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之后在华日军暴行述论
1945年8月15日日皇宣布投降,此时中国战区尚有数以百万装备整齐的日军,他们中的一部分竟以战俘的身份,违抗降约规定和“陆总”命令,在胜利者的土地上继续制造种种暴行,其情形与其他战区相比是仅见的,在中外战争史上也是罕见的。本文依据档案文献,记述"8·15"之后在华日军的各种暴行事实并分析其原因,以弥补日军在华暴行研究工作的不足。 一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无条件投降。按盟军总部规定,中国战区受降地域是中国大陆(除东北外)、台湾以及越南北纬16度以北地区,受降主帅为蒋介石。中国战区日军投降兵力共计128万余人,投降主官为冈村宁次。 对日本的投降,中国军政当局有预感但无准备。8月10日蒋介石获悉日本乞降消息之后,当夜急电何应钦做好受降准备。8月15日蒋致电冈村,指示日军六项投降原则:“军事行动停止后,日军可暂保有其武器及装备。保持现有态势,并维持所在地之秩序及交通,听候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之命令”,“不得破坏任何设备及物资”。8月18日蒋授权何应钦“处理在中国战区内之全部敌军投降事宜”,这样,中国陆军总司令部(下称“陆总”)就成为中国战区对日受降与接收的主办单位,承担着主持中国战区日军投降典礼和解除日军武装、收编伪军、遣送日俘日侨并督导党政经济接收等所有活动的策定和实施。 8月21日,在芷江,“陆总”参谋长肖毅肃代表何应钦接见日军洽降使节今井武夫,并面交其“陆总”备忘录中字第1号。这是中国接受日军投降的重要文献之一。其中第3条第3款规定日军“武器、弹药、航空器、船舰、商船、车辆及一切交通通信工具、飞行场、海港码头、工厂、仓库、物资与一切建筑物暨军事设施以及文献档案情报资料等,应立即妥为保管,不得移动,并应绝对保持完好状态,由冈村宁次将军负其全责,听候本总司令派员接收”(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见第79页。)。随后,“陆总”中字第4、6、13号备忘录都一再重申日军武器及资产须保管完好,听候点收,不得迁移、转让、藏匿、遗弃和毁损,并希望日军切实照办。 《日本投降书》于9月2日由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的代表与中美英苏澳加法荷新9国代表签于东京湾。这份重要的国际文件宣布:所有日军向盟国无条件投降:所有日军即刻停止敌对行为,完全解除武装,交出武器装备:所有舰船、飞机及军用财产均不得破坏,交由盟国处理:释放并遣返盟国一切战俘和被拘禁的平民;天皇及日本政府统治国家的权力置于盟国最高司令官之下。日本向中国投降的《降书》于9月9日签于南京。《降书》共9款,其中第5款规定:“投降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立即停止敌对行为,暂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弹药、装具器材、补给品、情报资料、地图、文献档案及其他一切资产等,当暂时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飞行场一切设备、舰艇、船舶、车辆、码头、工厂、仓库及一切建筑物,以及现在中国战区内日本陆海空军或其控制之部队,所有或所控制之军用或民用财产,亦均保持完整,全部待缴于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指定之部队及政府机关代表接收。”同日,蒋介石发布命令,重申该款内容并严令日军“严守纪律及秩序”,“不得有伤害及骚扰人民,并劫掠或损毁有关文化之公私文物及一切公私资产。” 毫无疑问,所谓无条件投降,就是战败国向战胜国不附带任何保留条件的投降。作为停战的一种方式,它是以战败国接受战胜国向他宣布的“无条件投降”的命令并在战胜国提出的“无条件投降”书上签字画押来实现停战的。在这个投降书中,不限制战胜国的行动自由,只限制战败国的行动自由,即战败国对战胜国的一切条件和命令完全遵办,战争行动方可停止。在华日军既已签降,就法律而言乃是战俘,完全处在中国政府的管辖之下,而不受日本政府的任何牵制。因此,履行降约,服从命令,这是每个在华日军官佐和士兵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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