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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成吉思汗时代蒙古社会的性质与特点(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 马曼丽/安俭 参加讨论

二、成吉思汗时代蒙古社会的性质--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时期
    那么,到了成吉思汗时代其建立的蒙古帝国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社会形态?
    前已论证,从海都到合不剌汗(12世纪初)时期,蒙古世袭各部统一的奴隶制合罕政权已逐步建立,到俺巴孩、忽图剌等汗时已经经历了奴隶制政权的早期发展阶段,这时的蒙古政权已经以属国形式时叛时服地隶属于辽、金王朝,只不过未能建立包括蒙古高原其他突厥系各部在内的那样大一统的奴隶制政权。这是因为蒙古奴隶制形成时,恰恰遇到了中国历史上五代十国及宋、辽、金的大分裂时期,蒙古高原也陷入了分裂混战局面。混战为蒙古地区奴隶大众乘乱逃离另投他主或者立功赎身提供了客观可能,正是这种时代背景,使得蒙古奴隶制没有能够得到充分发展,便已经从基础上开始动摇了。另一方面,成吉思汗则由于统一的需要,而大量使用奴隶于军中,自觉不自觉地使奴隶关系逐步解体,使成批世袭奴隶、家内生产奴隶脱离了奴隶地位。所以如前所引《史集》明确指出,札剌亦儿人作为世袭奴隶,到成吉思汗时已是“最后”一代。我们认为,这是与当时的社会实际十分吻合的。加之,成吉思汗周围邻族封建制度的影响,其统一后的帝国一开始就实行了分封制等明显体现封建关系的体制。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未得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关系必然还要补充发展,于是,大统一后的蒙古国进入了未充分发展的奴隶制关系与新产生的封建制关系并存、由奴隶制早期社会向封建关系为主、封建关系处于上升格局的过渡时期,成吉思汗时代的蒙古国家就是这样的一种过渡社会状态。
    1.成吉思汗1206年创建蒙古国的标志,可以说,最主要的是以即帝位的姿态实行分封制、扩建怯薛军和确立司法机构--断事官等封建君主政权。他封木华黎为左翼万户、孛斡儿出为右翼万户、纳牙阿为中军万户,万户下设有约九十五个世袭千户长,千户长下设百户长、十户长,将全蒙古草原牧民,不论原来是奴隶,还是自由民,不论原属哪个部落,重新分封给各千户那颜作属民,称“百姓”。蒙古大汗有权剥夺那颜的分地,或恩赐新的分地,领主都知道自己分地的界线,未得到汗的允许,不能随意改变范围,否则罪至死刑,这显然是君主与藩臣的关系。更值得注意的是:发给千户长的这些“百姓”与奴隶阶级不同,他们虽然是被以死刑威胁将其依附于千户领地上的属民,“依照其领主的安排进行放牧”,但以“交纳许多实物贡赋”的形式从事生产,而且拥有一定的财产和“人身自由”[8](P166、169、180、182)。这九十五千户所拥有的蒙古国的“百姓”,就其地位与数量而言,是当时蒙古国占主导地位的劳动力。他们与千户长的关系,是早期游牧封建社会牧奴、牧民与封建领主的关系。即十进位分封制只能是一种“封建等级制度”,是体现一级从属于一级的藩臣关系。而且全国上下都要按大汗的命令服军役,即大家都是大汗这位至高君主的藩臣[8](P178-185)。这种封建关系的政治体制是明显存在的,而我们之所以将此阶段视为过渡时期,则是因为原来的奴隶制关系也未正式宣布废除,而且不仅仅是残余。例如,成吉思汗时的大量战俘主要是被贬为奴隶,这样,那颜封建主、平民百姓和奴隶构成了过渡时期并存的阶级关系。维持这种过渡时期国家体制和阶级关系的最重要手段就是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后,在那可儿基础上扩大并严格编制的怯薛军,它既是保护大汗专权的质子护卫军,又是保护那颜封建主统治牧民和奴隶的暴力工具。1206年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秃忽为第一任大断事官,又从法律上保证了初创的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过渡性质的“札撒”的执行,这样,就基本健全了过渡时期的国家机器。
    2.蒙古奴隶制生产关系在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的蒙古国中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有所发展。一方面成吉思汗在建国后的西征等战争中,掠夺战俘为奴的现象甚至大量增加,从一些史料记载看,西征中可能有几十万被俘的工匠成为手工业生产的奴隶。往往,一座城市被占后,“手工业匠人被挑出来充作奴隶(据志费尼记载,有10万多人),充作奴隶的还有年轻妇女和儿童,其余居民则被分配给士兵”。甚至连中亚原封建社会,在被蒙古国占领后的“后果之一是奴隶制在封建社会的复活,这是数十万人被充做奴隶而形成的结果”[9]。可见,在蒙古国的本土地区,甚至被并入地区都呈现两种制度并存的形态。但另一方面是蒙古原奴隶制,包括世袭奴隶制的基础,却由于统一战争,由于那可儿制、达尔罕制的出现已经动摇了,已经不再是原来的奴隶制关系,而被封建关系取代了。像海都以来的世袭奴隶札亦惕部,“(他们中间有许多人)各以(后文)所述的原因,成为异密和受尊敬的人的”[10](P149);再如王罕克烈部的奴隶董合亦惕部[8](P145)和兀良合部的“普通奴隶”[10](P259-260)、兀答赤氏族等部落的奴隶,都因投靠成吉思汗而解除了奴隶地位,成了成吉思汗的那可儿战士、或千户或答儿罕。成吉思汗统一蒙古高原的战争中,奴隶部落逃离主人是反抗的一种形式,这种现象不是个别,而是大规模地、成批、成部落地解除了奴隶地位。我们认为,这种史实证明,成吉思汗在将战俘和异族大批贬为奴隶的同时,使蒙古早期奴隶制社会以跳跃发展的形式向封建制社会迅速过渡。
    3.从国内外整理公布的有关成吉思汗札撒残片的内容来看,也应该说它是一部反映蒙古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时期的法规。“元兴,其初未有法守”之说[11],未必可信。值得注意的是:札撒中一方面还有对“逃奴”处极刑的规定,但却再没有规定沿用蒙古统一前对世袭奴隶采用的法规和“割心”、“挑脚筋”等等制裁奴隶的酷刑;而突出的是维护汗权、封建等级制和封建税赋、国家秩序等方面的封建制规定,如“凡已被列入任一千人队、百人队、或十人队的人员,不得离队他去,违者格杀,收录他的首领亦然”。“汗命太守为军队的首领,设置千人长、百人长、十人长”[12]。其中对奴隶的权利也反映奴隶制处于过渡时期,如“诸妾、女奴所生子女与诸妻所生子女同样是合法的”。札撒规定有精细的苟税,如“蒙古的全体国民每年必须以他们的牛羊、财宝、马匹、乳类,甚至毛织物等贡给诸王”[13](P337-360)等等。即一方面,札撒仍拟维持对逃奴处极刑的规定,另一方面,传统奴隶制刑法内容与世代为奴等规定的消失,女奴子女与妻子所生相同,封建关系与封建国家秩序方面的法规得到较充分反映,这两方面也证明我们关于蒙古帝国属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观点有其合理的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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