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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文精神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徐瑄/谢龙 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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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四”时期,由于与“人类解放”相统一的西方“个性解放”思想作为反封建的有力武器,切中腐朽的封建宗法等级制度之要害,并开拓了现代物质文明,因而被融入五四的民主和科学精神之中。因此,不能由于五四新文化运动前期“个性解放”的现代人文理想蕴含在革命民主主义者李大钊、陈独秀等人所阐释的西方民主主义观念中,而笼统地、不加分析地把五四精神中的“个性解放”思想划定为资本主义性质或资本主义的“专利”。实际上,已升华为现代人文理想的“个性解放”思想,一开始即植根于五四所弘扬的源远流长的爱国精神中,它孕育着中华民族振兴的新的精神支柱,不是简单定为资本主义性质所能解释的。五四的民主和科学精神之所以是对中国现代化道路的开拓有着深远影响的现代性观念,正因为其中蕴含着“个性解放”的现代人文精神,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所形成的重要思想渊源之一。
    李大钊、陈独秀对于“个性解放”或“人的解放”的向往,使他们成为五四运动的领袖和旗手,也是他们由革命民主主义者转变为共产主义者的重要原因。“个性解放”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它贯穿于整个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体系之中,后为马克思批判继承,并将其中现代人文意蕴加以升华,提出“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或“自由个性”的实现是共产主义的先决条件与最高目标。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科学地规定的“共产主义”,并把“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作为共产主义纲领的重要内容。我们并不讳言,新文化运动前期,中国马克思主义先驱者如陈独秀,对于现代人文思想的阐释存在囿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局限性。但其时毕竟已进入20世纪,资本主义弊端已相当暴露,李大钊、陈独秀等受到包括圣西门等三大空想家、马克思和列宁的社会主义在内的反资本主义思潮的影响,特别是亲身体验了帝国主义列强的欺压和凌辱,对旧中国由于漫长的封建统治所造成的愚昧和落后有切肤之痛。所有这些使得他们在阐释西方民主主义观念中的现代人文理想时,有强烈的超越意向。他们基于深厚的爱国情怀,执著地追求“个性解放”的现代人文理想,救亡图存,改变旧中国的面貌,这是他们接受与传播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先驱者的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他们关于现代法治社会国民或公民应有的自觉意识的论述,突出地表达了他们的现代人文理想,开拓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基础,给后继者留下了宝贵的思想遗产。对此,试从以下三方面予以梳理与开发。
    第一方面,公民的独立人格自觉意识。由于旧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家族本位、权势依附观念严重地禁锢着人们的头脑,至20世纪它所造成的危害触目惊心,引起寻觅救国、强国道路的仁人志士对陈腐的封建专制主义观念的激烈批判和深刻反思。尤其是李大钊、陈独秀等倾注全部心血批判封建礼教,力图为民族独立与国家走向现代化扫除思想障碍。李大钊中肯地指出,“中国现在的社会,万恶之原,都在家族制度”,这种“家族制度”或封建宗法制度的残酷性在于其害人、杀人就在家族之内,比如“一个人要是有点知识聪明,一般的亲族戚属,总是希望他去做官僚式的强盗,牺牲了他一个人,供他们大家的荒淫作乐”,由此揭露“这样子待人,分明是莫大的冤仇,那里有丝毫的亲义! ”[4](P28)他一语道破了没落的封建宗法制度把人的聪明才智扼杀殆尽,危害所及不是个别人,而是整个社会。陈独秀对封建宗法制度和家族本位观念的批判在其前期著作中是重中之重,他归纳封建宗法制度造成的“恶果”有四点:“一曰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一曰窒碍个人意思之自由;一曰剥夺个人法律上的平等之权利(如尊长卑幼、同罪异罚之类);一曰养成依赖性,戕贼个人之生产力。”