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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福的“法院改革”简论(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师院学报(社科版 刘达永 参加讨论

(三)
    国外学术界普遍认为,尽管罗斯福的“法院改革”搁浅,输了那一战役,却“赢得了这场战争”(20)。所谓“赢得了这场战争”,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在“改革”法院争斗期间,最高法院作出了对“新政”有利的判决。1937年3月29日,它撤销了禁止规定妇女童工最低工资的判决;4月12日,它确认“瓦格纳法”有效,支持了“全国劳工关系局”;5月24日,在审理三个案件中,它宣布“社会保险法”符合宪法。“瓦格纳法”和“社会保险法”都是重要的“新政”立法。特别是后者,罗斯福非常重视它。在1935年8月14日的声明中,罗斯福说:“即使参议院和众议院在这次艰巨持久的会期中仅只通过这一项法案,这一会期也会被看作是划时代的。”(21)既然罗斯福想推行“新政”,这样的判决,自然就是罗斯福的“胜利”。
    1937年8月26日,罗斯福签署了国会通过的“司法程序改革法”, 这也是他的一个“胜利”,按照这一法律,凡涉及联邦法律是否违宪的案件,如在地区法院初审,司法部长有权参加;凡控告联邦政府的案件,应转入最高法院审理;如涉及到废止联邦某一法律,则要严格限制法官的否决权。随着罗斯福逐渐更换法官,控制最高法院,这一“改革法”就更对他有利。
    罗斯福在事实上改组了最高法院,这是他的一大胜利。1937年5月18日, “四骑士”之一威利斯·范·德万特被迫退休,8月, 罗斯福任命“新政派”雨果·L·布莱克补缺:到1941年末,罗斯福共任命了七名新法官。此时最高法院成员的状况完全使罗斯福放心:支持“新政”而留任的斯通被任命为首席法官;原“中间派”法官罗伯特留任;新任命七名法官。“四骑士”、原首席法官休斯以及两位“自由主义者”或退休,或死亡,最高法院确实成了“罗斯福法院”。
    罗斯福“赢得了这场战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统治阶级的大多数基于前面提到的原因,不同意“1392号法案”,但是,因死亡、退休而使法官成员发生变化却是正常的;法官在判决时究竟表什么态,本来就是法官们的权利,是符合宪法的。罗斯福第二任期开始,美国仍有“三分之一的国民住得筒陋,穿得差劲,吃得不好”,并未摆脱经济危机;国际上德、意、日法西斯正在猖狂;美国统治阶级还需要罗斯福应付国内外的严峻形势,因而出现了通过“司法程序改革法”这样的妥协,罗斯福的“胜利”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四)
    在美国的历史著作里,几乎都有叙述“法院改革”的内容。因为它是美国历史上关于政治体制问题的第二次重大争论。可以说,它是1787-1789年联邦派与反联邦派就批准宪法所进行的辩论的继续。在我国,还很少见到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特别是对美国1937年春、夏那场争论的实质,更少有接触。笔者认为,美国政界围绕“法院改革”而展开的争论,是美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利之争的反映,也是统治阶级内部在出现新情况后如何进行统治的争吵。
    美国统治阶级的权利之争,是由权力结构产生的矛盾而再现出来的。美国宪法规定,政府由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组成。这就是所谓的“三权分立”。这种权力结构,本来就是资产阶级内部矛盾的产物,是资产阶级为了便于牵制、操纵它的代理人而设计出来的,矛盾随时都可能爆发。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三者之间,一方与另两者之间,自美国宪法生效以来,就经常发生冲突。其中,总统与国会,总统与最高法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经常的。总统提交的法案,国会可以不通过,而国会通过的法案总统也可以拒绝签署。总统想按国会通过、并经他签署的法律行事,而最高法院因拥有“宪法解释权”可以宣布某一法律无效。这样的权力分配,必然加剧权利之争,而像杰斐逊、林肯、罗斯福这样“强硬”的总统,是不会放过机会的。罗斯福的“法院改革”实质上是为了争权,想搞“罗斯福法院”。
    然而,美国统治阶级给这种权利之争涂上了“民主”、“民意”以及“保卫宪法”等油彩,欺骗被统治阶级,资产阶级的辩护士把“三权分立”,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之争吹嘘为它是“民主”的象征和保证。对于美国式的这种“民主”,列宁早有揭露:“国家的统治有各种不同的形式,这看资本用何种方式表现它的力量,但实际上政权总是操在资本手里,不管有没有资格的限制或别种限制,不管是不是民主共和国,反正都是一样,而且共和国愈民主,资本主义的这种统治就愈厉害,愈无耻。北美合众国是世界上最民主的共和国之一,可是也没有一个国家的资本权力和一小撮百万富翁对全社会的统治表现得像美国那样横蛮”(22)列宁还指出:“凡是土地和生产资料私有、资本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不管怎样民主,都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是资本家用来控制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机器。”(23)因此,资产阶级内部权力之争,尽管打着“民主”的旗号,实质上是为了资本的统治。罗斯福也是如此。
    在围绕“法院改革”而展开的争权博斗中,“尊重民意”又是一层油彩。罗斯福曾指责最高法院往往以一两票的“多数”否决“民选”政府所制订的法律,最高法院则攻击罗斯福僭越了国会的权利,违背了“民意”。如本文前面所提到的,在反对最高法院否决立法这一问题上,罗斯福使用的语言与林肯的语言是一模一样的。这说明,资产阶级的代理人都在利用选举制度、选民来掩盖权利之争。但是,“资本既然存在,也就统治着全社会,所以任何民主共和制、任何选举制度都不会改变事情的实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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