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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辽朝部族组织的历史演变及其社会职能(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王德忠 参加讨论

其实,这种突破旧制的做法与皇帝加强对部族事务控制的主观愿望是一致的。统和二年(984年),“划离部请今后详稳止从本部选授为宜,上曰:‘诸部官惟在得人,岂得定以所部为限’。不允”[2](《圣宗纪一》)。划离部不见于《辽史·营卫志》的部族名单,可能是一个无关重要的小部。辽圣宗以次为例,强调部族官的选任不能以本部族为限,可见这在当时部族官的选任中是通行的原则。出于同样的目的,皇帝还特许契丹贵族、宠臣参与另一个部族长官的世选。辽道宗时,右护卫太保、室韦人查剌因诬告知北院枢密使萧速撒等人有功,被允许“预突吕不部节度使之选”[2](《道宗纪三》)。皇帝通过以上方式大大限制和削弱了部族贵族的世选特权,从而达到了控制部族的目的,使部族组织成为贯彻皇帝意志和国家政令的基层机构。
    (四)辽朝部族的分类。《辽史·营卫志中》对辽朝部族组织的划分有一段概括文字,从其中的举例来看,所反映的是辽圣宗时期部族组织的状况。“部落曰部,氏族曰族。契丹故俗,分地而居,合族而处。有族而部者,五院、六院之类是也;有部而族者,奚王、室韦之类是也;有部而不族者,特里特勉、稍瓦、曷术之类是也;有族而不部者,遥辇九帐、皇族三父房是也。”这实际上是对辽朝各类型部落、部族的形成渊源及组成情况的概括。“族而部者”,指迭剌部等八个由遥辇氏部落联盟保留下来的契丹部族,他们具有历史悠久、内部血缘联系密切、组织完备稳定等特征,是辽朝部族制度的典范,也是辽朝藉部族组织维护统治秩序的中坚。因此,契丹八部在辽朝所有的部族中地位是最高的,各由一个氏族组成单独的部落。“部而族者”,主要指由太祖时征服的奚族、室韦等部族组成的部,从形式上看,他们被编入契丹族的部族组织,具有了与契丹族相同的地位,而在辽朝统治者的眼里,他们只具有氏族的地位,不能与契丹族八部相提并论。“部而不族者”,特里特勉、稍瓦、曷术三部与契丹八部、奚族、室韦内部各有自己完整的氏族不同,他们最初是因特定的任务而从各部族、斡鲁朵抽出来组成军事或生产单位,因年深日久,户口繁衍而置为部落。这样的部落形成历史短,因来源于不同的氏族所以内部联系松弛。“族而不部者”,遥辇九帐和皇族三父房,一是前世可汗家族的后裔,一是皇族中除去横帐的部分。辽太祖以受位于遥辇氏,所以尊遥辇九帐于皇族之上,而三父房原为迭剌部的一部分,辽朝建立后析出,他们尽管只有氏族的规模,而在辽朝的所有部族中却是最尊贵的。
    三、辽朝部族组织的职能
    部族组织作为辽朝的主体民族契丹族包括各游牧民族的基本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是至关重要的。尽管《辽史》对部族官的职责的记载失于缺略,但通过对《辽史》本纪、列传、志、表各部分有关部族组织、活动、制度等内容的检索,仍然可以对部族组织的职能做大致的了解。辽朝的部族组织具有军政合一、亦兵亦民的特征,承担着行政、生产、军事三位一体的职能。如果进一步简单概括,即部族组织的职能无论对于辽朝的统治阶级来说,还是对于各部族的长官、平民来说都是全方位的。
    辽朝建立以后,统治者继承了部落联盟时代部族制度的外壳,在整顿契丹族部族组织的同时,并以之为典范,把被征服的各游牧民族全部编制在部族组织中。随着对州县占领区的扩大,逐渐形成了北面官管理下的部族制和南面官管理下的州县制两套迥然有别的行政系统。在部族制度下,皇帝主要通过限制部族权贵世选特权,左右部族长官的选任等方加强了对部族组织的控制,通过北、南宰相府对各部族长官和部众发号施令。各部族“分地而居,合族而处”,他们的驻牧地和戍守区都是朝廷划定的,各部族长官和部众不得随便迁徙和流动,而且必须随时听从皇帝或朝廷的调遣。在这里,部族长官对上听命于皇帝和朝廷的北面官,对下统领部众,与南面官下州县长官的作用是完全一致的。