这四者就是没落封建社会的“种种卑劣不法残酷衰微之象”的原因,它在思想上集中表现为家族本位观念或“家族本位主义”。[5](P98)受西方民主主义的启迪,陈独秀把现代法治社会国民应具有的独立人格自觉意识概括为“个人本位主义”,他结合旧中国衰败的严峻现实,力图以“个人本位主义”取代“家族本位主义”。实际上,陈独秀对资本主义性质的“个人本位主义”的解释,强调的是其中极富现代人文理想意蕴的独立人格观念,这并非资本主义的“专利”。首先,他把独立人格观念作为青年肩负救国与强国重任的思想根基。1915年陈独秀在《新青年》创刊号上发表的《敬告青年》,为促使青年“自觉其新鲜活泼之价值与责任”,提出了供青年抉择的“六义”,即“自主的而非奴隶的”、“进步的而非保守的”、“进取的而非退隐的”、“世界的而非锁国的”、“实利的而非虚文的”、“科学的而非想象的”。他把“自主的而非奴隶的”一义列为六义之首,强调社会的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的“解放”,认为最根本的、贯彻六义始终的要领是“脱离夫奴隶之羁绊,以完其自主自由之人格”。[5](73-77)正是这种“自主自由”的独立人格观念, 为五四民主与科学精神奠定了思想基础,标志着新文化运动的启动。其次,他把独立人格观念作为任何法治社会公民都应具有的伦理素质。1916年陈独秀论及宪法时指出“西洋所谓法治国者,其最大精神,乃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绝无尊卑贵贱之殊”[5](P146)。 他反复论证了消除“三纲五常”旧礼教的负面影响的必要性,热切呼唤与“权利平等”同步互动的国民独立人格的觉悟。他唾弃家族本位主义,尖锐指出妨碍国民独立人格觉悟的心理障碍是对家族本位主义“或有恋恋不舍者,奴性未除,不敢以国民自居者耳”[5](P195)。 陈独秀的这类极具现实针对性的警言,对于今日培育社会主义公民的伦理素质仍有启迪作用。再次,他把独立人格观念作为“以经济为之命脉”的现代社会生活的精神支柱。1916年陈独秀论及“现代生活”时指出在现代经济基础上,“现代伦理学上之个人人格独立,与经济学上之个人财产独立,互相证明,其说遂至不可动摇;而社会风纪, 物质文明, 因此大进”[5 ](P153)。联系到“发财”问题,他提出“发财并非恶事”,因为想发财就要“生产殖业”,而“个人及社会之生存与发展”必须“以生产殖业为重要之条件”。但是,“惟中国式之发财方法,不出于生产殖业,而出于苟得妄取,甚至以做官为发财之捷径,猎官摸金,铸为国民之常识,为害国家,莫此为甚”[5](P114)。由此可见, 破除以家族本位主义为基础的官本位、权势依附,树立独立人格观念,绝非仅适用于西方,它对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尤为必要与迫切。
    第二方面,公民的国家主人自觉意识。基于辛亥革命失败和封建专制复辟的政局动荡,促使李大钊、陈独秀从中西文化的碰撞与冲突中体悟到“共和国体”(实际指共和政体)、“立宪政治”的“潮流”是“世界系之轨道”,“吾国既不克闭关自守,即万无越此轨道逆此潮流之理”。[5](P10)所以他们集中思考在中国推行共和政体的阻力问题。从帝国主义相互争夺引发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到袁世凯称帝引发的军阀混战,无不围绕着一个“权”字,对此李大钊深刻地总结说:“权无限则专,权不清则争,惟专与争,乃立宪政治之大忌,而制国民之常态也。故欲行立宪政治,必先去专与争,必先划除专制国民之根性。”[6](P190)陈独秀则进一步具体考察和分析了这种“专制国民之根性”所在,他认为由于“专制日久,惟官令是从”,导致“人民除纳税诉讼外,与政府无交涉”而对“国家何物,政治何事”一概不知,更谈不到国民作为国家主人的自觉。由此造成,搞“立宪政治”不是“出于多数国民之自觉”,倒是“惟日仰望善良政府,贤人政治,其卑屈陋劣,与奴隶之希冀主恩,小民之希冀圣君贤相施行仁政无以异也”。[5 ](P107-108)针对“立宪政治”与现实的国民素质两者形成的极大反差, 为改变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的国民“根性”,培育国家主人自觉意识,陈独秀指出应有“政治的觉悟”。第一步是要明确“人类为政治动物”,“国家为人民公产”,以克服对政治的不闻不问态度。第二步是要明确“吾国欲图世界的生存,必弃数千年相传之官僚的专制的个人政治,而易以自由的、自治的国民政治”,即民主、共和的政治,以做到在政体的抉择上分清是非良莠。第三步是要明确“国民政治”的实现是“以多数国民能否对于政治,自觉其居于主人的主动的地位为惟一根本之条件”,以做到“自进而建设政府,自立法度而自服从之,自走权利而自尊重之”。否则,“共和立宪而不出于多数国民之自觉与自动,皆伪共和也,伪立宪也”[5](P108)。可见, 陈独秀的阐述确为对非资本主义“专利”的富于人文理想意蕴的现代性政治的“觉悟”。此前他已认识到西方资本主义把“政治之不平等,一变而为社会之不平等;君主专制之压制,一变而为资本家之压制,此近世文明之缺点”[5](P80),并着力于揭露官僚军阀玩弄的“伪共和”、“伪立宪”的丑剧。但是陈独秀并未由此意识到欧美各国的“共和立宪”实际上也带有虚假性。显然,这是只谈“政体”、不谈国体的片面性带来的局限性,甚至还会因此混淆不同性质的国体。但只谈国体、不谈政体也是片面的,如果只有社会主义的国体,而无现代的政治观念与健全的现代政体,或只有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无“当家作主”的自觉意识以及相应的政体作保证,也会把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国体架空或使之变质。今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重点应是政体建设,与此相应,培育公民的国家主人自觉意识是最根本的思想保证。
