俾斯麦与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创立(3)
1881年6月,俾斯麦进一步阐明了他的国营保险主张。 他说:“国家必须把这件事抓起来,并不是施舍,而是那些有好好劳动的愿望而无法劳动的人们有权要求照料。为什么只有那些在战争中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或者是年老、退休的官员,才能享受这种权利,而劳动的士兵就不能享受呢?”(26)这一段话,反映出俾斯麦主张实行社会保险的基本观点;当然,这并不表明俾斯麦是在为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说话,实质上还是为了维护代表容克资产阶级利益的德意志帝国政府的统治。同年,还发布了由俾斯麦倡议并由他宣读的威廉一世皇帝的文告,宣布了国家打算采取的保护措施和社会救济措施(27)。1882年俾斯麦政府又提出了《疾病保险法》和《意外灾难保险法》的草案。但是仍然没能在议会中获得通过(28)。 经过较长时间的争论和周旋,由于俾斯麦掌握着实际统治大权,他的劳动保险立法主张终于得以实现。1883年7月,德意志帝国议会通过了《疾病保险法》,并且付诸实施。这可以说是近代第一部关于劳动保险的社会立法。这个法律规定,建立医疗保险金公共法人团体,以支付医疗费用和病假补贴(29)。根据这个法律,最初曾力图利用一切现有的组织形式,例如共济会、行会的疾病互助组、工厂的疾病互助组等,来吸引各种类型的保险人,接着,又创建了地方疾病保险协会和公共疾病保险基金会,经管疾病保险事宜。后来,地方疾病保险协会和公共疾病保险基金会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组织形式(30)。 1884年7月,议会通过了《意外灾难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这个保险法的草案,俾斯麦早在两年前就提出来了。这个法律草案原来规定的保险费用,由企业主出三分之二,工人出三分之一。每年工资不超过750马克的工人,由国库负担其应付的三分之一。发生意外灾难而失去工作能力的工人。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五个星期才能领到救济金,在这以前则由疾病互助会负担。草案还规定,意外灾难保险由德意志帝国银行办理。(31)资产阶级感到这个草案有损于自己的利益。因而反对由帝国银行办理保险(认为这样便夺去了他们利用保险事业进行私人投机的机会)和国家补助(认为这是把他们要求全给自己的一部分国家贷款给了工人阶级)。德国社会民主党虽然看穿了俾斯麦的把戏,但是正如李卜克内西所指出的:盲目赞同资产阶级对意外灾难保险法的咀咒,也不符合党的利益(32)。因此,德国社会民主党既批判了这个法律草案,也揭露了资产阶级反对派言论的实质。后来,意外灾难保险法草案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进行了修订,并在1882年重新提出。修订后的法律草案将付给救济金的等待期延长到13个星期,从而使意外灾难保险在更大程度上转由疾病互助会负责;同时,将意外灾难保险事宜,由帝国银行转给企业主的企业合作社办理。但是,修订草案仍规定25%的赔偿费由国家补贴。尽管俾斯麦对资产阶级反对派作了些让步,但还是没有得到他们的支持。直到1884年《意外灾难保险法》的第三个草案才在议会获得通过。这个草案不仅放弃了国家补助,而且在其他方面也体现了资本家的意图(33)。《意外灾难保险法》对治疗费用和长期失去劳动能力者的救济金问题作出了规定(34)。根据这个法律,工伤事故保险的费用由雇主负担;工人没有负担费用,因而也就无权参加管理。该法律还规定,由于工伤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在头几个星期中按疾病保险法办理(35)。这样,就将《意外灾难保险法》同《疾病保险法》连在一起了。1889年,德意志帝国议会通过并颁布了《残废和老年保险法》。这个法律规定,保险的费用,一部分由资本家负担,一部分则由被雇用的职工交纳;同时,国家为这种保险提供补贴(36)。这个法律还规定,老年从70岁开始领取恤金,恤金数额依其交款的多少而定,残废和老年保险由政府管理,并且强制劳动者加入(37)。《残废和老年保险法》的颁布,使保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从而形成了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 以《疾病保险法》、《意外灾难保险法》、《残废和老年保险法》为标志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创立,在历史上有着重大的意义和影响。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对社会经济发展能够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这是因为,它有助于社会成员(主要是广大劳动者)克服疾病、伤残、年老造成的困难,应付意外灾难事故,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持正常的购买力;而所有这些,从保护劳动力,维持国民经济的运这一角度来说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社会保险是实施社会政策的一种手段。在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俾斯麦政府制定的社会保险法律,必然具有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政策的实质。但是也不可因此而否认,这些法律所具有的社会保险的一般特征。关于社会保险的特征,有的学者认为包含这样几点:1、必须以大多数人为对象;2、负担保险费用的,并不限于被保险人;3、施行方法大都为强制性质;4、经营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5、经营主体应以国营或公营为原则(38)。果如其说, 则俾斯麦政府的上述3个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这些特征。这种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容和范围,后来还在不断扩大,并且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德国本国来看,3个有关保险的法律颁布以后, 社会保险的范围由工业方面逐渐扩展到其他方面,参加保险的各种行业的人日益增多。到1911年,农业工人、长工和临时工也加入了保险,同时还制定了一个职员保险法(39)。同年7月, 德国颁布保险条例,把过去制定的各种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合并成为一部保险法典。这部保险法典共有1805条,不仅包括疾病、伤害、残废及老年保险,还增加了遗族(寡妇及孤儿)保险的内容。该法典对于被保险人的范围、主管保险的政府部门以及诉讼手续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40)。这一年,加入保险的人数,达到1360万(41)。德国早期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来一直被沿用。在这个基础上,从20世纪初到30年代,德国又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使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备(42)。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创立后,其他国家相继仿效。首先是邻近的中欧国家,逐渐实施社会保险。例如,1888年,奥地利就开始举办疾病和伤害保险。接着,英国也在1908年实行了养老年金制,1911年又制定了国民保险法,并于次年开始实行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险。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意大利、日本、丹麦、比利时、奥地利等国,都先后实行了社会保险制度。美国在1935年也实行了社会安全制度,办理失业保险事宜(43)。由德国开始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从欧洲而发展到世界各国,成为世界保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这样认为,德国创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后来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先声。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