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近二十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表明,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公民具有个性或独立人格的自觉意识。因其作为自我价值追求和道德行为的内驱力,即个人自主自立自强意识,这对在经济上取得独立地位和自由空间之后的个人尤具紧迫性。把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与个人独立人格的自觉意识截然对立是个“误区”。过去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就曾发生过因缺乏个人独立人格而使集体主义扭曲的惨痛教训。正由于个人是社会的细胞,个性或人格的状况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标志,所以为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主旋律,总要依托于公民个性、个人独立人格的健康发展。试想,一个人如缺失个人独立人格的自觉,没有自主自立自强意识,根本谈不到高尚的道德情操。但个人独立人格的自觉是自我价值追求和道德行为的内驱力,它既可以作为利己主义的基础,也可以作为集体主义所要求的个人的根本素质,前者使个人独立人格萎缩、畸形,后者使个人独立人格朝全面的或真善美统一的方向拓展。同样,如果回避自我价值追求的内驱力问题,必然导致个人独立个性或人格观念的缺失,即使明确地提倡根本区别于权势本位与金钱本位的知识本位或能力本位,也会因失去做人的根本素质的依托而难以真正落实。 党的十五大制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它所设定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目标体现了现代人文理想,而现代人文理想的传播与实现,又为现代法治社会公民应有的自觉意识的培育提供了现实基础。现代法治社会就是尊重独立人格的社会,就是培养和创造独立人格的社会。这也是五四以来无数中国革命者所追求的理想社会的特征。这种独立人格是建立在对家族制度观念、狭隘地域观念、官本位观念尤其是钱本位观念的批判基础上的。随着党的基本纲领坚持不懈的贯彻,将愈益凸现当年中国马克思主义先驱者倡导的国民自觉意识在今天的价值。这种国民自觉意识作为今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的重要思想根基深涵现代人文理想之意蕴,使之与“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共产主义理想相对接,为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牢固的理念基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李大钊文集: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5]陈独秀文章选编:上[M].北京:三联书店,1984. [6]李大钊文集: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7]毛泽东书信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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