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之后在华日军暴行述论(2)
二 日本投降后,中国战区的少数日军由于对投降有强烈的抵触情绪,拒不服从降约规定和“陆总”命令。他们以最后的疯狂毁坏武器装备、炸毁弹药库、焚烧军用物资和军营,继续骚扰中国老百姓,抢劫、烧屋、强奸和杀人等事时有发生。 其一,烧杀奸掠,伤害及骚扰人民。广州日军将海珠桥头的纺织厂的机器及物资全部炸毁,又炸毁河南岸工厂及仓库,死亡工人30余人。“南昌日军官兵在北撤途中奸淫妇女,残杀小孩”。(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见第253页。)“河南鲁山日军于撤退时,将所住房屋尽行焚毁,沿途并有虐待民众情事。又,河南临汝、白纱等地,日本官兵亦有将所储军盐、军粮与民众家具集火焚烧”。(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见第161页。)“驻商邱城北营房之日军二千余,常赴营房附近各村任意奸淫抢掠,捣毁民物,毒打农民。”(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见第303页。)湖南湘潭日军撤往长沙时,沿途奸淫掳掠,杀人烧屋。湖南沅江、益阳日军撤往白马寺时,抢掠大批猪、牛及民用物品。(注:见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大事记》第31辑(1945年)第153页。)“驻安徽和县境内日军,迩来仍有洗劫人民财物、奸淫妇女等暴行。”(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见第271页。)即使在南京市内,日兵也敢在留营时间内擅自外出滋事,9月17日晚新6军14师搜索连上士班长方阜云就被日兵枪杀于南京惠民桥北。(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见第270页。) 其二,毁坏、隐匿、变卖武器和军品,破坏和逃避中方接收。一些地区的日军不愿缴械,在集结前就将武器军品烧毁捣毁或推入江河湖海,湖南衡阳日军“焚毁仓库数处,并将重武器、火炮等任意抛入湘江”(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见第92页。)。湖南岳阳、长沙、株州、湘潭、宁乡等地的日军撤退时也将大量军用物资和弹药付之一炬。驻上海的日军则用小火轮装运军械及汽油至吴淞口外投入海中或将船沉灭。福建厦门的日军仓库及可用的器材也遭破坏,并有用汽艇运至海外触礁下沉的。驻雷州湾的日军则将武器卖与民众,并有一部分投入海中。(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见第252页。)广州及广州湾一带的日军将枪弹焚毁,并将大量物资抛沉海中。(注:见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大事记》第31辑(1945年)第141页。)河南南阳日军撤退时,亦焚毁军用品400余车,枪毙军马80余匹,并毁枪炮弹药甚多。(注:见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大事记》第31辑(1945年)第153页。)在安徽,11月16日“芜湖日军补古川部已将炮多门及较优武器,于三菹码头一带投入江中,并将军马多匹私售各反正伪军”(注:见《受降纪实》第330页。)11月19日午夜铜陵县城“日军弹药库被焚,历时二十分钟,焚毁弹药数目不详”(注:见《受降纪实》第247页。)。在南京,日军把无线电台用“步枪射击或用刀斧破坏”,捣毁之后丢入水塘。(注:见《受降纪实》第299页。)一些地区的日军在集结缴械以前,将械弹汽油等军品藏匿起来,或藏于山洞,或埋入地下,“业经由中国发现者,计南京地区有挹江门内西山地及和平门外黄家圩东北端山内所藏械弹及汽油、润滑油等”(注:见《受降纪实》第197页。)。日军在各地尚存未缴之汽油即有滁县30000立升,固镇30000立升,苏州75000立升,无锡10000立升。(注:见《受降纪实》第220页。)航空委员会主任11月4日向“陆总”报告:“日军在汉口密埋油料,隐藏不交。经本部搬运发现,计筱日运回753桶,世日运回72桶。未经发现者,尚不知多少。悬转知冈村宁次大将,速饬在汉口所部,将密存油料迅即交出,勿再隐埋。”(注:见《受降纪实》第320页。)对于某些重要文件或材料,日军也不肯交出。空军第一路司令张廷孟“奉命令接收日方以往气象记录,经与日方第四气象联队联队长古林和一郎中佐数次交涉,始终闪烁支吾,并称已在长江沉没,不欲交出”(注:见《受降纪实》第175页。)。为了澈查日伪财产物资及军用品的隐匿、偷漏、走失、转让起见,“陆总”专门制定《关于收复区隐匿日伪财产物资及军用品之检举奖惩规则》,鼓励人民举报,“举报之财产物资,经查明属实并接收后,得按价值百分之十发给举报资金或现品。”(注:见《受降纪实》第486页。)一些地区的日军在撤退时将武器军品变卖得款或交换粮食。9月上旬,南京市民“竟有买得日本武器、弹药、物资者,当系日本官兵所变卖。”(注:见《受降纪实》第184页。)南京日军出卖武器和军需品的活动很活跃,在街头巷尾常有日军掏出一支手枪,问“枪的要不要?”南京尚且如此,偏远地区的日军更是毫无顾忌。在海口,日军将整车军品运往市区,高声叫卖。在越北,日军将武器和军品运到市场上“售卖”,“或以他法脱手粮秣、器材、装备”(注:见《受降纪实》第255页。)。在山东滕县,日军则以武器交换粮食,个别地区甚至以武器交换“撤退”的道路或安全。总之,"8·15"之后,不少日军的武器和物资已在其“开拔”之前和“撤退”的途中或藏或毁或丢或卖,待这些日军到达集结地点集中缴械的时候,枪械已散失大半,不少人成了真正的“徒手官兵”。 我们重申:烧杀奸掠,毁坏武器,此种暴行是日军在日本投降之后,以战俘的身份犯下的。这种情况非同寻常,它充分显示了日本侵略军的本性和“最后之真姿”。这些暴行,有的是官兵个人自发而动,长官听之任之;有的是根据长官的意志和密令进行的。例如,广东地区日军官兵善后联络部部长田中久一称:“有关作战之文件档案,于8月15日以前者,已遵照支那派遣军总司令部命令烧却。”(注:见《受降纪实》第309页。)“日驻海南岛海军司令伍贺启次郎,曾于九月六日、七日颁发特字第七号、第八号密令,指示日军工作目标如次:(一)挑拨中台中韩感情;(二)将日侨财产及公家存储物品尽速拍卖;(三)以实际利益为代价,挑拨党派感情,并展开反白人运动,造成混乱形势。”(注:见《受降纪实》第328页。)显然,此种密令将战败者的愤怒、仇恨和报复之心和盘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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