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福的“法院改革”简论(2)
(二) 罗斯福满以为这个法案能够通过,不料它一提交到国会,立即受到围攻。经过国会内外一百六十八天的争吵,1937年7月22日参议院以七十票对二十票作出决定:退回这个法案,罗斯福吃了败仗。 为什么罗斯福会败北呢?最主要的原因是罗斯福的这一“改革”与美国宪法所定的“三权分立”和“三权均衡”相悖,它可能破坏司法部门的“独立性”。表面看来,罗斯福的这一“改革”并未背离宪法,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和初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忠于职守,得终身为职”。⑩一个法官除非被弹劾,或自愿退休,他的职务就是终身的。罗斯福的“改革”并没有触动宪法条款,它仅仅是增派新法官而已。而最高法院法官人数的增减,在美国历史上也是有先例的。1789年的“司法法案”规定,最高法院法官人数为六人,1301年减为五人,1802年又复为六人,1837年增加到九人,不久增至十人,1866年减少成七人,1869年又定为九人,从此一直延袭到罗斯福任内。历史上法官人数有增有减,罗斯福想定为十五人,是有理由的。 然而罗斯福在法官人数上做文章,在当时的背景下却有他“隐蔽的目的”。(11)假定六位七十岁以上的法官都不自动退休,罗斯福可加派支持他的六名法官进入最高法院,而在任的九位法官中有三位(哈伦·F·斯通、本杰明·卡多诺、路易斯·布兰代斯)在判决“新政”立法违宪的绝大多数案件中,是支持罗斯福的,因而在十五名法官中可望有九名会站在罗斯福一边。从九名在任法官对“新政”的态度进行分析,对罗斯福的“改革”也是有利的。反对“新政”最坚决的法官,通常只有四人(威利斯·范·德万特、詹姆斯·麦克雷诺兹、皮尔斯·巴特勒、乔治·萨瑟兰),人们把他们比喻为《启示录》中的“四骑士”(战争、饥馑、时疫、死亡);有两人(首席法官休斯、法官欧文·罗伯特)摇摆不定,美国政界和学术界把他们称为“中间派”或“中右派”;前面提到的三人,被称为“自由主义者”,在美国也有人叫他们为“新政派”。在否决“新政”立法的多数案件中,凡出现六比三的表决,就是“四骑士”和“中间派”对“新政派”;凡出现五对四的新决,即为“四骑士”加上“中间派”一人,对“新政派”和另一位“中间派”,因此,只要新增六名法官,不仅会出现九比六,还可能出现十比五。而一旦“四骑士”之一退休,至少会出现十比五这种罗斯福的优势:如果他们当中退休二人,就会出现十一比四这种对“新政”有利的局面。如果“中间派”之一退休,“四骑士”依然黑袍在身,支持“新政的法官仍占多数,至少是十比五。当然,也可能产生九比六反对“新政”的判决,因为发生过在任九名法官一致判决“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的事例。上述分析表明,从总的趋势看,“1392号法案”是有利于罗斯福的。所以,一旦通过了这一法案,最高法院将会被罗斯福所左右。法案的反对者深知罗斯福这个隐蔽目的是搞“罗斯福法院”(12)。这种状况一旦出现,法院的“独立性”将不复存在,“三权分立”也将随之瓦解。再加上罗斯福所在政党民主党已控制国会,而民主党国会议员在罗斯福首任期内几乎对他俯首贴耳,这些,在“宪法的保卫者”看来,岂不是会出现总统独裁的前景么!因此,罗斯福的“法院改革”遭到了强烈反对。 如果最高法院被一位总统所操纵,司法部门的“宪法解释权”也就化为乌有,美国资产阶级立国的“根本大法”就会动摇。司法部门的这一特有权利,是逐渐形成的。美国在制定宪法期间,出席会议的代表曾辩论过这一问题。有的代表坚持“法院否决立法权不应存在”,“法官因解释宪法而否决立法的原则,不能赞同”:另一派则主张,最高法院有权公断国会和行政机构所颁布的法令是否符合宪法,最高法院的责任“应当是宣布所有违背宪法明显要旨的法令无效”(13)。美国建国时期的著名人物亚力山大·汉密尔顿就是这一派的代表。