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的土地所有制历来有国有说与私有说的争论,《通史》四卷提出了一个“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的新概念。白寿彝先生在本书《题记》中说:“这种说法,对土地国有说和土地私有说的内容都可以概括进来。”照我的体会,土地国有论者并不否认身份性地主对土地有合法占有权,而土地私有论者也承认土地私有权要受到政治的和社会的因素的制约。这两种观点,并非是水火不相容、毫无相通之处的。解决分歧的关键,在于对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结构在理论上要取得共识。《通史》四卷想用“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这个概念来整合土地国有说和土地私有说,我认为是理论上一个重要的突破。马克思说:“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①b]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具有等级所有的特点,不可能像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所有权那样取得“纯粹经济的形式”[②b]。在以往封建土地所有制及其法律表现的讨论中,我们对地主和自耕农所占有的土地究竟是所有权还是占有权争论不休。其实,马克思早就说过,对土地的占有是一种经济事实,“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③b]地主和自耕农所占有的土地,如果封建国家已经用法律规定赋予合法占有的性质,那就是他们合法的私有财产。如果这种私有财产既可以合法地继承和转让,而且土地主人拥有的这种权利并没有期限,在正常情况下也不会被剥夺,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说他们只有占有权而没有所有权呢?至于地主和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受到种种限制,其实完全也可以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等级特点来加以解释。遗憾的是,《通史》四卷在具体论述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的内容时,却又认为多数豪族地主和所有高资地主虽然实际占有大量土地,并没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而农民对土地则只能占有和使用。这种说法实际上和土地国有说的论点并没有多大差别。书中引用了马克思所说的亚洲国家“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那段话。但我们知道,马克思这段话是与他认为亚洲一些国家不存在私有土地的论述联系在一起的。而中国自战国以后,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承认私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完全和不自由是一回事,否认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则是另一回事。《通史》四卷提出了一个很有意义的“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的概念,但并没有沿着这个概念所应有的逻辑思路展开论述,却回到了土地国有说的观点。也许正因为不能摆脱土地国有说的影响,所以书中对于能够说明土地已经成为私有的土地继承和土地买卖这些历史现象,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论述。 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把一定的生产关系归结于一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通史》四卷对于秦汉时期生产力的发展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特别是把一些科学技术的发明,与生产力的发展联系起来,这是本书一个重要优点。但书中也有一个令人不解的遗漏,即在论述农业生产的发展时,忽略了历史文献中有关当时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材料。在这方面,《史记·货殖列传》、《汉书·食货志》、《淮南子·主术训》、《汜胜之书》和仲长统《昌言》都有一些记载。尽管这些单位面积产量的记载有出入,但如果考虑到土地美恶丰度不同,这些材料还是可以用来说明当时农业生产发展水平的,似不应忽略。 二、一幅丰富多彩的历史画卷 秦汉时代是我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它不仅为二千年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而且是中国走向世界的先河。《通史》四卷比起以往同类著作来,内容更加丰富充实,为我们提供了一幅秦汉时期绚烂多彩的历史画卷。 秦汉时期我国形成了空前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本书的《综述》以“秦汉的民族”作为开头第一章,而且把汉族和各少数民族放在同一章之内分列几节叙述,显示了编撰者对于如何论述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颇具匠心。汉族是多民族统一国家的主体民族,但汉族本身也是民族融合的产物。书中对汉族作为一个统一民族的形成和国家统一的关系作了相当深刻的说明,指出战国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联系的加强,原先分散的华夏族已相对集中,分别形成了东以齐,西以秦,南以楚,北以赵、燕为代表的四个分支,朝着民族统一的方向发展。“秦汉的统一,既反映了统一民族的要求,也推进了民族统一的发展”。对各少数民族的族源、社会经济、政治组织以及它们和汉族的关系,本书都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民族》这一章在论述汉族和各少数民族的关系时,著重谈的是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方面的相互影响,并且对汉族作为一个主体民族所起的作用作了充分肯定;而有关秦汉王朝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战争和政治关系,则主要放在皇朝政治部分叙述。这样的安排,体现了编撰者的一个重要观点: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与秦汉王朝和各少数民族政权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应该把它们完全混为一谈。这样的处理方法,既没有掩盖或回避当时的民族矛盾和民族战争,又较有说服力地阐明了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互相依存,逐步接近,共同把中国历史推向前进是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主流。 秦的统一是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重大转折点。《通史》四卷对秦朝历史,特别是秦朝各项制度的介绍相当详细。譬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朝“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通史》四卷说:“实际上,除符节、法冠、乘舆之外,其余也往往以‘六’为基数。如始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铸‘金人十二’,‘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徙黔首三万户琅玡台下,复十二岁’。这些数目,都是‘六’的一定的倍数。连一些字数繁多的铭刻也往往依此为例。如泰山、芝罘、东观、峄山刻石皆一百四十四字,为‘六’的二十四倍;会稽刻石二百四十八字,为‘六’的四十八倍”。书中还对秦朝为什么如此广泛地使用‘六’这个数字作了解释,认为在阴阳五行家看来,“水主阴,终数六”,秦始皇限定“数以六为纪”,“度以六为名”,“是为了合终始五德之数,给本朝的各种典章文物及有关措施涂上神秘主义天命论的色彩”。这种细致入微的分析,使读者对于阴阳五行思想在秦朝国家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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