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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名人会议研究(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集刊》 张庆海 参加讨论

    三、犹太名人会议的反思
        大革命的解放法令虽在法律上承认犹太人拥有平等的公民权,但同时还规定了附加条件:即犹太人必须按照法兰西民族的样式来改造。作为一个古老的民族,犹太人虽在长期与法国社会接触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国社会所融合,但作为民族本质的一些基本要素并未发生大的改变。从政策的可行性来说,对于犹太人这样一个古老的民族,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项措施能使它在短时间内改变民族特性,大革命对待犹太人的政策在操作层面上必然是失败的。拿破仑时代对犹太人的政策是大革命时代犹太人政策的延续,这种继承性首先缘于革命政府解放犹太人的方式与拿破仑时代的客观要求相吻合。
        大革命解放犹太人法律的实施,产生的具体结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犹太人而言,法令的消极作用很大。解放法令颁布之后,犹太人并未成为法兰西成员--在法国社会看来,犹太人至少在两个方面还保持自身的民族特性。其一,犹太人的犹太教信仰广泛存在。1802年后,独立犹太教团体在没有经过法律的许可下仍然存在。而对犹太教的认识,在大革命时期就已经取得公认,法国社会认为它是犹太人成为发兰西公民的巨大障碍,解放法令也对其明令禁止。其二,犹太社区的自治与社区的功能在解放犹太人的同时就已经被宣布取消,但一者革命政府由于经济原因对法律执行不严,二者犹太社区的传统也使革命政府很难在短期消除犹太教的影响,所以,在拿破仑时代,它的影响力依然很强。[1](P37)其三,犹太人领袖的地位依然如故,这一点在拿破仑后来召开的所谓“犹太名人会议”的代表中就可以得到证明。
        对一般民众而言,对犹太人最为痛恨的是他们作为高利贷者的形象,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这种仇视心理尤甚。民众认为,犹太人根本没有因为获得公民权而改造自己,如阿尔萨斯的犹太人仍然保持传统的经济行为,使用传统的语言,40%的人仍在沿街叫卖。[7](P113-114)在分析和讲述拿破仑政权针对犹太人政策形成的原因时,很多著作都提到,1806年初阿尔萨斯天主教徒向拿破仑抱怨说,犹太人放高利贷造成了相当大的祸害。当时,拿破仑从奥斯特里茨胜利地返回法国,在他经过阿尔萨斯时,受到一些当地人袭击,他们把对犹太人的不满发泄到这位正值辉煌时期的皇帝身上。据他们说,阿尔萨斯全省“所有财产的一半,其中包括整个整个的村庄,都已经抵押给了那些精于敲诈的犹太高利贷者”,并威胁说一场大屠杀即将降临到这些高利贷者的头上。当地的一位官员则向拿破仑抱怨说,犹太人不仅放高利贷盘剥农民,而且还有意躲避兵役,是不称职的公民。资产阶级的代表也向拿破仑抱怨,指责犹太人的高利贷剥削给当地农民,给商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如他们说当农民拿纸券进入市场时,犹太人已经使国家出卖的土地涨价,他们担心农民破产。[1](P37)公众对犹太人的指责主要是针对犹太人的经济形象,很少提到类似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内容,因为犹太人的高利贷直接涉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而犹太人与当地居民在其他方面的差异并非他们所关心的主要问题。所以,民众的指责中所包含的种族主义倾向不太明显。不过,犹太人由于刚刚获得公民权,他们的公民地位本来就不稳固,这种指责对犹太人来说是不利的。
        对于思想家而言,他们对犹太人的指责比农民和资产阶级代表的抱怨更具种族主义倾向。天主教哲学家路易·德·博纳尔(Louis de Bonald, 1754-1840)利用人们对犹太人有怨恨情绪的时机,宣扬天主教对法兰西民族的重要性。为煽动人们的反犹情绪,他毫无根据地说:“他们(指犹太人--本文作者注)向不幸的农民放债,他们财产的四分之三是靠高利贷积累起来的”;他指出,大革命已经镇压了贵族的封建主义,反而创造了“犹太人新的封建主义,他们是阿尔萨斯的新地主”;如果说“封建主义”在大革命中是“暴虐”、“可恶”的同义词,但犹太人高利贷者在这个省拥有200万的抵押契据;[3](P30-31)他还指出,天主教是法兰西民族成员必需的宗教,犹太人是不信天主教的,所以给予犹太人公民权有损于天主教在法兰西民族国家中的地位--他提出取消犹太人的公民权。路易·布约尔是一位具有大革命理性精神的律师,于1806年写了一本小册子,其中阐明了他对犹太人改造的态度:他相信犹太人是可以改造的群体,但认为犹太人自己是不能完成改造的,理由是他们有很多难以克服的缺点,如,犹太人没有改革犹太宗教法则、不送子女上世俗学校、放高利贷、拒绝服兵役等,所以应该制订单独针对犹太人的法规。不过,路易·布约尔所提出的针对犹太人的政策与路易·德·博纳尔的建议有很大区别,他认为必须加快对犹太人的改造,使他们尽快与法兰西民族融合,“他们(指犹太人--本文作者注)自己的利益要求他们与法兰西整个民族靠得更近,与法兰西民族融合以形成一个相同的民族。”[1](P39-40)从本质上看,路易·德·博纳尔和路易·布约尔的主张虽有区别,但大体相同,如他们都认为当时的犹太人没有达到公民的标准;犹太人的传统性仍然很强--所以,犹太人要么被赶出法兰西民族的群体之外,要么继续接受改造。这两种方式都是文化种族主义的表现:路易·德·博纳尔认为犹太人固有的民族性难于改造而将他们排斥在法兰西民族之外,这是对法兰西民族文化和传统的自信与骄傲;路易·布约尔加快对犹太人传统及文化习俗改造的建议,则同样体现出对法兰西民族文化传统的骄傲。这两种态度在旧制度末期直到大革命时期一直存在,都是犹太人真正融入法国社会的巨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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