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秦始皇结束长期以来诸侯割据纷争的局面,促进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以及确立封建制度等方面的历史贡献作了充分肯定,但同时也指出秦的暴政“实为有秦一代政治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作者对秦始皇的暴虐统治并没有完全归咎于他个人的品质和性格,而是把他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最高政治代表,与这个阶级的本性联系起来考察。书中指出,以军功地主为主的新兴地主阶级,有积极进取的一面,但也有贪婪残暴和迷信暴力的一面,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其阶级劣根性更是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对秦始皇和秦朝暴政所作的这种分析和评价,应该说是比较全面和实事求是的。 《通史》四卷对秦亡汉兴的论述,很重视历史经验的总结。秦朝横征暴敛,严刑繁诛,是社会矛盾迅速激化,乃至二世而亡的重要原因。《史记·陆贾列传》载陆贾对刘邦说:“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刘邦乃令陆贾总结秦亡汉兴“及古成败之国”的历史经验教训,著《新语》一书。《通史》作者在引用《史记》的这段材料之后指出:“汉初君臣总结历代兴亡教训推动了国家的治理,同时也影响此后汉代政治人物重视评论历史问题”。正是因为汉初君臣重视总结历代兴亡的教训,所以封建国家能够有效地实行恢复生产、与民休息的政策。关于郡县制与封国制两种政体的历史作用,《通史》四卷提出了一个值得重视的观点。书中说:“不少人认为,封国制反映了朝廷的对抗势力而郡县制反映了朝廷的统一势力。实际上,也并不如此。封国制的单位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时是朝廷的对抗力量,有时是朝廷的依靠力量。郡县制的单位,有时也可以是朝廷的反叛势力。郡县制单位中的上下级官吏间的关系,有时表现为君臣间的关系,而封国制单位中的官吏有时则代表朝廷的权力。”一般说来,郡县制更有利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而带有宗法制色彩的封国制则容易滋长分裂割据势力。但对于这两种体制的性质和作用的理解,确实如《通史》四卷作者所指出的,不能简单化和绝对化,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汉初分封同姓诸侯王,目的本来是为了拱卫朝廷。为了防范诸侯王对抗朝廷,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规定王国二千石官均由朝廷代置,诸侯王无虎符不得擅自发兵等等。当初一些由朝廷任命的王国傅相,多数也是比较称职的。因此笼统地说封国制反映了朝廷的对抗势力,并不十分确切。问题是有的封国地域太大,而有的皇帝又姑息养奸,这就使得一些野心家有可能凭借封国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与朝廷对抗。汉武帝设十三州部刺史,监察郡县,本为加强中央集权。但到了东汉末年,州牧成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大权在握,许多州牧也就发展成为割据一方的军阀。由此可见,郡县制也不一定都反映朝廷的统一势力。柳宗元在《封建论》中说,秦朝“有叛人而无叛吏”,汉朝“有叛国而无叛郡”,唐朝“有叛将而无叛州”。验之史实,并非完全如此。就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来说,由于封建国家的固有矛盾,不论是封国制或郡县制,实际上都不可能长期维持强有力的中央集权,而朝廷和地方割据势力的矛盾和对抗,往往是不可避免的。 西汉盛世是本书着笔较多的篇章。书中指出,盛世的出现有其客观的历史条件,即由于封建国家实行休养生息政策而积累的富厚的经济实力,以及消灭诸侯王割据势力之后出现的国家统一局面的巩固。但汉武帝本人雄才大略,在位时间长,这些因素也起了作用。以往学者认为汉武帝统治政策的特点是“外儒内法”,本书没有采用这种提法,而改称“尚法尊儒”。书中说,“尊儒与明教化相通,目的是用儒家学说作为统一思想的标准”;“尚法”是“将君王驭下的权术和严施刑罚这些法家的办法作为根本的手段”。在我看来,“尚法尊儒”这个提法比“外儒内法”要更确切一些。因为汉武帝尊儒,并非只是做做表面文章。对他来说,“儒”和“法”是两手并用的关系,而不是“表”和“里”的关系。欣赏以儒术缘饰文法吏事只是武帝统治政策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他确实很重视用儒家的礼乐教化来统一臣民思想,这一点单纯用“缘饰”二字是不足以说明的。而正是这种儒法并用的政策,对后世封建国家的统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往秦汉史的著作,对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和官制、兵制的论述较多,对法律制度论述较少。本书典志部分专门有刑法一章,这对于读者有很大帮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书中引用睡虎地秦简的有关条文,指出商鞅变法后秦立法活动的两个特点,一是封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干预加强了;二是行政立法开始形成。同时还指出,秦汉时期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表现为:一、实现了国家法律的统一;二、在刑罚体系中逐渐减轻了奴隶制法律的原始性和残酷性;三、由于以礼入法,儒家学说和法律条文相结合,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这些论述,在以往的研究中,除了以礼入法、《春秋》决狱,学者们有较多涉及外,其他大都注意不够。但本书认为秦汉法律基本上属于公法范围,缺乏私法的规定,这一点却值得商榷。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源于罗马法,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私法则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事务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但是近代法学家承认,要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是很困难的,因为私法有时也包括处理国家或国家的代理机构和个人的关系。在许多情况下,公法和私法可以是相联系的。某一种行为可能既是犯罪又是侵权行为;或既产生赔偿损失的请求又产生社会安全利益的请求。[①c]有些西方学者因为中国古代社会忽视个人的权利,故而认为中国古代缺乏私法的规定。其实,中国古代并非没有私法的规定,只不过在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法家长制的统治与影响下,私法得不到独立的发展,因此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而已。云梦秦简中有不少保护私人权益的法律规定,如《法律答问》有:“盗徙封,赎耐。何如为封?封即田千佰。”“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殳挺伐杀之,所杀值二百五十钱,何论?当赀二甲”。“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这些法律规定虽然也与公法有联系,但其实质却应该说是属于私法的范畴。 皇朝盛衰,是封建社会无法摆脱的周期率。但在衰世,也并非都是一片黑暗,没有值得肯定之处。《通史》四卷在处理这个问题时,避免了通常容易犯的片面性。如指出西汉元、成、哀三朝,在政治上由宽弛而致败乱,但在民族关系上却取得了很大成功。终西汉之世,边境一直比较安定,汉匈关系和睦。书中认为哀帝并不是一个没有作为的皇帝,他很想澄清吏治,重振朝纲。但在外家掣肘、权臣作梗的阻力面前,他丧失了锐气,由畏难而失望,由失望而颓唐。对于东汉正直官吏和太学生反宦官的斗争,书中指出它在客观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愿望,充分肯定了它的正义性和进步意义;同时还指出这一斗争所表现的忧国忧民的忠心和不畏强暴、奋力抗争的精神,激励了后人,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所有这些分析,都是比较公允平实而且是以往一些通史著作中注意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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