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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的社会问题及其治理(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教学与研究》 李立志 参加讨论

二、建国初期社会问题的治理
    如果把建国初期认定的社会问题作为考察对象,可以发现,这一时期治理社会问题是相当成功的,尤其是一些长期困扰中国社会发展的社会问题得到了根治。限于篇幅,本文只述及治理娼妓问题、烟毒问题、灾荒问题和失业问题四个方面。
    (一)治理娼妓问题。建国初期治理娼妓问题大体经历了三个步骤。第一步,将妓院纳入管制范围,限制其发展,这是彻底禁娼的准备阶段。准备工作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管制老板”,由公安机关对各妓院老板的姓名、住址、有多少妓女等情况进行登记,禁止妓院老板虐待妓女、做非法生意;二是“斩断来源”,只准减少妓女,不准增加,禁止阻止妓女从良;三是“教育妓女”,向妓女灌输妇女当家作主的思想,动员她们和老板作斗争;四是“麻烦嫖客”,如北京市规定,各家妓院必须详细登记住客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每日22时前交派出所备核,有段时间,派出所一查到嫖客,就在他们的证件甚至在汗衫上印上“嫖娼查讫”的戳子。[3](P264)第二步,封闭妓院,收妓女进教养院教养。这是治理娼妓问题的关键一环,它标志着卖淫嫖娼从此为国家法律所不容。到1953年,妓院封闭工作结束。第三步,收容改造暗娼。暗娼难以登记,且自甘堕落者较公娼多,有些人属屡教不改。因而对暗娼的收容改造方式有所不同,如上海市自1954年第四季度起采取的新措施包括:由成批收容改为经常性收容,发现一个,收容一个;适当延长教养期限,必要时采取强制劳动的措施;对安置出所者,都要和当地政府部门取得联系,并将材料转至其居住的派出所。经过上述步骤,到50年代后期,仅经过七八年的时间,在中国沿续了几千年的娼妓问题得到了彻底清除,1964年中国政府向世界宣布,各种性病在中国大陆已经绝迹。
    (二)禁绝烟毒。建国初期禁毒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解放至1952年7月,各地先后宣布禁烟,旧中国烟毒蔓延的状况得到抑制,毒犯活动转入地下。第二阶段,1952年8月至1952年12月,开展声势浩大的全国禁烟运动。运动中全国共查出毒犯近37万人,被捕者82053人,其中处决880人,判刑33786人,劳改2138人,管制6843人;[4](P465)缴获毒品近3996056两(折合成鸦片),制毒机235部,各种贩、运、藏毒工具263459件,[5](P140)与此同时,政府还采取强制自戒的办法,使2000万吸毒者戒除了烟毒。1953年中国政府向世界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无毒国”。建国初期成功禁绝烟毒,主要经验有三:
    第一,政府及其各级官员与烟毒贸易的利益关系被彻底切断。1952年4月中央下发的《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明确指出,对于“三反”运动中发现、揭露出来的贩毒制毒线索,要穷追不舍,彻底扫除国家机关人员参与贩运毒品的罪恶活动;在禁毒运动中,各级机关内部进行了禁毒宣传教育和坦白登记工作,中央部门把铁道、公路、海运、河运、邮政、海关、公安(包括边防)、司法、税务等作为禁毒工作的重点,全国机关内部共查出毒犯12958人。[6]上述措施,彻底切断了新政府及其官员与烟毒贸易的利益关系,这是彻底禁绝烟毒的根本政治前提。
    第二,综合治理,数箭并发。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禁种、禁贩、禁吸并举;二是禁毒与禁娼、剿匪并举。娼、匪、毒是旧中国的三大社会顽症,三者联系密切。妓院历来是吸毒、藏毒、贩毒的重要场所;娼妓、嫖客、土匪是吸毒的重要人口群,也是毒品贸易的保护者。因而,建国初期禁毒与禁娼、剿匪同时进行。从1949年5月到1951年底,各大区先后抽调了大约39个军114个师的兵力,前后经历了军事进剿、分兵驻剿和最后清匪三个阶段,共肃清匪特二百多万人,长期困扰中国社会的匪患问题得以彻底解决。在禁娼、剿匪过程中,大规模地打击了毒品业;同时,匪特的肃清,妓院的封闭,使烟毒泛滥失去了依托,为彻底消除烟毒提供了条件。
    第三,展开声势浩大的群众运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禁毒运动中,编发禁毒简报,排演禁毒的文艺作品,出动宣传车,组织街头有线广播,举办巡回展览,宣传活动声势浩大。此外还组织了各种形式的会议,如干部会、各界人士协商会、群众座谈会、对毒犯的控诉会、烟民揭发会、毒犯坦白会、毒犯家属会、公审会;这些会议影响及于全民,如南京市,召开各种群众会8847次,听众74万余人,占全市总人口的88%以上。[5](P133)据不完全统计,在禁毒运动中,全国共收到群众的检举信131万余件,检举22万余毒犯。[7]这些活动,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烟毒危害的认识,造成了强大的禁毒声势,孤立了毒犯。
    (三)治荒救灾。灾荒既是一种自然现象,又是一种社会现象。建国初期,发生灾害的自然因素依然存在,各种灾害仍经常发生,甚至暴发了如1954年水灾、1956年长江中下游秋旱等特大自然灾害,但大灾并没有形成大荒,打破了中国历史上屡屡出现的由灾致荒、因荒而衰、因荒而乱的恶性循环。建国初期的治荒救灾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消极的救灾政策与积极的救灾政策交互实行,而又以积极的救灾政策为主。消积的救灾政策,指临灾治灾和灾后补救,其形式包括赈济、调粟、蠲缓等,这些措施对防止灾荒蔓延、减轻灾民负担起到重要作用。建国初期救灾以积极救灾政策为主,包括:其一,鼓励发展农业,以提高防灾救荒能力。1950-1956年,国家共发放农业贷款80亿元,而农业税并未增加,农业税在国家全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从1950年的39%降低到21%;同时推行较为合理的价格政策,缩小了工农业商品的比价,由此在1951-1957年中,农牧民净收益170亿元。[8](P161、252)这些政策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增强了国家和农民的防灾救荒能力。其二,兴修水利以抵御自然灾害。建国初期,在江河治理方面,建成了荆江分洪工程等一系列大型水利工程;1949-1957年,全国共建成大型水库34座;[9](P140)1949-1956年,共计整修渠塘1400多万处,挖掘水井500多万眼。[8](P160)这与民国时期水利工程“仅有计划,未能实现,所能办者,惟局部之工程,然以经费之困难,亦多未竟全功”[10](P484)截然不同。
    第二,生产与救荒相结合。1949年12月政务院颁布《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新华社为此发表社论《生产自救,渡过灾荒》,以生产救荒,是历代救灾思想中不曾有过的。在灾害已经形成时,比之赈济、调粟、蠲缓等消极措施,生产自救无疑更为有效。如1949年北京发生50年来最大的涝灾,郊区1/3耕地被淹,大部分耕地颗粒无收。在这种严峻形势下,市、区政府组织灾民从事运输、熬硝、织毛线等生产以自救,大灾之年未发生逃荒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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