尽管宪法条文上并没有出现司法部门拥有“宪法解释权”的字句,但是由于宪法第三条规定了“司法权所及的范围,应包括本宪法、美国法律、与美国所有已缔结或将缔结条约而产生的一切法律的和衡平法的案件中”(14),就使司法部门在事实上拥有了两项权利:每当最高法院根据这一条款审理案件,它就处在最高裁决者的地位,“宪法解释权”自然握在它的手中:当最高法院在审理涉及美国(联邦政府)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时,一旦它判决立法无效,“司法权否决立法权”便构成事实。1791年5月, 康涅狄克州联邦巡回法院开了先例,否决了该州的一项立法。1803年,最高法院审理马伯里控告麦迪逊(国务卿)一案,宣布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节违宪。从此,司法权否决立法权,就成为惯例及“不成文的宪法”。美国的一些总统,曾竭力反对过最高法院的这一权利。杰斐逊称这种权利实际上使宪法变成了“一种蜡质”,任法官造型。因此杰斐逊在与马歇尔首席法官(1801-1835年在任期)的争斗中,只能占据下风,林肯在就职典礼上曾公开反对法院的否决权,他说:“凡属是正直的公民,都一定会承认,政府的有关全体人员的问题的政策如果一成不变地必须由最高法院的决定来确立它的地位……那么人民就将终止为他们自己的统治者了,他们已于无形之中,在实际上,把他们的政府转交给那个最高的法庭了。”(15)不少当权人物还提出:从修改宪法入手,限制或取消最高法院的这一权利;应规定如最高法院宣布某一法律无效,须由三分之二的法官作出判决;如法院否决了某一立法,经参、众两院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次通过,应为有效;法官由选举产生,规定法官的退休年龄;限制法官的任期;参议院为复审最高法院判决的上诉法院等等。所有这些,都被统治阶级中的大多数所否决,因为他们把“司法权否决立法权”看成是法院“独立”的象征和保证,取消了这一点,就无“三权分立”可言。罗斯福的改革计划遭到反对,是毫不奇怪的。 除上述这个根本原因使罗斯福败北外,党派斗争的色彩,也是他失败的因素之一。在任九名法官中,有七人是由共和党总统任命的,他们自然会趁机攻击和反对罗斯福。民主党的内部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支持罗斯福,由于种种原因,也产生了反对罗斯福的派系,至少在“法院改革”这一问题上,出现了分歧。副总统加纳就是一个公开拆他的台的人,他当面对罗斯福说:“你的票数不够。”(16)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民主党人哈顿·萨姆纳斯也在议员中发难:“伙计们,这回我可要洗手不干了。”(17)所谓“独立自由派”参议员伯顿·惠勒、海勒姆·约翰、博拉等人,也站在法院一边,前者干脆与首席法官休斯串通一气,并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会议上宣读休斯反驳罗斯福的信。在7月22日那次关键性的表态中, 七十名反对者竟有五十三位为民主党人,共和党只占十七名。(18)这已经超出了“驴象之争”的范围了。 国会外的反对声,也是罗斯福败北不能忽视的因素。从右翼的“自由联盟”、美国商会、全国制造商协会以及一些劳工、农民组织和妇女团体,尽管立场各异,但在反对“1392号法案”一事上,却是一致的。数以百万计的书刊、作品,无数讥讽罗斯福、揭穿罗斯福搞“罗斯福法院”的漫画,汇成一股浪潮,冲击着罗斯福,在那一百六十八天中,罗斯福处境孤立,日子难熬。“总统打输了那个人人皆知的战役”(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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