    第三方面,公民的“群己相维”[5](P195)自觉意识。 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先驱者在批判封建专制主义“家族本位”的陈腐观念时,曾依托于西方民主主义观念,突出其中的现代人文理想意蕴,但是并未简单地肯定“个人主义之自利派”主张,而是同时参照“社会主义之利他派”(指空想社会主义)的主张,认为当时西方“此二派互为雄长于道德学说界中”,由此阐发了个人与社会不可分、“群己相维”的现代人文理想,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应予培育的自觉意识。针对封建“家族本位”扼杀人的个性,陈独秀着重强调西方“个人主义”或“个人本位主义”的尊重个人权利、个人独立人格的内涵,但其基本精神不是个人与社会截然对立,而是个人与社会不可分、“群己相维”,这是其中的现代人文理想意蕴之所在。对此,李大钊、陈独秀做过透辟的论证。首先,针对把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截然对立有碍社会进步的片面观点,李大钊以个人与社会不可分,“个人是群合的原素,社会是众异的组织”,论证“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没有不顾社会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显然,这里讲的“个人主义”不是指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利己主义或“自利主义”,而是指不同性质的现代社会都不可缺少的公民个人独立人格观念,所以就此意义说,“个人与社会并不冲突,而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亦决非矛盾”[4 ](P437-438)。实际上,社会主义社会对公民的个人独立人格, 不仅更为需要,而且具有朝向共产主义的“自由个性”促其健全发展的优越性。其次,针对“只知有己不知有人,极其至将破坏社会之组织”的“极端自利主义者”,陈独秀论证“群己相维之理”,指出其依据在于人是“群居之动物”,并且“文明愈进,则群之相需也愈深”,“试观吾人今日饮食衣服,乃至凡百什物,何莫非仰给予社会之互助,此岂一人之智力所能尽举”。[5](P195)如设想“社会之互助”可以排除, 无异于死守窄小、封闭的自然经济。这是从极端自利主义的现实根基揭露其纯属保守主义,绝非现代性观念,因此废弃“不平等”的旧道德,应明确要以适应现代生活与促进社会进步的“个人人格之自觉及人群利害互助之自觉为新道德,为真道德”[5](P204)。 再次,针对强调尊重个人权利、个人独立人格当成宣扬个人权利至上、个人自由至上的误解,陈独秀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相统一的基点出发,明确指出:“集人成国,个人之人格高,斯国家之人格亦高;个人之权巩固,斯国家之权亦巩固。”[5](P103)其论断, 总结了我国自古相传的“以己属人之奴隶道德”曾使独立自主国格完全丧失的惨痛教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声誉与公民素质两者并重、不断提高的历程所确证。因此,主张尊重个人权利、个人独立人格,绝非引导人们只关注一己之私利,而是引导人们开拓视野、关注整个国家富强民主文明的必要条件。
    以上从五四时期李大钊、陈独秀的政治伦理层面的现代人文理想考察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源头,可以清晰看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在其酝酿和准备阶段就生成了从现实出发,把社会主义与“个性解放”的现代人文精神相结合的传统,它为毛泽东思想所继承。毛泽东早在40年代初就曾指出:“被束缚的个性若不得解放,就没有民主主义,也没有社会主义。”[7](P239)但是这种传统在建国后屡遭破坏, 直到“文革”结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才予恢复,并为邓小平理论所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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