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福的“法院改革”简论
(一) 1937年1月20日,踌躇满志的罗斯福开始了他的第二任期, 他在就职演说中宣布:“在重新宣誓就任合众国总统之际,我接受领导美国人民沿着他们已经选择的前进道路走向前方的庄严职责”,“四年来的新经验证明,我们原来的本能认识并没有错。”①这意味着罗斯福将继续推行“新政”,并扫清推行“新政”的障碍。在罗斯福出任总统的第一个任期内,反对“新政”者不乏其人,其中对“新政”构成实际威胁的,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它多次判决“新政”的重要立法违宪,这使罗斯福如鲠在喉,冲突不可避免。 在“百日新政”期间,最高法院对“新政”没有公开表示异议。这种态度与整个垄断资产阶级对“新政”的态度是一致的。这正如约瑟夫·帕特森在他所办的《纽约每日新闻》里说的:“不管罗斯福总统做什么与不做什么,我们都要支持他。至少在一年以内,我们不要发表不友好的批评。”②然而从1934年度“秋审”③开始,最高法院以它独有的“宪法解释权”,宣布一些重要的“新政”立法违宪。1935年1月7日,在审理巴拿马炼油公司控告瑞安公司一案中,判决“全国工业复兴法”第九条第三款无效:5月6日,在审理铁路职工退休委员会控告奥尔顿铁路一案中,以五票对四票,宣布废止“铁路职工退休法”;5月27日, 在审理路易斯合股土地银行控告雷福德一案中,宣布“弗雷泽--莱姆基农场抵押法”无效;同一天,在谢克特家禽公司控告美国一案中,法官们一致做出“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的判决。“新政”的两根“支柱”之一,被最高法院推倒,尽管它将于1935年6月16日期满终止。 在1935年度的“秋审”期间,最高法院再一次掀起了向“新政”进攻的浪潮。1936年1月6日,在美国控告巴特勒一案中,最高法院以六票对三票判决“农业调整法”违宪,摧毁了“新政”的另一根“支柱”,接着,以同样的表决,废止了“证券与交易所法”,并以五票对四票宣布“格菲-斯奈德煤矿法”、“城市破产法”无效。6月1日,在审理莫尔黑德控告纽约(州)及蒂帕尔多一案时,又以五票对四票,废除纽约州的“妇女与儿童最低工资法”。“罗斯福执政还不到三年,各下级联邦法院已有一百多位法官发出大约一千六百个指令,禁止施行新法。”④ 在美国历史上,最高法院否决国会和各州立法,屡见不鲜。从1790年最高法院设立到1860年间,它宣布了六十项州立法和两项国会立法无效;从1874至1898年,州立法一百二十项、国会立法十二项被宣判无效:从1898年到1937年,州立法四百项、国会立法五十项被废止。然而最高法院在罗斯福第一任期内对国会立法的腰斩,却与以往不同;它否决国会立法的数量创了记录,在最高法院成立以来的一百四十余年中,它总共废止国会立法六十余项;其中“新政”立法就占了十一项;它的目的就是阻止推行“新政”的重要立法。“截止1936年6月,九个重要的‘新政’法规中,有七个被最高法院判决违宪。”⑤照此趋势,不仅已通过的“新政”立法,特别是“社会保险法”,“瓦格纳法”岌岌可危,未来的“新政”立法也将遇到麻烦。罗斯福“新政”的命运,在某种程度上掌握在前几届总统所任命的“九老院”手中。 罗斯福对这种状况早已忍无可忍, 只因时机未到, 在第一任期内未动声色。1936年11月大选,罗斯福以压倒优势战胜共和党对手再次当选,民主党在参、众两院占据了多数席位。此时,罗斯福自恃威望上升,又自信民主党必对他言听计从,认为回击最高法院的时机已经到来,在第二任期宣誓典礼上,罗斯福当着首席法官休斯的面,宣称美国人民“要求民选政府的每个部门都用有效的手段来执行他们的意志”⑥,暗示要冲破最高法院对“民选”联邦政府设置的障碍。随后,罗斯福的司法部长霍默·卡明斯根据1913年时的一条建议,⑦在罗斯福指导下起草了一项法案,1937年2月4日,罗斯福召集内阁部长及民主党国会领袖开会,抛出卡明斯起草的法案,次日,正式向国会提出了“1392号法案”。这个法案通称为“法院改革法案”或“改革联邦法院制度法案”,也有“囊括法院”、“填塞法官计划”等讥称。 这个法案虽然也涉及到联邦初级法院、法院审判权的改革,但主要是针对着最高法院,因此有人称它为“最高法院改革法案”⑧。法案规定,一个在最高法院供职十年、年满七十岁的法官,如果在六个月内不退休,总统可以任命一位新法官进入最高法院。当时最高法院九名法官中有六人年过七十,罗斯福设想他们都拒绝退休,所以又规定最高法院法官总数以十五人为限。这就是罗斯福与最高法院进行较量的主要武器。1937年春、夏美国政界的一场风波也由此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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