”[①a]。马克思主义只是认为:“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②a]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发展,既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只有掌握与一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总和”这一基本线索,才能揭示其历史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我们并不反对有些学者在编撰中国通史时采用社会经济形态以外的历史分期。事实上,在近现代史学史上,就有过不少各种各样划分历史阶段的中国通史著作。在不同历史理论指导下编撰的中国通史,是可以百家争鸣的。谁的观点比较正确,可以让读者评论和由历史来检验。但是有志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编撰中国通史的学者,都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理论。这一点,以白寿彝先生为首的《通史》的编撰者,态度是十分鲜明的。
    秦汉时代究竟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在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中间有不同的认识,这种情况并不奇怪。因为秦汉社会在中国历史上处在一个承上启下的历史时期,就一定意义上说来,从春秋战国到西汉初期,可以说都是一个转型期的社会。在这个历史阶段中,社会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发生了激烈的变动。但是旧的生产关系和新的生产关系有一个消长的过程。在我看来,封建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虽然在战国时代已经形成,可是封建生产方式的主导地位只有到了汉武帝时期才真正得到了巩固。《通史》四卷认为秦汉时代已经进入封建社会,但还保留着不少奴隶制的生产关系。这个认识虽然不能说是定论,还会有不同意见,但我们从书中不难看出,作者对秦汉社会经济形态的分析,比以往一些同类著作要深入得多,因而也就有了更大的说服力。譬如对秦汉时代农民身份地位的考察,是涉及秦汉社会性质的一个重要问题。书中指出秦汉时代有在官府授田制下劳动的农民,有租佃官田的农民,有在官田劳动的佃户和雇工,还有其他形式的依附农民和有较多人身自由的自耕农。汉代的依附农民包括官府佃农和私家佃农。雇农有两种:一种具有自由身份,其地位相当于自耕农;另一种同主人之间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类似于佃种地主土地的依附农民。对农民阶级所作的这种具体分析,使读者有可能从总体上认识当时农业生产中封建生产关系占主导地位,但又避免了对问题作简单化的理解。关于秦汉的奴隶制关系问题,本书认为秦代官私手工业是大量使用奴隶劳动的,在农业生产和各种非生产性劳动中,也有相当数量的奴隶。但是秦代奴隶的身份地位已开始发生变化,这不仅表现在对奴隶的私刑甚至杀害受到限制,也表现在奴隶赎身的机会增多,以及少数奴隶已经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到了汉代,奴隶中出现了一些富有家财、仗势欺人的豪奴,官私奴婢中不从事生产的人口逐渐增多。与此同时,社会上形成了强烈要求改善奴隶身份地位的舆论,封建国家也颁布了一些释放奴婢与改善奴隶地位的法律和诏令。书中还指出,秦汉的地主是当时奴隶的主要占有者,这也反映奴隶制的残余已被纳入封建经济体系之中,成为其附属物。应该说,《通史》四卷上述的这些分析都是比较实事求是的。
    对秦汉阶级结构和土地所有制等级特点的分析,是本书的一大特色,也是全书最精彩的部分之一。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等级差别往往是阶级差别的一种形式。但是在中国封建社会,等级差别和阶级差别的关系远比欧洲封建社会复杂。《通史》四卷在阐述这个问题时,很重视中国的历史特点,并且试图在理论上作出新的概括。书中认为,秦汉时期地主阶级内部有全国最高的地主(皇帝),有世家、豪族和高资富人,还有各种中小地主。农民阶级内部也有各种不同身份的劳动者。所谓“编户齐民”,并不限于农民阶级,也包含一定数量的新兴的地主。《汉书·地理志》说:“世家则好礼文,富人则商贾为利,豪杰则游侠通奸。”世家、豪杰和高资富人是地主阶级中社会影响最大的主要等级。世家地主(包括宗室贵族、功勋贵族、外戚和儒宗)是皇权依靠的阶级力量,但他们和皇权之间也有矛盾,甚至出现过篡夺帝位的斗争。世家地主的各等级之间,也有矛盾和斗争。豪族地主主要是六国贵族的后裔和地方上的大姓,他们虽然不再具有贵族的身份,但依靠传统的优势,仍在地方上保持很大的势力,并且往往表现为皇权对立的因素。高资地主是指经营手工业、商业和高利贷起家的地主,他们是皇权抑制和打击的对象。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从本书中所看到的秦汉社会的阶级关系,不再是简单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对立,也不再是简单的皇权与编户齐民的对立,而是不同阶级和阶层之间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和矛盾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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