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吏在官府任事,必须获得官员的庇护。而官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往往纵容、包庇胥吏,对其不法行为视而不见。如江南提刑司小吏王晋,受长官庇护得以横行一方,人皆呼为“小提刑”(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对于一些官员来说,在人事复杂、风险莫测的官场中,能倚重一、二小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亦是有好处的。因为小吏地位虽卑,却比官员更了解国家的法令以及官场的险恶,他们的触角可以伸至官府的各个部门,消息灵通。于是,某些官员将身边吏人“委为心腹”(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六四。)。如杨存中曾经因为得到胥吏的帮助而免遭御史弹劾(注:参见罗大经:《鹤林玉露》丙编卷五《杨存中逐吏》。)。韩侂胄重用吏人苏师旦来窃权专政,以至于“政出于韩,而师旦之门如市。”(注:叶绍翁:《四朝见闻录》卷五《侂胄、师旦、周均等本末》。) 宋代官员贪污腐化的现象也十分严重,至有将官位名码标价,公然索贿者(注:参见《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五一。)。贪官与污吏经常勾结在一起“相与为市”。一方面,胥吏通过向上级官员和吏人行贿,获得他们的庇护与默许,以便于贪赃索贿;另一方面,一些低级官员通过向上级机构内的吏人行贿,以谋求晋升、占射美差。开封府胥吏冯士元犯赃被捉,“事连前后尹佐,自二府至台省者十余人。”(注:苏颂:《苏魏公文集》卷六三《孙公(抃)行状》。) *** 综观两宋,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以及各项行政法规的日益完密,加之官员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某些不足,客观上削弱了各级官员在处理政务中的自主性。而司职于官府内的胥吏的作用则得到一定的提升,所谓“吏强官弱”、“公人世界”正说明了胥吏在国家管理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由于受自身素质不高和社会地位低下等因素的影响,胥吏违法乱纪的现象也十分普遍。但是,官僚士大夫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对胥吏的不法行为大加指责,片面夸大胥吏的消极影响,而忽视他们在国家政治中的积极作用。这是不公允的。从两宋政权得以存在三百余年的事实来看,胥吏的积极作用应大于他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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