    部族还是组织各游牧民族进行畜牧等各业生产的单位,各部族长官既是行政首脑,也是本部族生产活动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辽史》中不乏部族长官因领导生产有方而受到朝廷表彰和受到部众拥戴的典型。如耶律挞烈和耶律海里先后出任南院大王,前者以“均赋役,劝耕稼,部人化之,户口丰殖”[2](《耶律挞烈传》)而闻名,与同时担任北院大王的耶律屋质并誉为“富民大王”。后者“在南院十余年,镇以宽静,户口增给,时议重之”[2](《耶律海里传》)。
    部族组织职能见诸文献记载最详细的是军事方面。被编制在各部族中的各族部众,亦兵亦民,“有事则以攻战为务,闲暇则以畋渔为生”[2](《营卫志上》),一身而兼有生活资料的生产者和国家武装力量成员的双重角色,遇战事发生,奉调集结,战事结束,各归驻牧,从事各业生产。此时的各部族长官再次发生角色转换,由平时的部族行政长官、生产活动的领导者转变为由本部族部众组成的军队的指挥者。正是由于部族组织的军事职能,形成了辽朝在军事上的所谓“无日不营,无在不卫”的近乎全民皆兵的局面。
    由各部族部众组成的军队称部族军,在辽朝的军队序列中仅次于御帐亲军和宫卫骑军,而在五京乡丁之上。部族军又分为大首领部族军和众部族军两部分,关于大首领部族军,《辽史·营卫志中》说:“辽亲王大臣,体国如家,征战之际,往往置私甲以从王事。大者千余骑,小者数百人,著籍皇府。国有戎政,量借三五千骑,常留余兵为部族根本。”这里的所谓“大首领部族军”,是指部族长官称大王的五院、六院、乙室部和奚王府所属的部族贵族指挥的军队,只有他们才有资格“置私甲”。部族军的主要任务是赴边戍守[3],各部部众“胜兵甲者即著军籍,分隶诸路详稳、统军、招讨司。番居内地者,岁时田牧平莽间。边防纠户,生生之资,仰给畜牧,绩毛饮湩,以为衣食”[2](《营卫志中》)。由此可以断定,各部族的戍守地和驻牧地是分开的,但也不排除有个别部族的戍守地和驻牧地是同一的。在属于前者的情形下,部族又分为戍军和留后户两部分,“凡戍军隶节度使,留后户隶司徒”[2](《营卫志下》)。节度使和司徒的这种职责上的划分,显然赋予了节度使为部族军事长官、司徒为行政长官的意义。
    《辽史》中就部族戍边有十分详细而珍贵的记录。耶律昭在统和年间给西北路招讨使萧挞凛的信中说:“夫西北诸部,每当农时,一夫为侦候,一夫治公田,二夫给纠官之役,大率四丁无一室处。”[2](《耶律昭传》)重熙年间,萧韩家奴在应制奏对中说:“乃者,选富民防边,自备粮糗。道路修阻,动淹岁月,比至屯所,费已过半,只牛单毂,鲜有还者。其无丁之家,倍值佣僦,人惮其劳,半途亡窜,故戍卒之食多不能给。求假于人,则十倍其息,至有鬻子割田,不能偿者。或逋役不归,在军物故,则复补以少壮。其鸭绿江之东,戍役大率如此。况渤海、女直、高丽合纵连衡,不时征讨。富者从军,贫者侦候。加之水旱,菽粟不登,民以日困”[2](《萧韩家奴传》)。从上述两段材料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选择富裕部民赴边戍守,是辽朝基本的军事制度,在相当长的时期里都在实行,而且是在部族驻牧地与戍守地分离的情形下实行的,以使部民的防边兵役与“自备粮糗”的能力相适应;耶律昭所指应当是部族的戍守地,同时也是该部族的驻牧地。在此前提下,部民的戍边兵役就不分贫富,成为全体部民共同承担的任务,而萧韩家奴所说则属于部族戍守地和驻牧地互相分离是无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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