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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胥吏的作用及影响(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月刊》 祖慧 参加讨论

遗憾的是,随着文官政治的形成和胥吏社会地位的日趋卑下,官僚土大夫们往往自视甚高,始终将胥吏置于自己的对立面,一味地指责、鄙视他们,自然也就不愿意去询问、倾听他们的意见。这从盐铁使陈恕“终不肯降意询问”的态度中也可以看出。据《宋史·陈恕传》载:“陈恕,字仲信,洪州南昌人。少为县吏,折节读书”,后登太平兴国二年(977年)进士第。像他这样曾经为吏者对胥吏尚且如此鄙视,其他士大夫的态度可想而知。因此,宋代胥吏在参政与议政方面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2.保证政令的贯彻,维持法令的连续性
    宋代,中央所制定的各项政策法令都要颁至各级官府,最后由官府内的胥吏来具体实施。因此,国家的政令能否得到贯彻并取得成效,不仅取决于政令本身的可行度,还要取决于作为具体执行者的胥吏的努力。几乎任何一项政令从成文、颁布天下、直至最后的执行,都有大批胥吏的参与和努力。
    特别是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国家先后制订出许多专门的行政法规来规范各部门的工作。如熙宁九年(1076年),命权御使中丞邓润甫“详定一司、一务、一路、一州、一县敕。”(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八、卷五三、卷五六、卷一八。)法令条文的日益繁密,使官员在处理政务时的自主权限较之以往大大缩小,官员遇事必先依法循例然后施行,或上报中央裁决。对此,官僚士大夫多有不满。咸平五年(1002年),侍御史知杂事田锡上书言:“密院、中书,政出吏胥。行遣只检旧例,无旧例则不行。”(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八、卷五三、卷五六、卷一八。)元祐五年(1090年),翰林学士承旨苏颂亦上书,对省曹寺监法令之繁密提出批评,曰:“今日之弊,良由关防伤于太密,而画一伤于太烦,则难于通融。盖省台寺监,万务所革,置长立贰,承之以僚属,所以裁处事务,助成至治也。而官不任职,每事立条,事务日新,欲以有司之文而尽天下之务,虽使皋陶制法,萧何造律,势不能遍。况百司所职条目不同,而一司之间又有细务,或通于彼而碍于此。”(注:苏颂:《苏魏公文集》卷一六《论省曹寺监法令严密乞改从简便》。)苏颂所说的“关防”即指各种法律条文,认为正是由于法规太过烦琐,为官者不能尽知其详,遇事难以裁处,只得依靠精通律令的胥吏。
    应该说,国家制定详细的法规,依法进行管理,即可以使官员在执行政务时减少主观色彩,避免由此而产生的工作失误和腐败行为;亦有利于中央集权统治。然若论对各部门法令的熟知程度,则官远不如吏。“国家以法为本,以例为要,其官虽贵也,其人虽贤也,然而非法无决,非例无行也。骤而问之,不若吏之素也;而居之,不若吏之久也;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举而归之吏。”(注:《水心别集》卷一五《上殿札子》。)北宋前期,“閤门仪制多出胥吏之言。”直到真宗朝,始命翰林学土梁灏等“别加删修”(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八、卷五三、卷五六、卷一八。)。既然胥吏熟知法令,而官多不能详,遇制令有不合法度时,士大夫亦多归咎于吏而不责之官。太平兴国二年(977年),诏翰林学士、户部侍郎李昉兼判太常寺。昉归语其子曰:“堂吏不知典故,岂有为丞郎而判寺乎。若言判寺,自丞以下至簿皆可判也,何暇别命官乎。”子问:“凡制敕所出,必自宰相。今言堂吏不知典故,何也?”昉曰:“命官判寺,宰相必不经心,惟堂吏举近例,使押字耳。”(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八、卷五三、卷五六、卷一八。)
    之所以会出现官不知法而吏知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涉及到国家对官与吏管理模式的不同,亦关乎官僚士大夫对政事的态度,“儒则从事于诵说章句之末,而目吏为俗也;吏则从事于法律刀笔之陋,而目儒为腐也。”(注:林駉:《古今源流至论前集》卷八《儒吏》。)也就是说,士大夫专心学术而无心细务;胥吏则专于俗事而详知法典。洪迈曰:“京师盛时,诸司老吏类多识事体,习典故。翰院有孔目吏,每学士制草出,必据案细读,疑误辄告。”(注:洪迈:《容斋随笔》卷一五《京师老吏》。)胥吏长期在官府内从事诸如抄写、誊录之类的具体事务,年深日久,对本部门内的各项法令自然详熟。
    正是由于胥吏对法令典故的熟悉,使得他们在保证各项法令的贯彻与实施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官员无论愿意与否,在依法行事时都不得不依靠这些刀笔之吏。南宋初,原有图书典籍散失殆尽,高宗遂“命百司省记条制行之”。(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三六。)当时,随宗室南下的三省胥吏仅二百五十人(注: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二《省部枢密院吏额》。)。他们将自己所熟知的旧令故典记录下来,称作“省记条”,作为制定政令的参考(注:庄绰:《鸡肋编》卷中。)。绍兴元年(1131年),修成《绍兴敕令格式》,“而吏胥省记条,亦复引用。”(注:《宋史》卷一九九《刑法一》;《中兴小记》卷一五。)国家按胥吏省记条制行事,引起士大夫的强烈反对,认为“法令具在,奸吏犹得侮之,今一切听其省记,顾欺弊何所不有。”(注:刘一止:《苕溪集》卷一二《论尚书六曹及百司法令之弊》。)尽管如此,胥吏在维持国家法令的连续性方面还是起到了重要作用。
    3.维系社会安定,稳固专制统治
    胥吏作为官府内从事各项具体事务的办事人员,不仅在官与民众之间起着沟通与联系的桥梁作用,而且他们是辅佐官员来治理民众的,代表了政府的立场与观点。国家的各项法令制度主要是通过胥吏来奉行于民间,民众也主要是通过胥吏的工作来感受到皇恩浩大。胥吏的行为直接影响到百姓对统治集团或认同或不满的态度;百姓对统治者的态度又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否。俗语说“官逼民反”,而官对民的逼迫与欺压也主要是经胥吏之手来实施的。两宋统治能够维系三百二十年,正好说明胥吏在维护社会安定、稳固统治方面曾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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